并处罚金不交能减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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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情况而定。不交罚金不影响减刑。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并处罚金不交能减刑吗

视情况而定。不交罚金不影响减刑。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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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刑法》第69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判决。这是为有区别的对待不同危害程度的数罪和危险程度各异的实施数罪者的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故该种刑期计算的方法概括为“先减后并”。是指在计算刑期时(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第70条,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所谓“已经执行的刑期,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条件下,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该种并罚的条件和方法是,学界和司法事务界存在分歧:“判决宣告以后。”所谓“判决宣告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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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宣告以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1,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但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决定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数刑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也可以说是在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前一个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第71条中。《刑法》第69条的规定表明。
2,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并生效之前实施的并未判决,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对异种数罪的并罚没有不同看法。所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规定了在不同的情况下:“判决宣告以后。当该种犯罪的法定刑过轻,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但是,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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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减刑后数罪并罚怎么算?
[律师回复] 一、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我们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 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这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立法精神。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 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须服刑期限。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应先在原判刑期内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确定罪犯还须服刑期限。 二、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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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数罪并罚怎么计算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计算
[律师回复] 一、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我们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 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这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立法精神。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 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须服刑期限。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应先在原判刑期内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确定罪犯还须服刑期限。 二、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数罪并罚执行刑期
[律师回复] 一、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我们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 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这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立法精神。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 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须服刑期限。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应先在原判刑期内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确定罪犯还须服刑期限。 二、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判罚时间,刑期,刑期
[律师回复] 一、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我们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 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这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立法精神。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 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须服刑期限。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应先在原判刑期内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确定罪犯还须服刑期限。 二、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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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必须要交罚金吗,减刑是否必须交罚金
罚金只是属于刑法里的一种,是受罚人必须缴纳的。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而且还会默认为你不服法,是不会减刑的,无力交纳的需要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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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减刑后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减刑后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减刑后数罪并罚刑期计算方法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笔者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
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
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
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
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须服刑期限。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应先在原判刑期内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
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确定罪犯还须服刑期限。
数罪并罚减刑后的刑期是多长
[律师回复] 一、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我们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 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这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立法精神。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 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须服刑期限。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应先在原判刑期内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确定罪犯还须服刑期限。 二、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减刑后数罪并罚刑期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减刑后数罪并罚刑期应该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减刑后数罪并罚刑期计算方法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笔者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
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
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
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
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须服刑期限。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应先在原判刑期内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
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确定罪犯还须服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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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要交罚金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减刑要交罚金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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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数罪并罚, 服刑期间增量减刑后减刑后发现原犯有错
[律师回复]   原判有错,与最高法《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不同。原判有错,原因是复杂的。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其实质是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再审改判时,原减刑应当有效,应当从新判决的刑期中减除。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如实交待从轻]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二、最高法《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1、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2、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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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数罪并罚是否可以被减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犯罪人员犯了多种罪行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可以吸收拘役,也就是在执行刑罚时,仅执行有期徒刑而不执行拘役,不再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 (九)在刑法第69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2款,明确了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原则,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18条)。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检查,均应以各该罪与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员的检查,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这是典型的牵连犯,但实施数罪并罚,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牵连犯的趋势就是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这是想像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特例。 5、犯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这也是牵连犯。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7、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3款)。这也是典型的牵连犯罪。 8、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罪、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9、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 10、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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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怎么执行?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如果被告有赔偿能力,如有资产等,法院将以拍卖没收的形式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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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判决后是否能够减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犯罪人员犯了多种罪行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可以吸收拘役,也就是在执行刑罚时,仅执行有期徒刑而不执行拘役,不再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 (九)在刑法第69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2款,明确了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原则,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18条)。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检查,均应以各该罪与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员的检查,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这是典型的牵连犯,但实施数罪并罚,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牵连犯的趋势就是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这是想像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特例。 5、犯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这也是牵连犯。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7、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3款)。这也是典型的牵连犯罪。 8、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罪、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9、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 10、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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