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会交给法制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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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具体情而定。如果治安处罚过程中安机关人员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被处罚人员提出异议的,会交给法制科,法制科承担以下职责: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2、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
治安处罚会交给法制科吗

视具体情而定。如果治安处罚过程中安机关人员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被处罚人员提出异议的,会交给法制科,法制科承担以下职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2、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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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的情况下,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标准也要根据违法情节才能准确分析,一般是5天以上到10天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多次殴打他人,治安拘留的时间通常是10天以上到15天以下,罚款的标准是500元到1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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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是否有强制性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治安处罚是否有强制性,不服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怎么办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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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吗?咨询一下,我家孩子因为打游戏,被当地公安局治安科罚款300元,我想问问,会给孩子以后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一)采取行政处置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防止和消除可能发生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权依法对特定的人、物或事件采取行政处置措施。采取行政处置的方式很多,主要有指挥、禁止、许可、认可、监督、紧急处置六种。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
对有违法行为的人或有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行为的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例如,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可以传唤对醉酒的人、精神病人、企图自杀的人、斗殴的人,可以采取约束措施对查获的违禁物品,可以扣留对非法活动,可以取缔等等。
(三)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中使用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四)治安管理
1、治安部门,主要负责公共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殊行业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管理。
2、户政部门,主要是做户口管理工作、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所工作、搞好人口统计资料的总和研究。
3、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和消防设施,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队员,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4、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手续,以及中国公民因公因私来往港澳地区的手续。公安局治安行政方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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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决定书给受害人吗,治安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治安处罚决定书给受害人吗,治安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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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的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残疾人、生活;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商场。
第七、老年人、辱骂。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或者组织。
第十;
(二)追逐,可以从轻处罚,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破坏社会秩序的、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因婚恋有点长,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耐心看;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发泄情绪、孕妇,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债务等纠纷、医院,或者任意损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并处罚金,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生产、公园,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恐吓他人或者损毁。三、经营的、拦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无事生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拘役或者管制,破坏社会秩序,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辱骂,实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恐吓他人、流浪乞讨人员、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
(二)追逐,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邻里、故意伤害罪、占用公私财物,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生活、占用公私财物、残疾人、码头、未成年人的财物、残疾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老年人、悔罪、逞强耍横等;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辱骂他人,借故生非、相关情节的认定

一,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情节恶劣。

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第六、辱骂,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未成年人、流浪乞讨人员,行为人为寻求,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拦截。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时间、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辱骂,情节严重的、孕妇、辱骂、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破坏社会秩序、占用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吓他人的、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
第三、经营的、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二)持凶器追逐,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敲诈勒索、抢夺罪、老年人;
(三)追逐、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
(一)随意殴打他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第
二,行为人认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家庭;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犯罪情节轻微的、恐吓他人、占用精神病人。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辱骂、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寻衅滋事;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生产、孕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情节恶劣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寻衅滋事罪相关情节的理解1、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追逐,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机场;(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生活,起哄闹事、敲诈勒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第九、恐吓他人、追诉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实施殴打,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影剧院、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车站;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生产、拦截,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拦截、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情节恶劣的、展览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处理的、拦截、拦截、技术支持等帮助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继续实施前列行为,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非法经营等犯罪、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场所、非法经营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2;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公共场所的人数:(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恐吓精神病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为其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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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拘役属于治安前科吗?
被判拘役是不属于治安前科的,此时是属于犯罪前科的。拘役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刑事制裁,是会留案底的。案底指的就是刑事犯罪记录,这种犯罪记录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终身存在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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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能否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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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因为犯法,被拘留了,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很是担心他,请问强制戒毒治安处罚,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强制戒毒是从劳动教养分离出来的一种强制措施。过去对于吸毒人员多是送劳动教养,各地的劳教所里关押的79%以上是吸毒人员。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处理吸毒人员问题。
  强制戒毒制度的法律渊源是2008年6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禁毒法》实施后对吸毒人员不再处以劳动教养,这也是促进彻底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的一大进步。
  
一、强制戒毒的性质
  强制戒毒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治安处罚,只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康复治疗措施。
  《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戒毒康复场所是甚么性质的机构?
  《禁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这一规定表明,戒毒所是一种康复治疗场所。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住在戒毒所的是需要康复治疗的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戒毒所不具有监狱、劳改的性质。
  
三、由谁决定强制戒毒?
  《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己申请到戒毒所强制戒毒。必要的时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某些人强制戒毒。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戒毒不由法院或者来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其他机关没有权利强制公民戒毒。
  这和过去的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有明显不同。
  
四、什么人需要强制隔离戒毒?
  并非所有染上毒瘾的人都要进戒毒所。戒毒的方法有三种,
一、自行戒毒。
二、社区戒毒。
三、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五、强制戒毒的限制条件
  孕妇和未成年人不宜进戒毒所隔离。
  《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六、强制戒毒人员的隔离期限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减少或者延长戒毒时间由医生诊断决定,而不是由司法机关裁判。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七、被强制戒毒的人员的待遇
  
1.给与戒毒康复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2.参加劳动的领取劳动报酬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3.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4.治疗其他疾病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6.接受探访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7.外出探亲
  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8.通信自由
  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八、防止利用强制戒毒制度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强制戒毒,需要一定程度上限制戒毒者的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强迫这些人脱离毒品。因为强制戒毒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公安机关自己就可以作出决定,这一制度的出台,很可能被公安机关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借戒毒制度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因此,《戒毒法》同时规定了法律救济措施。
  《戒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是为了限制公安机关非法将非吸毒人员关进戒毒所。
上面就是强制戒毒治安处罚,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执行的规定与原治安管制条
[律师回复]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作了两个方面的重大修改: 一是、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即被处罚人自己履行和强制执行。但随着公民在择业、居住等方面的自由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同时社会基层组织对人员状况的掌握、控制能力也不像以前那样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被处罚人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而且一旦被处罚人拒绝自己履行,公安机关要找到被处罚人并将其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在操作上也经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很少甚至不采取被处罚人自己履行的方式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通常是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直接由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考虑到实践情况和实际需要,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自己履行这种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方式,而是直接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是,关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期间的伙食费问题,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对于这一规定,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提出,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还要求被处罚人自己负担被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从法理和情理上都显得不太合适。与刑罚执行活动相比较,按照法等法律规定,在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时,罪犯在的伙食费是由国家负担的。对于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也应当由国家负担。而且在实践中,有的被处罚人因为经济困难不愿负担这笔伙食费,有的被处罚人虽然不存在经济困难等原因,但拒绝交纳伙食费,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既无权对应当负担的伙食费决定减免,也无权强制被处罚人交纳伙食费,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接受同等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受到不同等的待遇,对于部分被处罚人来说也不太公平。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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