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转让给外国企业是否受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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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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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优先权的转让肯定是受限制的,不仅是转给外国企业受限制,就专利优先权来讲,专利优先权根本就不能转让,因为专利优先权是在申请专利时获得的一种附属权利,如果没有被正式授予专利权,就不存在专利权的转让,专利优先权是不能单独存在的。
专利优先权转让给外国企业是否受限制

一、专利优先权转让给外国企业是否受限制?

专利优先权是不能转让的,专利优先权只是一种在申请专利时才会因之前在其他国家申请的专利而获得的一种附属权利,本身不能单独存在,只有将最初始的专利转让才可能将其附加的专利优先权一并转让出去(专利许可不具备此类权利)。其次,专利优先权必须是获得授权后才有可能行使的权利,未获得专利权之前是不能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专利权可以转让吗?

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获得了专利权以后,当事人可以把专利权转让给外国企业,在转让专利权的时候自然也就把专利优先权转让给了该外国企业,专利权的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转让给国外的企业,这一点并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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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本国专利优先权的条件
(一)在中国首次申请
有的申请人可能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先后分别申请了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者先后递交了两项专利申请。此时,只能以
第一次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要求本国优先权,而不能以其后的
第二次或
第三次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除非第二次或第三次的申请中增加了新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可就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在后的申请中要求本国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只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而且必须在中国首次申请的十二个月内提出,超过十二个月就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二)技术主题相同
技术主题相同,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名称相同,所谓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领域、目的、技术方案以及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确定主题时主要是依据在先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的发明必须是相同主题的发明,这是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的出发点,但是,应当把中国首次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分析,只要首次申请文件中清楚地记载了作为要求优先权申请的主题所依据的技术特征就足够了。审查员不得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有关优先权相同技术主题的规定,是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巴黎公约规定:“不能因为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的某些技术特征没有出现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就拒绝其优先权要求,只要该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明确地披露了上述技术特征,就可以享有优先权。”关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含义,《巴黎公约解说》一书中指出:“要获得优先权,只要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包括说明书、附图、图表等)已明确披露了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的上述技术特征就足够了。”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在先申请能否成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的基本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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