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原始证据优先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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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优先证据规则也即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证明同一案件事实时相互矛盾,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又明显低于其他证据时,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什么是原始证据优先原则

优先证据规则也即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证明同一案件事实时相互矛盾,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又明显低于其他证据时,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诉讼中,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都必须由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涉及到证据本身有无缺陷及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在没有规则限制的情况下,对同一证据在取舍上出现偏差,极易形成法官的自由心证主义。英美法系国家设置比较健全的证据规则体系,其目的在于尽量缩减法官的权限,制衡法官的任意性。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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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均负有债务,同一法院或多个法院先后对同一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则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改善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来看,笔者主张确立查封、扣押优先权制度。本文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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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8条规定,各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条规定确定了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原则,这个原则在各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适用。这里的其他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优先权,其优先受偿性由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功能。
  查封、扣押优先权是执行程序中债权受偿时享有的优先权,其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发挥作用,于破产时丧失,查封、扣押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别除权。执行与破产的功能不同,执行是实现个别清偿,破产则是实现一般清偿,破产的保护对象是全体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实际上亦无以后再次受偿的可能,故公平清偿就成为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对执行而言,公正的意义在于尽快实现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而言,公正的意义在于彻底实现债权平等。
查封、扣押优先权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条,《规定》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应当具备4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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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现行司法解释对多个债权执行的一般原则仍然是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对查封、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定,只是对一般原则的补充,查封、扣押优先权的适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局限性十分明显,司法执行实践中能够符合上述条件而适用查封、扣押优先权的案件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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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法律规定了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改动专利,并且保留申请的时间,在这个时期内重新提交专利,都按照最开始的专利申请时间来计算,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钻空子抢先申请了专利而真正的专利权人却因为改动晚一步提交改动后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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