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股权代持是否直接找隐名股东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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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代持发生纠纷不一定可以直接找隐名股东负责,具体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实际侵权人是谁有关。若纠纷是由于显名股东的过错导致纠纷发生,那么显然此种情形下让代持股权的隐名股东来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发生纠纷股权代持是否直接找隐名股东负责?

一、发生纠纷股权代持是否直接找隐名股东负责?

1、股权代持发生纠纷不一定可以直接找隐名股东负责,通常来讲具体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实际侵权人是谁有关。

如果纠纷是由于代持股份一方的过错才发生,就可以找隐名股东担责。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指一方只挂名不出资,另一方只出资不挂名。而隐名股东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往往要求与显名股东签订一个代持股协议。但是代持股协议的存在,并不一定就可以确定纠纷发生之后具体由谁来担责,

2、股权代持纠纷以隐名股东为被告是合法,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如果实际的投资人员和显明股东之间签订了相关的投资协议,但是关于这个股权方面的身份问题发生争议的话,可以到法院来进行诉讼

二、隐名出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委托投资法律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委托投资合同关系,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后者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即享有股东资格的仅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而实际投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只能依据合同来处理其与名义股东间的关系。

2、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隐名出资人欲将其身份显露于外,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并要求对相关的公司文件进行变更的时候,则会在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这种关系通常以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或者股权归属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不仅需要考察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行为,还要考察其他股东对此的态度。

3、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在公司相关文件中显示于外的股东为名义出资人,当名义出资人以股东名义处分股权的时候,会涉及到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当出资存在瑕疵的时候,会涉及到债权人能否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补偿出资的问题。总之,由于隐名出资行为的存在,会出现工商登记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而以何者为依据认定股权的归属,进而认定行为的效力或追偿的对象,则关乎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公民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但是却不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是代持股份的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那么在纠纷发生之后如果并不能采取协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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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收回代持股权,如果是约定好的,按照约定即可。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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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收回代持股权,如果是约定好的,按照约定即可。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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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隐名显名股东股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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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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