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申诉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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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申诉书应该首先写清楚首部,也就是标题和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等;之后就是正文部分的内容,明确申诉请求和理由;最后是尾部,需要写清楚申诉书递交的人民法院,当事人是需要签字盖章的。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申诉规定是什么?

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申诉书怎么写?

1、首部

写明标题、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

(1)标题。写明“行政申诉书”。有的写为“行政申诉状”,也可以。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个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具体行文可表述为:“申诉人×××(姓名)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2、正文

写明申诉请求和理由。

3、尾部

写明申诉书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时间。附项部分的内容,一般应注明本书副本×份;书证一般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等。如果有新的证据,应一并附送。如果有证人,也应注明其姓名、住址等。

二、当事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收到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在当代的社会,环境保护局发现有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就需要对此予以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然,如果对该份决定书不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救济措施,比如说申请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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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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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课税对象。从大的分类讲,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具体讲,不是对这四类中所有的污染物都征税,而是只对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是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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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依据方面,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有顺序:
1.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
2.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
3.环保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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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额标准方面,目前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分别是不低于
1.2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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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主张的案件事实及指控被告人吴自荣构成的刑事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赋予律师的辩护职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事实提出以下对被告人吴可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2013年9月2日污水直排事件的发生,被告人吴主观上乃为管理上的过失,可予从轻处罚。
(一)关于本案中的“暗管”原始铺设被告人吴自荣不知情,知道存在该暗管后知悉的用途为排涝等正常用途。
根据被告人吴的案件供述,在其接管该污水处理站之前,该埋设排污暗管被告人并不知情,其知道该污水处理站埋设有排污暗管时,其得到的信息是,该暗管的用途为排涝等应急之途。关于以上两点事实,被告人吴自荣的供述与被告人吴的供述是一致的,并得到作为该污水处理站原管理人的证人伍自梅证言的印证。
(一) 对于本案2013年9月2日污水直排事件的发生,被告人吴乃出于管理上的过失。
2013年8月10号左右,被告人吴接到被告人吴反映,污水处理站的连接调节池和生化池的提升泵的管子发生堵塞,提升泵马达发生故障,其答复被告人吴林法将就使用的主要主观状态为9月
15日前三家皮革制品厂就需关停,当前三家厂家产量不大,产生的 污水数量不多, 按其判断该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 (沉淀池) 可以容纳, 不至于产于大的污水排放后果。
发生本案 2013年 9月 2日污水直排事件前后,被告人吴主观认识上以及客观上该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尚有容量, 其主观上并不能 明确认知需要进行污水直排以及污水直排的范围。 被告人吴通过暗管排放污水前后也未告知被告人吴, 其没有直接授意行为。 被 告人吴授意内容为, 污水先排于调节池, 放至于被告人吴主观上是否许可被告人李法通过暗管直接排放污水, 本案排污行为被 当场发现,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之内。对于本案这起排污行为,不存 在被告人吴授意的事实。 对于该起排污行为本辩护人以为其责任 根据是管理职责更为恰如其分。
二、 本案污水直排事件, 因环保管理部门及时发现纠正, 控制了 环境危害后果的未进一步发生。
2013年 8月 20日左右,被告人吴法向吴反映,连接调节 池和生化池的提升泵的管道发生堵塞, 提升泵故障, 被告人吴告 知其将就使用, 先将污水放入调节池, 至 9月 2日发生污水直排事件, 因环保管理部门及时发现、 并且有效制止, 案件危害后果得到了及时 控制。
三、 被告人吴本与本案污水处理站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管理责 任关系, 为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代管责任。 并且被告人吴自荣其在代 管期间, 该污水处理站的正常污水处理工作, 从事实情况来讲, 其存 在积极作用。
本案证据表明, 该污水处理站由原查建立, 负责处理包括被告人吴自荣经营的皮业厂等四家企业的生产废水处理, 被告人 对该污水处理站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环保部门的要 求及其它三家厂家的意见, 委托被告人吴代管该污水处理站的运 转, 根据本案证据, 且表明被告人吴的代管行为是无偿的。 因此, 该污水处理站在其代管期间的运转, 对减少四家企业废水排放给当地 环境造成损害是有正面和积极意义的。
本案证据表明, 被告人吴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吴林法的供述 能基本一致, 与本案证人证言印证一致, 被告人吴的行为符合坦 白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并且被告人愿主动缴纳罚金, 亦进一 步反映了其诚恳的认罪态度。 通过本案经历, 相信被告人一定能深刻 吸取深刻教训, 认识到自身的刑事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以对法律敬畏 的态度做守法公民。
鉴于本案上述量刑情节, 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吴自 荣量刑予以从轻考虑。
从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谢谢!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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