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司法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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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客体方面是侵犯复杂的客体,也就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管理活动,在客观要件方面主要表现为接受他人的财物,谋取非法的利益,在主体方面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司法认定是什么?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司法认定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的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的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二、如何认定受贿罪?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时候是非常的简单的,也就是按照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确定,比如说在侵犯客体上面,必须是侵犯到相关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以及职务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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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
[律师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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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多少钱算受贿,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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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受贿案中的“及时退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案中的“及时退还”:29:20|来源:广西高院|作者:彭文杰蒙天富【案情】被告人王胜原系广西上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在扶贫道路工程发包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该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成送给的贿赂款5万元、2万元及10万元,共计17万元,并为李恒成谋取利益。在收受李恒成最后一笔10万元的贿赂后一个月,被告人王胜将该10万元以支付农民土地租金的形式退还给了李恒成。【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被告人王胜在
第三次收受李恒成给予的10万元好处费后,在一个月内又退还给了李恒成,该10万元是否计算为数额,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该10万元应不计入算犯罪的数额。理由是:被告人王胜的行为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该10万元不应计入被告人王胜的犯罪数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10万元应计入算犯罪的数额。理由是:被告人王胜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这里的“及时”应该理解为收到贿赂款的即时或者即日或者顶多不超过一个星期。【评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对于何谓“及时”,本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正确地理解“及时”的含义是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也是正确把控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后又退还给行贿人或者上交给有关部门的,对于该部分财物的数额价值应不应该计入数额,应该先考量其退还给行贿人或者上交给有关部门的时间是不是及时,而要考量其是不是“及时”,不能简单、机械、片面地只看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时间节点,还要结合其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主观意识和行为表现加以综合、全面的判断。如果行为人一时思想糊涂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但是收下后经过思考又认为收钱的行为是国法的,然后主动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其他方式联系行贿人要求退钱,而且也在合理的区间内将钱退给了行贿人或者上交了有关部门的,体现了主动、积极退钱或者交钱的主观意识,只要时间不超过3个月,都应该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中的“及时”。相反,即使行为人在收受他人财物后不是的“即日”、“次日”、“3-5天”或者“一个星期内”退还或者上交,但是他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因为东窗事发或者因为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揭发、被查处,为掩饰犯罪或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得不退还或者上交的,则不能认定为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是,而应该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的退还或者上交只是一种退赃方式,该退赃行为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考虑。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的考虑,所以该司法解释在
第九条
第二款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本案中,被告人王胜于收到李恒成给予的10万元好处费后,其多次打电话给李恒成叫其去将该钱取回,但是李恒成均没有去。之后,被告人王胜将该10万元以支付农民土地租金的形式退还给了李恒成。被告人王胜虽然是在收钱后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才将钱退还给行贿人,但是其退钱的行为是主动、积极的,其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自身或相关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判决】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胜以支付农民土地租金的形式退还给了李恒成10万元属于及时退还,不构成,依法对被告人王胜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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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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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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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多少算受贿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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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村干部受贿构成受贿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村干部受贿构成受贿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村干部是否构成罪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于村支书不同于一般的村组织成员,那么它是否能成为罪的主体,则要看具体的情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则该村支书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工作如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只要村支书从事上述工作时则应认定为罪,否则不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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