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代理意见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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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同意离婚代理意见应当简单的介绍一下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还有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就是关于代理的意见作出明确的说明,因为不同意离婚,所以需要阐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没有破裂。
不同意离婚代理意见怎么写?

一、不同意离婚代理意见应该怎么写?

不同意离婚代理意见应该介绍一下代理人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其次就是关于橘不同意离婚的一些具体的理由说明清楚,比如说双方当事人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就是孩子比较小,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呵护成长。

二、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当事人双方如果选择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携带的证件有: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进行审查,因此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办理。同时,双方当事人所携带的离婚协议书数量应该为三份,且离婚协议书应当就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认可。

当事人双方如果选择诉讼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应当携带的证件有: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为当时人选择的是诉讼离婚,所携带的法律文书是其最好的证明,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再进行审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场,仍然可凭法律文书办理相应地离婚手续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夫妻感情破裂,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离婚的过程当中应当严格的按照我们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比如说其中一方律师是可以书写书面的代理词的,阐述为什么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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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
(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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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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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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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原被告双方自1999年1月11日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再婚前系农民,现原告已77岁高龄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收入没有经济来源,并且自2008年12月26日患病以来,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照料,原告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被告自原告2009年1月3日出院后就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对原告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也不向原告支付任何医疗费、生活费等基本生活费用,被告没有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具有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被告不仅有扶养被告的法定义务,而且被告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行为还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自1999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至2008年12月26日原告患病住院,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差几天就十年了。由于被告与原告结婚时就已经77岁,且被告身体一直不好,有慢性病,原被告结婚十年来一直是由原告照顾被告的生活起居,十年来原告为被告付出了巨大的感情和心血。现在原告年龄也很大了,身体又有病不能再照料被告的生活起居了,被告就把原告拒之门外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对原告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被告完全抛弃了原告十年来为其付出的巨大的感情和心血,被告完全抛弃了原告,被告是把原告当成了他的保姆!原告不是被告的保姆!原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的婚姻关系,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所以,被告把原告拒之门外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对原告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不付给原告任何生活费用,不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三、原告的医疗费、护理用具费、护理费、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被告应全额负担。   
四、被告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支出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原告的生活居住地变成了北京,原告的生活居住地为北京这一事实已持续了近十年。因此,被告应按2008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支出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由于,原告2009年1月3日出院后被告就拒绝原告回家居住,原告无奈只好回老家暂住儿子家中。不能因为原告现在暂住天津老家儿子家中,被告就可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如果,判决被告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给付原告生活费,那不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是对被告不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的纵容![page]   
五、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能力扶养原告、原告应有自己的子女扶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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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现在准备去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答辩状代理意见书中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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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现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 份。
(二)文书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市城市规划局。
住所地:×× 市×× 大街32 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局长。
因焦×× 不服答辩人于2006 年作出的城× 字〔2006〕第369 号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清楚,答辩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05
年10 月19 日答辩人接到群众举报,随后立即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进 行调查取证,绘制了施工现场平面图,拍摄了当时现场照片,做了勘查笔录,并 针对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上诉人置答 辩人的通知于不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2005 年12 月31 日,答辩人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行为进行制止,强制拆除其继续违 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执行前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拍摄。 从前后两次取证的现场拍摄照片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的行 为。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的违法抢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充分。鉴于上诉人的违法抢建,答辩人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 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48 条之规定,对其抢建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答辩人履行行政职责的 正常行政行为,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因此,答辩人对上诉人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针对上诉人诉称的部分松动墙体拆除问题,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明确说
明。该部分的拆除不是我们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拆除。这部分的拆除是上 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该房屋的周边情况、当时天气环境和上诉人没有采 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出于对行人人身安全考虑,在我局执行完毕后,要求当时 拆除人对该松动部分砖块进行拆除,以确保过路行人的安全,
。因此,答辩人
首先 认为该部分拆除与本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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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对墙体部分松动砖块的拆除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是 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妥。
三、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上所述,答 辩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不存在任何过错,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行政赔偿责 任不具备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始终无法分清行政处罚与行政
强制措施的不同和区别。因为答辩人是根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办法》第36 条之规定,是在上诉人违法抢建的紧急情况下所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并不是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 条之规定是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授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 条第2 款是行政处罚的设定, 完全是两个不同授权。因此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先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适应问题。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辩人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应予以 维持。
此致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城市规划局(盖章)
2006 年3 月14 日
(三)文书撰写与提交注意事项
1.被告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67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 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 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1989 年行政诉讼法第4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1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在答辩期 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 条的规定,当事 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 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 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 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 并报送。
2.认真撰写和提交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为被告或者被上诉人,被告人为行政机关, 被上诉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答辩人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人、机构或
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地址、电话号码等;答辩人是公民的,则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 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
(2)案由。应写明因原告诉答辩人何一案件或者因上诉人对何一案件提出上 诉提出答辩。
(3)答辩意见。答辩状应针对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进 行答辩。具体来说,一审答辩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被告应指明对方陈述的不 实之处,着重
行政复议与诉讼-行政答辩状阐述所采取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以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二审答辩状除了按照上述方面进行答辩外,主要是针对对方的上诉状进行答辩, 如果赞同一审裁决结果的,也可以从一审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等方面进 行答辩,以论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4)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签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 当盖章;写明提交本答辩状的年月日。此外,对行政复议答辩状代理意见应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 人数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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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效力待定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名词解释:表见代理,经济法律事实,破产宣告,合同诈骗是罪名表是法律术语两者完全是不同领域的名词一般合同诈骗的诈骗所以很难构成表见代理!就本案而言原告如果在和被告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沟通法律论述题:1。狭义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既然已经认定是伪造的,就不存在表见代理这个说法了。律图网-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田树森表见代理是效力待定合同吗如果相对人是善意,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一个关于合同诈骗和表见代理区别的,请高手给,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符合了无权代理的一切特征,然后唯有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终止的事实,也认定委托书是伪造的,这是表,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相比就具有以下特征:其
一,第三人误以为有代理权;其
二,第三人产生误解的原因是由于客观上存在使其误信的情形;其三是第三人对合同法实施前有没有涉及到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所以主张合同有效,就只能从表见代理入手,想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1999年合同法才规定表见代理。1999年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是对本案没有溯及力的。民法上规定合同法中,四十八条效力待定合同和四十九条表,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在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种代理就是有效的,而无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实际用意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共性,一个是效力有追认需求,追认,合同有效,不追认,合同无效。表见代理,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但是损失可找代理人偿还。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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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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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代理意见怎么写?
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问题,被告的代理意见要介绍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代理人的个人信息,财产分割的意见,相关的法律依据,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在落款处要有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意见的书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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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朋友因为买卖合同的问题跟客户打官司,想问一下合同违约代理意见要怎么呢,有参考的例子吗?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列刘某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碳钢螺栓球网架加工协议书》,返还货款。但是被告刘某与原告季某并没有合同关系,更没有收到过原告的货款。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刘某违约的问题了。根据《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不同于其他没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即合同的相对性。主要表现为: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货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对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季某列刘某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二、本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因此只应当审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不应当审理侵权的问题。原告既然按照合同起诉的,就不能再主张被告刘某侵权。
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应当只能选择一种理由起诉,要么按照合同纠纷起诉,要么按照侵权纠纷起诉。两种请求不能同时主张。
三、根据法庭调查可知,原告季某之所没能够把货提走有两个原因:
1、由于原告季某违约在先。
根据原告季某与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签订的《碳钢螺栓球网架加工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季谋)预付拾万元整,装车前再付所有余款。但是原告季某并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况且在来提货时在装车前也没有付清所有余款。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原告季某违约在先,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因此可以拒绝交付货物。原告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要求却要求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完全是无赖行为。
2、由于原告季某与曲阜某某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曲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货物进行了查封。被告刘某只是作为曲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去与原告季某协商这件事,并没有组织原告提货。
由此可知被告刘某没有阻止原告季某拉货,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四、原告季某主张的所谓的12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本不存在。
原告季某开庭时提供的某某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某某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的《中标通知书》可以证明,原告季某并不是某某市博物馆玻璃屋顶轻钢屋架工程的承包人,况且季某也没有质证承揽该工程。所以12万元的经济损失不是原告季某的,其也没有权利主张。况且该12万元所谓的经济损失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五、原告提供的12万元的罚款单不是真实的,也不是对原告的罚款。与原告没有关系。
首先该罚款不应当,也不存在,根据某某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八条可知,双方没有约定罚款及违约金,该罚款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完全可以不交,况且原告季某也没有提供缴纳罚款的证明。
其次假设罚款存在,也给原告季某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没有对原告季某罚款。原告季某向被告主张损失更是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季某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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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继承诉讼代理意见词怎么写,我朋友最近在学习这些东西,但是没有模板一点思路都没有
[律师回复] 以下是继承诉讼代理意见词例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孙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程序不妥。
1、错误地将第三人的概念和共同原告的概念相混淆。除原审的原告之外,对于孙某华、孙某花、孙某芳、孙某秀等四名继承人在其不明确放弃继承实体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他们列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陈某,在一审中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一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原审人民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法庭审理或给其任何书面答复,明显程序违法且剥夺了利害关系人陈某的申辩权。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听证过程中均对双方的证据材料是否进行质证提出疑问,显然原审在庭审程序中存在明显的混乱,程序都不能公正了何来实体公正。
二、案外人陈某已经取得争议房屋的一半产权。
在黄某去世后第二年的同月11日,案外人陈某和本案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的第三人经盐城市公证处公证,案外人陈某已取得黄龙英产权的一半。
三、上诉人夫妇对该争议实际进行了投资。
无论从孙某亲书的情(见)况说明,还是后面的公证书均可看出该争议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上诉人夫妇。对这一事实提请法庭在分割房屋时依法予以考虑。
四、对关于2003年5月4日陈某的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问。
该份笔录中公证处的谈话人、记录人系一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且在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中只有姓名、性别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另经案外人陈军所说,该份谈话笔录除下面是其按照公证员蔡某的要求书写的,上面的谈话内容完全是公证员蔡某杜撰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和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我现在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明天要和师傅去处理一个继承的诉讼案子,所以问一下有没有人知道继承诉讼代理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继承诉讼代理意见的回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赵某的委托、经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人依法参加原告赵
1、赵2诉被告赵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庭审,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没有遗留有遗产。
首先,被继承人王某于 2012年12月26日死亡时,被继承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
其次,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银行存款等财物赠与给了被告,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赠与给被告的财物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不能适用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名下没有任何银行存款,而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存放在被告处,并非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那么,原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被继承人王某在死亡前七个月时已经将个人名下(除退休工资卡内的存款)的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了被告赵某。
以下的事实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已经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
(一)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赠与银行存款的行为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完全符合逻辑。
首先,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被告对被继承人的照顾是长期的、不间断的,从被继承人居住在宝德里时就已经开始,直至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生前也切身体会到了被告的孝心,时常将被告对自己的种种关心、照顾向周围人表述、称赞,被告对被继承人的关心、照顾也为被继承人周围的人所广为知晓。即便是被继承人后来居住在护理院期间也只有被告是经常来探望、照顾的,在被继承人生病时也都是由被告一人独自照顾被继承人,被告为了更好的照顾被继承人,甚至为此辞去了自己的工作,一心一意地专职照顾被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重病期间,被告几乎天天往返于市区的家与奉城护理院之间,尽到了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这与俩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的态度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反差。这一点,有孙某的书证、录音资料、护理院的护工书证、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在2012年3月被继承人在明确知道自己已经病入膏肓,时日不多的背景下,考虑到被告对自己尽到了长期的赡养义务,也为了避免今后其他子女与被告发生纠纷,才最终决定在自己活着的时候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
其次,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是极其保密的,从不向其他人透露。
被继承人从2008年5月21日起入住护理院直至死亡。在被继承人生前,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金额、银行取款密码只有被继承人一个人知道,就连与被继承人同居生活的孙某也不知道,这一点从孙某的录音资料中也可以予以证明。孙某在录音资料中也陈述称每次都是他陪被继承人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被继承人有多少存款孙某也不清楚。
这一点,从本案俩原告直到今时今日也不知道被继承人生前有多少银行存款的事实也足以证明。
就连本案的被告在被继承人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之前,被告也根本不知道被继承人有多少银行存款。
这些事实完全可以看出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是相当小心、谨慎的,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的口风也是相当紧的,从来都不向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任何人透露。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生前要将银行存款赠与被告的情况下,才会将自己的所有银行存款情况一一告知给被告,这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事实。
再次,从被告取的被继承人银行存款的整个过程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在生前是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了被告的事实。
1、被告从银行取款是需要持有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银行取款密码、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这三样缺一不可,而这些取款所需的凭证和证件平时都是由被继承人自己亲自保管的。与被继承人同居的孙某在录音资料中也证明“被继承人将银行存单放在哪里,连孙某也不知道”,那么其他人更是无从知晓。如果不是被继承人主动将银行存单、银行取款密码、身份证原件交付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获得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也无法获得相应的银行取款密码,也无法获得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更无法从五家银行中取出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2、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都是定期存款,都开通了自动转存的业务,在存款到期后都会自动转存,有些银行存款是数年前就已经存入的一年期定期存款,都已经在银行中自动转存了数次。因此,被继承人的这些银行存款是完全不需要被继承人去办理任何手续的。以往办理存款业务也都是由孙某陪同被继承人去办理的,那么,被继承人将银行存单交付个被告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被继承人向被告表达了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让被告把钱取出来转入到被告名下。
另外,被继承人生前存款中有一张是五年期的债券,该张债券在兑现时刚满一年,这时兑现是需要扣除一千余元手续费的,被继承人生前又没有急需用钱,为何宁可损失这一千余元的手续费也要将这一张债券兑现?如果是被继承人是要将银行存款交予被告保管,根本不需要以损失一千余元手续费的方式将债券兑现后取出,只要将债券交予被告保管即可。这也只能说明一个事实,那就是被继承人是急于要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
3、被继承人对银行存单设置了不同的取款密码。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是存放在五个不同的银行之中,被继承人所设置的取款密码也不是同一个,而是不同排列顺序的六位取款密码,如果不是被继承人主动告知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4、从时间上来说,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是分四次交付给被告的,从被继承人第一次将银行存单交付给被告到被继承人
最后一次将银行存单交付给被告,期间间隔了长达三个月之久。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那么,从被告第一次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中取款一直到被继承人死亡的九个月之久的时间里,俩原告也都曾经去护理院看望过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都没有向包括俩原告在内的任何一个人提出要求被告返还钱款,或者有控诉被告侵占被继承人钱款的说法,被继承人也从来没有向被告提出过返还钱款的要求。
5、被继承人分四次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告也是分四次将银行存款取出,四次取款的时间间隔了三个月之久,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告在取款后没有将银行存款及时交付给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必然会要求被告返还钱款,被继承人怎么会对此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存款赠与给被告,在被告第一次取款后没有将银行存款交付给被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更是不可能在之后的二个月内,一而再、再而三的分三次将其他余的银行存单、银行取款密码、身份证原件交付给被告。
6、被继承人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的九个月,从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完全可以知道这时的被继承人神志是完全清楚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也完全能够准确无误的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完全能够知晓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继承人必然会发现,并且也有足够的时间、能力向被告要求返还存款。
综上,上述事实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对被告赠与存款的这一事实。
(二)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赠与钱款的行为也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与被继承人生前同居的老人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均证明了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的事实。

一,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证明了被继承人生前经常谈起要将名下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这一事实,足以印证被继承人生前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也证明被继承人在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后,被继承人曾将这一事实上亲口告诉给了孙某。
其次,被告提供的三位证人的证言也证明了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的事实。
三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被继承人在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后,以不同的方式曾向三位证人亲口陈述过这一事实,这也能够与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相互印证。
综上,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被告所提供的三位证人的证言足以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的这一事实。
三、被继承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七个月已经将全部存款赠与给了被告,这一赠与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已经将全部存款实际交付给了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1]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既然被继承人已经将名下存款全部交付给了被告,赠与行为也已经完成。

四,原告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交付给被告的款项并非赠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2]的规定原告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这笔款项并非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的赠与,否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俩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交付给被告保管,这一观点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矛盾的。
首先,如前所述,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从来都是由被继承人一人独自保管的。那么,原告所认为的被继承人在2012年3月至5月期间将银行存单分四次交给被告保管的举动是明显与被继承人以往的、一贯的行为方式所不符的。被继承人生前神智清楚,完全有能力自己掌控自己的银行存款。更何况,这些存款长期以来一直也都是由被继承人自己亲自保管的,从来也没有交给过其他人来保管,其他人甚至不知道存款的具体金额。同样,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也更加没有理由要将银行存款交给被告来保管。
其次,同样如前所述,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都是开通了自动转存业务的,无需在到银行办理转存手续,每次到存款到期后都会自动转入下一个定期,被继承人根本不需要再办理任何手续。既然这些存款平时不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被继承人为何要将银行存单交予被告保管,这些存单由被继承人自己保管即可。如果是仅仅要将银行存单交予被告保管,那也只需要把银行存单交给被告即可,被继承人根本不需要将银行取款密码、身份证原件三番五次的全部交付给被告。
再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交给被告保管,为何在九个月的时间里都没有向包括俩原告在内的任何人提起过让被告保管存款的事情?
这些逻辑上矛盾之处,完全可以证明原告的观点是错误的,是缺乏依据的,但是却可以证明被继承人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事实。

五,原告提供的孙某书写的书证系伪证。
从孙某2013年5月2日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原告一以打赢官司后会分钱给孙某的方式指使孙某做伪证。
原告一的这一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的规定,涉嫌贿买他人作伪证。

六,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单位依法发放的丧葬费。
被告认为,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应当由俩原告与被告等额分割,请法庭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生前交付给被告的银行存款系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的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这些款项依法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依法也不能适用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恳请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俩原告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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