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代理意见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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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财产纠纷代理意见书需要写清楚自己的代理人的地位之后,就是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代理的意见。比如说是否同意离婚,还有就是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一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
离婚财产纠纷代理意见书怎么写?

一、离婚财产纠纷代理意见书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指派我作为其 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前充分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姻关系虽然持续了六年有余,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彼此性格不合,婚前就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以致原告婚后不到三个月就坚定了离婚的想法。

事实证明,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双方分居已近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

2、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矛盾,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心胸狭隘,不能善待原告的家人。原告大姐在北京期间,被告对其言行斤斤计较,即使为她买个早餐忘说谢谢,被告也会耿耿于怀。被告曾买过一瓶花粉和一瓶保养品,两瓶合计十元,因见被告喝了一次之后就扔在一边再没动过,原告将该放置了半年多的保养品(不知是否过期)给其大姐喝。不想被告竟说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哪怕要扔了也不能转送给别人。

原告认为,读书期间,大姐给过自己许多帮助。在其家庭遭遇坎坷之际,作为胞弟给予她一点应有的援助也是人之常情,但被告对此总是横加指责,百般阻挠。更出格的是,在孩子还没满月的时候,被告指使其母亲出面,当着原告母亲和大姐的面,要求原告必须将大姐赶出去,否则就和原告离婚。原告大姐搬离之后,原、被告曾和好过一次,双方彼此承诺不计前嫌,重新开始,但不足四个月就再次因为被告的狭隘自私而彻底分居至今。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冷酷无情的自私性格,与原告产生了根本性分歧。原被告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双方在性格品德、家庭观念、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婚后的矛盾愈演愈烈,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女儿由被告抚养更符合本案的实际。

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感情已不复存在,但无辜的孩子不应成为父母婚姻不幸的牺牲品。作为父亲,原告与女儿关系亲密,感情很深,不舍与她分开,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原告提供的证据表面,在夫妻分居时期,原告对孩子也尽到了抚养义务。但原告的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且常因工作需要出差在外。而女儿一直以来都是跟随被告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一切都是由被告进行照料。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原告认为,女儿由作为母亲的被告直接抚养,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以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

二、离婚纠纷的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而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

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该案由。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将其归人“离婚纠纷”案由项下。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原告提出了诉讼离婚,但是背不到不同意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进行案件的代理的,在这个过程当中的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代理词,由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处理,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代理词的书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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