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报表是必要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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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报表是有必要的,虽然两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但是最终还是属于一个公司,将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报表进行合并,有利于公司股东、公司投资者以及股民们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情况,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报表是必要的吗?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报表是必要的吗

虽然分公司与总公司各自属于独立的经济实体,但是由于其同属于一个公司,所以其企业的运营情况、盈利情况还是需要合并到一起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对于将分公司的财务报表与总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汇总的工作,我们将其称之为“报表并入”,在将分公司的财务信息与总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汇总时应当首先编制分公司的合并工作底稿,编制分公司的合并工作底稿的目的是为分公司与总公司进行账务合并提供基础。

公司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各类表格的附录,企业通过了各类财务报表向企业内部的员工,高层的管理人员,投资者以及企业外部的人员展示本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情况,例如本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盈利情况,本公司资产的构成情况,在一定期间内的偿债能力等等,这都是企业的投资者,股东,股民们非常关心的内容。

编制完工作底稿后在将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各类金额进行汇总、求和计算得出合并后的金额。注意在编制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合并报表时其相应的会计科目的抵消处理,并编制相应的抵消处理的会计分录最后将得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应收应付账款等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并将其填入表格,至此,便完成了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合并工作。

二、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报税如何处理

同时,税务机关审核提出合并申报申请的企业是否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审核被合并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于进行合并申报企业的分支机构名单中,检查其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的核算方式,账务往来,账簿设立情况是否符合查账征收合并申报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种情况:简单来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就是总公司与所有分公司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整个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三、两个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合并吗

可以。从法律角度上讲,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其财产实际为总公司所有),因此不是公司合并的问题(合并至少得两个公司)。关于“分公司的合并”,可以先将分公司注销,先由总公司做出分公司撤销的决议,总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注销后,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所以,在法律上分公司的合同较为简单。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报表是需要合并的,因此两者的报税也是合并处理的。上文也提到了两个分公司合并的问题,首先要将分公司注销,再由总公司作出撤销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最后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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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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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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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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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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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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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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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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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
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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