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书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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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采购合同要说明甲乙双方身份信息,货物内容,合同金额,设备要求,验收标准,安装与调试,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等内容,并明确双方相关责任条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合同书该怎么写

买方(招标人)

卖方(中标人)

见证方:

根据 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的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内容 单位:元

序号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性能参数)数量单价小计

合计总额:¥ 元; 大写:

合同总额即中标价,包括卖方设备价款、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注: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

二、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设备要求

1、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买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3.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4.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5.卖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买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四、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天内。

2、交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卖方送货上门;②卖方代运;③买方自行提自运。

3、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五、安装与调试

卖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六、验收

买方组织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地址及电话: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政府采购合同书的模板,买方要组织好验收小组,根据合同条款和国家相关规定,有效规范地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根据国家标准或原厂商标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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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运作,是能实行上述目标的。
2、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2、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对供应商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但对供应商参加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业绩情况等。
3、联合采购。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某以项目的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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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年月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之行为。从此乙方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得再进入甲方的任何厂房及宿舍。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计人民币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资在内的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方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后,甲方既已履行完毕所有对乙方的义务。乙方如认为甲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项后,既视为乙方已放弃主张的权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任何权益。
第四条乙方已仔细核实出勤记录及计算薪酬的其他依据,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足额发放乙方任职期间的所有应得薪酬(包含加班费)。乙方因工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可为级,乙方本人已知晓,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得的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款项可达人民币元,但乙方仍旧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以后,乙方承认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每一个承诺,乙方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我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了一份政府采购合同,那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具体情况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实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内容了解如下:
1.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2.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禁止倒签合同。
  
4.合同备案严重超期的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定期进行通报。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备案的,由财政部门作重点通报并报监察部门处理。
  
5.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看电视的时候看到政府在采购某些东西的时候还要验收,想要了解下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在采购什么的时候需要啊?
[律师回复] 对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管控,在财政部2016年11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中强调了5点,既然能强调,也就是存在问题最多的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以上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在哪项采购需要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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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想申请行政复议,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 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 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 )推荐中标价格 2
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 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 )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 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 责任公司,中标价是 2
8.3 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 2
8.3 元低于 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 违反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 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1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11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11 年 12 月 20 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 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 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18 令)第 54 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
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是有事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
8.3 元低于机动车号 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 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 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 半成品价格表 品价格是 2
8.3 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 2
8.3 元,那么,中标 价 2
8.3 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 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任何法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
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 2
8.3 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 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 27 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完成前期准备、 项目实施、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投标报价必须包含上述各项费用,而第三人的中 标价格 2
8.3 元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因此,是不符合谈判文件 第 9 页第 4 条的规定的,没有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30 条规 定的。
谈判文件第9 页第 3 行虽然规定了“所报价格不得低于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 这一规定同谈判文件第9 , 页第 4 点投标报价的规定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断章取义,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行“所报价格”的前提是必须包含招标文件第 9 页第 4点“投标报价” 这一规定所列明的项目,即号牌生产至成品的全部费用。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
3、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中标价格 2
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 号令)第 54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令)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第 1 项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此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根据该规定,第三人中标价格 2
8.3 元是半成品价格,根本不包含法定的税费、工人工资及材料费等费用,中标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事实己经形成,必然不能保证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此种不计经营得失、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恶性竞争行为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恶意低价倾销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3 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提出的这一投诉事项,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正面回答中标价格2
8.3元是否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而且有意回避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歪曲事实,认为申请人的投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认定,此种做法是明显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是有意偏袒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4、被申请人作出的前后二份决定书认定事实自相矛盾,第一份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第三人报价均低于成本价,而第二份决定书却又认定第三人报价不低于成本价,是对同一事实前后自相矛盾的认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安阳市财政局(安财购[2011]13 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因此,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向贵厅提出行政复议,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以上就是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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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政府需要采购招标,但是需要写合同。想问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怎么写啊?有相关的范文作为参考吗?
[律师回复]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仁怀市茅台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四川成化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代理人)
就对该单位的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事宜,
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范围

1.
委托代理招标内容: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采购合同范本;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委托人的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审定代理人提交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相关文件文本。并有权要求代理人对其中与采
购需要相关的地方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
、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
、如委托人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
规或采购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三.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
、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
的有关审批手续,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落实本次采购活动的资金,使招标工
作具备条件。

2
、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
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如采购标的的服务、
商务等有关采购需求)

并负责对供
应商有关采购标的的服务、商务等与采购需求有关询问、质疑的答复。

3
、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
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







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
、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三日
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
责。

6
、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3




4


7
、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政府采购监管机
构备案。

8
、委托人应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9
、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10


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
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


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四.代理人的权利

1
、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
干预。

2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
、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
、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
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五.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
活动。

2
、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
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
、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解释工作。并协助委托人做好采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的答复。

4
、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采购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
避。

5
、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
、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自行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的分析结
论负责。

7
、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












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
目招标代理工作。

8
、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
额不应超过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
、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


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
争;


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
、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所规定
的收费标准下浮
30
%收取,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收费标准:
1
、公开招标:按:中标金额
100
万以下费率为中标金额的
1

5%



























中标金额
100-500
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
1

1%



























中标金额
500-1000
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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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范本
1、首先写明甲方(需方)与乙方(供方)信息。2、总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3、内容: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等。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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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运作,是能实行上述目标的。
2、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2、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对供应商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但对供应商参加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业绩情况等。
3、联合采购。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某以项目的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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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书需要有什么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书需要说明采购的方式、采购的价格以及履行的时间、结算的方式、违约条款以及救济方式、所明确的验收标准等。是政府部门进行采购的时候与外界企业签定的民事经济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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