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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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承揽合同风险承担的相关规定是,如果承揽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材料,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没有及时答复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一、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辅助工作转交】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比如承揽人没有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造成材料被损毁的情况下,承揽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签承揽合同的时候,也可以提前把责任承担问题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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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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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同,它的标的不是承揽人的劳动,而是劳动成果。不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成果,也不论成果在客观上有无财产上的价值,均可作承揽合同的标的。
②承揽标的物总是具有特定的性质。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从而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③承揽人对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期限等承担责任,还要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即对这种意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性,这种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承揽合同是适应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人们也是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它的特征的罗马法称承揽为“劳动结果之租赁”,把承揽合同视为租赁合同的一种。1804年《法国民法典》亦将承揽视为“劳动力的租赁”,列入租赁一章,但同时对“包工和承揽”另立专款规定,以与土地、房屋等财产租赁关系区别开来。这种区别为以后的立法所承认。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合同已被确立为一种的合同制度,在631~651条中加以系统的规定。其他国家亦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加工承揽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是调整有关加工定作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加工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极广,有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加工定作合同(如加工、定作服装、家具、修理物品等);有组织之间的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有来料加工合同和石油勘探、开采承包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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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准备签一份合同,我想知道,承揽合同法律责任有哪些?我们需要承担的风险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
  
(一)包工不包料。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失,则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免责。
  
(二)包工包料。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二、对于劳动成果损失的承担:
  
(一)定作物按时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二)定作物未按时交付或受领:
  
1.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2.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扔在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担。如果双方对交付或受领的时间有变更约定的,从其约定法。
以上是关于承揽合同法律责任。
承揽合同中承揽材料的风险责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其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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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揽人对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期限等承担责任,还要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即对这种意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性,这种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承揽合同是适应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人们也是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它的特征的罗马法称承揽为“劳动结果之租赁”,把承揽合同视为租赁合同的一种。1804年《法国民法典》亦将承揽视为“劳动力的租赁”,列入租赁一章,但同时对“包工和承揽”另立专款规定,以与土地、房屋等财产租赁关系区别开来。这种区别为以后的立法所承认。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合同已被确立为一种的合同制度,在631~651条中加以系统的规定。其他国家亦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加工承揽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是调整有关加工定作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加工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极广,有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加工定作合同(如加工、定作服装、家具、修理物品等);有组织之间的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有来料加工合同和石油勘探、开采承包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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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被法院限制出境或个人财产被法院查封的风险。2、被限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3、被法院进行罚款处罚的风险。4、被行政处罚的风险。5、被追究刑事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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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公司,对这行还不是很了解,请问承揽合同的用工风险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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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
  
(一)包工不包料。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失,则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免责。
  
(二)包工包料。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二、对于劳动成果损失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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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风险承担的规则,合同风险承担的例外
[律师回复] 合同签定前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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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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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了解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包括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了解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包括哪些法律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了解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哪些法律风险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双方另有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
4、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5、承揽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
“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6、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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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包含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了解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哪些法律风险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双方另有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
4、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5、承揽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
“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6、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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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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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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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5、承揽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
“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6、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
承揽合同中的原材料的风险责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其特征是:
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同,它的标的不是承揽人的劳动,而是劳动成果。不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成果,也不论成果在客观上有无财产上的价值,均可作承揽合同的标的。
②承揽标的物总是具有特定的性质。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从而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③承揽人对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期限等承担责任,还要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即对这种意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性,这种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承揽合同是适应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人们也是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它的特征的罗马法称承揽为“劳动结果之租赁”,把承揽合同视为租赁合同的一种。1804年《法国民法典》亦将承揽视为“劳动力的租赁”,列入租赁一章,但同时对“包工和承揽”另立专款规定,以与土地、房屋等财产租赁关系区别开来。这种区别为以后的立法所承认。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合同已被确立为一种的合同制度,在631~651条中加以系统的规定。其他国家亦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加工承揽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是调整有关加工定作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加工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极广,有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加工定作合同(如加工、定作服装、家具、修理物品等);有组织之间的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有来料加工合同和石油勘探、开采承包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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