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财产保全担保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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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设立财产保全担保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已经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以及已经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等。
设立财产保全担保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设立财产保全担保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

第五条 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复(中小企业局、建设厅、司法局、金融办等);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含)的总分机构,且代偿机制健全;

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资格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

4、自有资金在银行存款(含存出保证金)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含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已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6、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财务报表、开展担保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7、担保机构股东出具承诺对诉讼保全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愿意承担法院指定的无偿担保义务;

9、愿意按法院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承诺如因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或其他原因而被扣划保证金时,及时补足。

10、机构里有3人以上获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及3人以上的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二、常见财产保全担保的类型

(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若是提出了诉讼保全的请求,那么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的,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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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人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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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就是我国关于诉讼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
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对于担保的要求并不一样。对于诉讼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对于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人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任由申请人通过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将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提供担保是必要的。这也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
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单位,那么怎么申请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应该满足以下内容:
一是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资者应当依照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投资者基于出资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挥和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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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担保人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不能让机关法人以及非营利性的组织做担保人等,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人之后,债权人需要采取相应的办法判断担保人是否满足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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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法人设立方式包含什么,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公司法人设立方式有哪些,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法人设立方式有几种
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大致有三种:
1、命令主义设立,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方式设立,自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设立方式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
2、登记主义设立。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
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即国家以法律或统一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凡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体,即取得法人资格。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的财产。
法人企业拥有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4)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财产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由多个投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资,依法定程序设立,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以它拥有的全部财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法人设立方式包含哪些,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公司法人设立方式有哪些,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法人设立方式有几种
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大致有三种:
1、命令主义设立,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方式设立,自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设立方式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
2、登记主义设立。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
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即国家以法律或统一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凡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体,即取得法人资格。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的财产。
法人企业拥有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4)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财产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由多个投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资,依法定程序设立,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以它拥有的全部财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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