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与股东有区别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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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人与股东有区别,合伙人与股东是两种类型的概念,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企业承担无需连带责任,而股东只需要以其股东出资部分对公司承担责任,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实际而定。
合伙人与股东有区别吗?

一、合伙人与股东有区别吗?

1、身份不同

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

2、出资不同

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

3、责任形式不同

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4、竞业的限制不同

对于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绝对禁止,合伙人协议也不得排除。对于股东,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股东是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股东的竞业限制是相对禁止。

5、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同

合伙人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几名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股东,是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经营管理权。参加股东会(大会),选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立监事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是需要根据成立公司企业时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内容而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基于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违法的行为,或者有损公司企业利益的情况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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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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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中董事、经理以及监事等其他公司行政人员均属于公司的管理层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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