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施工合同备案所需资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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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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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浙江施工合同备案所需资料有:施工合同原件、备案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对于施工合同的备案,是可以通过提交上述不同的材料,并由住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查后认定的。
浙江施工合同备案所需资料有哪些?

一、浙江施工合同备案所需资料有哪些?

(1)、施工合同6份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原件1份;

(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二、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内到指定的部门备案。备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项:

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备案的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施工合同的备案情况,也是属于技术合同办理备案的一种情况,相关事项的认定上,可以基于实际的施工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由双方协商来达成一致意见后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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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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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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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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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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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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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
五、索赔和争议
  1)违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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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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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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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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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一方根据上述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前10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转移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贷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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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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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嫁到了浙江,现在他们家要准备被拆迁了,我想咨询一下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怎么样,有什么法律规定没有。
[律师回复] 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结合本条例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土地、房屋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当地同类商品房的上一年度平均价格为依据,按照不同地段、不同使用性质分别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货币补偿标准价确定前,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具体拆迁项目的货币补偿,按照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标准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金额,按照经依法核准的货币补偿标准价,减原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扣,加装饰装修费用计算。
  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按照当地实际价值结合折旧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同地段、同使用性质商品房价格,结合原房屋装饰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根据城市规划配套要求,确需重建的,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除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被拆除房屋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补偿。
  私人房屋拆迁后,其庭院内的树木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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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过渡期内项目合同是指2014到1月1日到2015年9月21日前已办理合同备案(或在此期间已履行完招投标程序的建筑工程)而未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承包人在“过渡期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中相关内容,系统将数据上传至省合同备案系统,自动获取二维码信息,承包人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施工合同备案表并签字盖章确认。
2.上传原签订的施工合同(仅协议书部分)施工合同备案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备案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如有)等相关扫描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已竣工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合同网上补备
对已竣工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补备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施工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信用认定等方面需要补备,符合补备条件时可在“苏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中选择相应模块进行备案。
(一)市内工程施工合同补备
市内工程施工合同补备是指2015年9月21日前已竣工的市区内建筑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1.承包人在“市内工程备案补录”模块,填写工程项目信息表,系统将数据上传至省合同备案系统,并自动获取二维码信息,导出工程项目信息表打印并签字盖章(注:该表需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2.上传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补备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项目信息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四)、中标通知书(如有)、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部门)、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扫描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外工程施工合同补备
省外工程施工合同补备是指我市建筑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1.承包人在“省外工程合同补录”模块,进行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录。
2.上传省外工程业绩核查表、中标通知书(如有)、施工合同(仅协议书部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扫描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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