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招标相关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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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企业采购招标相关流程是怎样的

一、企业采购招标相关流程是怎样的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须知;

2)投标须知;

3)合同条款;

4)技术规格;

5)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6)供货一览表、报价表和工程量清单;

7)履约保证金;

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通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单位的名称的地址;

2)采购货物的性质、数量及交货地点,需进行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或所需采购的服务的性质和地点。

3)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4)将用以评审供应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

5)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6)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7)提交招标书的地点和日期;

8)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二、询价采购和招标采购有什么区别

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

一般询价采购的产品都是标准化的,只把价格作为采购主要标准。招标采购的要求相比更多范围更广,综合相关条件择优选择,价格是其中一项,所有条件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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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①、
②、
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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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的内部控制,采购与销售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
  核对工作。
  
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等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付款控制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二十条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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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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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的流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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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时,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步骤主要如下:
公司首先需要召开股东会,做出将全部股权转让的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报先前核准公司设立的商务部审批,获得审批之后向该公司原注册的工商局提交有关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到税务局、国土局、开户行等部门办理更名登记及相关手续。外资转内资所需资料
1.企业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请示(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7.投资中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新股东会决议
9.其它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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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既确定了总的原则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一、《政府采购法》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总的原则包括: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即政府采购合同受合同法的规范和制约。
  
2、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是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所做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7、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8、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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