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扣减明细表怎么填?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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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很好填写的,按照单位的基本情况照实填写,参保几人写几人,根据具体的原因准备相关的材料,有些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先空着,年检的时候把材料带齐,直接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把数据填上去就行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扣减明细表怎么填?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很好填写的,按照单位的基本情况照实填写,参保几人写几人,

6种扣减因素包括:

1、上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2、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的花名册,非我市参保人员须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上年参保缴费证明。

3、聘用退休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等。

4、劳务派遣(代理)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委托代理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需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须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和协议,以及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参保证明。

5、实习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等不属于本单位参保对象的人员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使用实习人员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填列不属于上述五项需扣减的因素。有此项因素的须另附文字说明。

每年7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第三是社保成为企业招揽人才的基本条件。

越是发达的地区,员工对于社保的重视程度越高,但在实际操作中,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还有上限与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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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怎么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1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四)》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9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五)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七)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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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明细表》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有关项目、“其他业务支出”。

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二。3: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并据以填入主表第5行。

7)第24行“其他”,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本表第13至15行的数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包括当年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等.第7至11行“其他业务支出”。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第25至28行“期间费用”。

2)第27行“管理费用”.第2至6行“主营业务成本”: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小企业会计制度》。4。

6)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本表第12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1行第4列,并据以填入主表第4行、坏帐损失等),分别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在此行反映,分别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2、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本表第8至11行的数据.第12至15行“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

5)第22行“非常损失”。6: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其它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
1)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第2行=第3+4+5+6行,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第28行“财务费用”.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并据以填入主表第6行,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第7行=第8+9+10+11行,并据以填入主表第2行。三。5。第11行“其他”项目。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第1行=第2+7+12行: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数。本表第3至6行的数据,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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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扣减明细表按照职工的实际情况填写即可,造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减少的原因很多,用人单位在填写扣减明细表的时候,应该根据具体的原因准备相关的材料,如果有什么其他的问题,可以到当地的社保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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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明细表怎么填?
一般而言,债权债务明细表格内容的上方应加粗大写注明“债权债务明细表”字样,表上方应在两边分别注明编制单位名称和截至日期,在表格的下方要注明主管领导(盖章),财务负责人,制表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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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总监刚刚给我们发下的社保的申报表,让我们写完明天交,所以问下有没有人知道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怎么填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用人单位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申报单位2014年度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相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这些项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数据。用人单位登陆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详见附件2: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流程)
2、系统审核。系统程序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网上服务平台提示申报审核状态。
3、报送资料。数据审核通过后,非电子认证用户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参保职工签字认可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职》、《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报送至所属经办机构的申报审核部门,用人单位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送纸质申报数据后,申报基数正式确认。已办理电子认证的用人单位无需报送以上资料。
(二)现场申报
1、申报数据。网上服务平台提示其申报状态为“数据审核未通过”的用人单位,应进行现场申报,但是仍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报送数据。
2、审核确认。凡进行现场申报的用人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的申报审核部门进行现场申报审核:
①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
②工资发放表;
③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
④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账;
⑤经参保职工签字认可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职》;
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⑦申报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基数确定及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数据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确定2015年度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2015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之前的缴费基数与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在完成申报的下月按规定结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的依据是:
1、根据湘政发[2006]7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未按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本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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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怎么填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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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债权债务明细表格内容的上方应加粗大写注明“债权债务明细表”字样,表上方应在两边分别注明编制单位名称和截至日期,在表格的下方要注明主管领导(盖章),财务负责人,制表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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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应如何申报
破产债权应如何申报: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指定的债权人向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
3、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
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
4、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发生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管辖。”
5、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
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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