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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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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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该及时的掌握社会保险的缴费的情况,然后找到用人单位来进协商处理,因为用人单位是有违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的,如果没有购买的话,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怎么办?

一、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怎么办?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该及时的掌握社会保险的缴费的情况,然后找到用人单位来进协商处理,

第一、及时准确掌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无论是通过网上查询还是现场咨询,劳动者都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第一时间发现社保断缴、迟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及时通过法律进行维权维权减少损失。

第二、发生争议时积极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第三、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是无效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遵守。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权益,也不得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免除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即使是已经被迫写下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保证书的劳动者,仍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补缴或者追索赔偿。

综上所述,没有购买社保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维权,公司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当地社保缴纳费用主要根据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个人身份进行变动。并且,各类社保都对基数、单位缴纳份额与个人缴纳份额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工伤保险对于单位而言,主要根据行业风险等级进行浮动,没有明确规定。

二、公司倒闭后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企业破产后,不能及时就业,又没有申请自谋职业的,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则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破产后,其原有职工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一部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或之后及时找到新工作,实现再就业,这部分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国有企业破产时,一部分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这份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只有在企业破产后,既没有及时重新就业,又没有申请自谋职业,同时又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的,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的微妙的,但是不管怎么样来说,既然已经进入到幼儿园的工作,那么就必须由用人单位来为此购买社会保险。没有购买的话,完全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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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是给劳动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比如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根据国家法律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发生工伤不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在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积分入户的部分城市,由于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还可能给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积分入户的损失,并进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就业、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造成相应的影响。徐州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
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
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第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关案例
一:2009年元月,女农民工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在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公司为节省用工成本只按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1000元计算。2010年6月8日,李某生育一男孩。当李某去领产假生育津贴时,才知道公司降低了缴费基数,由此导致其6000元产假生育津贴损失。李某遂要求公司赔偿,因遭公司拒绝而成讼。李某诉至,审理认为,为农民工参保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基本义务,公司违反法律义务给李某造成了损失,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责任,遂判决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6000元。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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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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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
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
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第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关案例
一:2009年元月,女农民工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在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公司为节省用工成本只按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1000元计算。2010年6月8日,李某生育一男孩。当李某去领产假生育津贴时,才知道公司降低了缴费基数,由此导致其6000元产假生育津贴损失。李某遂要求公司赔偿,因遭公司拒绝而成讼。李某诉至,审理认为,为农民工参保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基本义务,公司违反法律义务给李某造成了损失,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责任,遂判决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6000元。相关案例
二:2001年12月3日,李某与北京万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4年12月2日,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但合同履行期间,万泉缘公司未给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后李先生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付自己3年内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赔偿因连续投保不足15年而造成的退休后的损失费,及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总计
2.4万元,经审理,二审认为该出租汽车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给的哥李某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李某的相应损失。并依法判决因出租汽车公司给付李某某各项保险金共计
1.2万余元,并赔偿他2000元车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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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单位可能会被责令补交社保、并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留金;会被责令支付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需要赔偿那些因单位不缴纳社保而不能享受社保单位职员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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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有什么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有什么赔偿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是给劳动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比如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根据国家法律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发生工伤不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在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积分入户的部分城市,由于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还可能给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积分入户的损失,并进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就业、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造成相应的影响。徐州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
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
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第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关案例
一:2009年元月,女农民工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在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公司为节省用工成本只按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1000元计算。2010年6月8日,李某生育一男孩。当李某去领产假生育津贴时,才知道公司降低了缴费基数,由此导致其6000元产假生育津贴损失。李某遂要求公司赔偿,因遭公司拒绝而成讼。李某诉至,审理认为,为农民工参保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基本义务,公司违反法律义务给李某造成了损失,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责任,遂判决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6000元。相关案例
二:2001年12月3日,李某与北京万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4年12月2日,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但合同履行期间,万泉缘公司未给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后李先生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付自己3年内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赔偿因连续投保不足15年而造成的退休后的损失费,及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总计
2.4万元,经审理,二审认为该出租汽车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给的哥李某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李某的相应损失。并依法判决因出租汽车公司给付李某某各项保险金共计
1.2万余元,并赔偿他2000元车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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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若是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申请劳动仲裁。若是仲裁之后,公司仍拒不缴纳社保,可以申请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公司的法人一般会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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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上班的公司关于社会保险谁缴纳的问题与员工出现争执,请问一下,按法律来走社会保险是个人缴纳还是公司公司公司社会保险缴纳?
[律师回复] 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三险一金:
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4%,企业缴纳工资基数的10%,个人缴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2、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2%,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9.8%其0.8%部分进个人账户;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个人每月缴纳3元,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1%。个人生病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共同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3、失业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 0.5%,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1.5%。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领取失业保险。
4、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 8%,单位缴纳工资基数 的 8%。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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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保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3)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 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随着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以及《社会保险法》在媒体上的广泛宣传,劳动者以诉讼或劳动仲裁的形式大规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的时代已经到来!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现在应该都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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