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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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明确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在国家保护区修建筑物,进行开发活动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情节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立案标准暂无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涉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被逮捕后可以会见辩护律师吗?

涉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被逮捕后可以会见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三、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破坏自然地保护地罪是法律制度中新增的罪名,立案标准需要最高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该罪规定的判刑标准通常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轻的刑事处罚标准是单处罚金,判刑标准要根据破坏自然保护地造成的后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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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事实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某某在犯罪主观方面处于一种被动的、从属的消极状态。
被告人某某并非积极地预谋或者主动参与犯罪,她应另一被告人冯某某之邀,到其所开设的公司从事文秘工作,本来要谋求的是一份正当职业。该公司是经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某某来此公司之初所接受的指派和从事的工作都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即便某某接受冯某某的指使参与了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她的收入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她既没有因为参与了违法活动,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而额外分得犯罪所得,也没有因为违法行为次数的多少而获得额外的奖励。就是说,某某并没有因为参与或者不参与犯罪而增减自己的收益,她在主观上毫无本案其他被告人为取得非法利益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观犯罪故意。
她的悲剧是错误的过分信赖另一被告人冯某某所导致。
二、被告人某某在客观上仅仅是冯某某所聘用的一名员工,是冯实施犯罪的一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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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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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的范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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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对其进行破坏,不构成本罪。已构成犯罪,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论处。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这里的行为即包括作为,也包括;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98
6.
1
2.9高检研发字[1986)第16号)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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