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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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司法解释是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行为标准,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或者是自然保护区内排放具体有毒物质的,当然了,如果非法排放处置危险物质三吨以上的也是属于该行为。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介绍是什么?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有人破坏自然资源,将会严格的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罚,当然是我国司法解释对于破坏自然保护地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必须是严格的予以把握,不能够随意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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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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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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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婚姻自由权,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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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又称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自己作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及何时结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权必须依法享有,否则是滥用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
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指包办地人婚姻和进行买卖婚姻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后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系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此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行为,也属于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视其情节的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三、婚姻自由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一)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二)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或社会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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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自己作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及何时结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权必须依法享有,否则是滥用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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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指包办地人婚姻和进行买卖婚姻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后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系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此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行为,也属于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视其情节的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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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婚姻自由权,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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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权,又称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自己作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及何时结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权必须依法享有,否则是滥用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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