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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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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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是根据个人的实际工资来进行确定的,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一般来说,如果有用人单位的话,单位会出20%的养老保险,9.5%的医疗保险和0.5%的失业保险。
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一、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1、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8%;

2、医疗保险:单位9.5%,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11.5%;

3、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

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1%,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0.2%-1.9%,个人不缴费。

二、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注意事项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三、缴纳方式及缴纳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在上海,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一般来说是医保养保,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即可。具体缴纳的费用需要根据自己的工资和经济水平来进行确定。用人单位会替员工出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未替员工进行缴纳医保的话,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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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丽水,很是关注丽水市社保问题基金方面之类的,想了解有关丽水市社保问题基金中,各项社会保险怎么样?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内容(2017年第二季度) 发布日期:2017-08-08 依据人社部发[2014]82号、浙社人厅函[2015]9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对丽水市社会保险信息进行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1、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包括参保人数、人员结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6
5.8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2.99万人。其中参保缴费人员4
4.10万人,中断缴费人员0.37万人,离退休人员2
1.37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
2.21万人、-0.13万人和0.91万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为:
2.08: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
7.20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3
1.31万人。 ——医疗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6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53万人。其中在职人员3
1.12万人,离退休人员
9.50万人。 全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9
1.96万人,比上年末减少
3.61万人。 ——失业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2
2.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0.04 万人。 ——工伤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7
2.8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6.14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
9.56万人。 ——生育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2
5.7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37万人。
2、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包括缴费人数、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和清理企业欠费等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为4
4.1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2.21万人。 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为3141元/月。 基金累计欠费2952万元,比上年末减少129万元,其中当年新增欠费 140万元。清理历年欠费269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为
2.69万人,参保人员平均缴费额为11
7.71元/年。 ——医疗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为4940元/月,比上年末增加442元。 ——失业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2
2.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0.04万人。 参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为3670 元/月。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水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
1.37万人,月人均养老金2006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
3.2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35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数3
1.31万人,月人均养老金17
1.05元。 ——医疗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数2
6.31万人,住院医疗费用中政策范围内基金报销比例8
4.74%。 ——失业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有 0.36 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比上年同期减少0.05 万人,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1091元/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 1148 元/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1035元/月。 ——工伤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有0.27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比上年同期增加0.01万人。 ——生育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有0.35万人享受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同期增加0.13万人。
4、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包括收入及来源结构、支出及结构、存储结构和收益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94547万元,其中征缴收入190926万元,存款利息7956万元,财政补贴收入31473万元,转移收入164149万元;基金支出269428万元;基金累计结存764603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735323万元,支出户存款21962万元,暂存款3077万元。 ????截至二季度末,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9454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16062万元,其中征缴收入19092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3974万元,存款利息7956万元,财政补贴收入31473万元,转移收入164149万元;基金支出?26942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1006万元;季末基金累计结存764603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735323万元,支出户存款21962万元,暂存款3077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017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075万元;基金支出3361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34万元;期末基金累计结存97796万元。 ????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017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075万元,其中个人缴费收入?1612万元,财政补助收入?47388万元,存款利息等收益1170万元;基金支出?3361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34万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97796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91942万元,支出户存款5835万元,暂存款80万元。 ——医疗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961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
5.56%;基金支出6789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
6.45%,期末基金累计结存218003万元。 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3949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
4.41%;基金支出8526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6.23%,期末基金累计结存66367万元。 ——失业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937
3.4 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2063万元,基金支出 ?408
5.64 万元,比上年减少159万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
10.39亿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
7.6亿元,支出户存款125
2.8万元,债券投资0 万元。 ——工伤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878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万元;基金支出710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9万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19147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6213万元,支出户存款98万元,暂存款7万元。 ??——生育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381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19万元;基金支出476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961万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9228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344万元,支出户存款196万元,暂存款2万元。
5、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1236人,其中转出402人,转入834人。省内转移接续2370人。 ——医疗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转移接续552人,其中转出205人,转入347人。省内转移接续1876人。 ——失业保险。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参保职工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16人,其中转出 7人,转入 9人。失业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待遇16 人,其中转出 7 人,转入 9 人。
6、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和名录、医疗费用结算情况、与医保相关的医疗服务信息,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和名录及相关服务情况。 截至二季度末,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715家,定点零售药店279家,开通全省“一卡通”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13家。
7、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和主要应用场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可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网上办事项目。 截止二季度末,全市实际累计持卡人数 257 万。其中,城镇职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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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在社会保障卡应用方面,实现了社保卡作为参保人员的身份凭证;实现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一卡通,医保实时联网结算;在市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实现了医保卡、就诊卡二卡合一;在市人民医院实现了诊间结算;实现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基于社保卡实现了手机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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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民法典》以前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大致包括四条内容。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去的不正当的利益,受损人可以让得利人返还利益。不当得利的特征主要有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两者之间必须要有关系还有受益人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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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包括哪些保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海社保包括哪些保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上海社保包括哪些保险  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本人是不缴费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中的每个险种,都有各自的功能和待遇,主要的分类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照国家规定,最低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年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发给养老金。  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解决参保人因为生病,非因工负伤,在医院就医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费用,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3、失业保险,当职工因为各种原因,被单位解除合同,在失业状态下,依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也叫做失业金。  4、工伤保险,职工因为工作受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职工的工伤治疗以及相关待遇的费用,减轻企业的负担。也使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不因为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得不到赔偿的重要措施,  5、生育保险,当职工发生生育。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和报销有关生育费用,其目的也是减轻职工的负担。  
二、上海社保的缴纳比例  社保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  1、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  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  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现在大家对上海社保包括哪些保险都已经了解了,我国的社保已经覆盖了全国,它对人们的基本生活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在平时,发生生病、工伤等需要情况,社保可以为参保人员负担一部分的费用,这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而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则对参保人员的退休后生活有一个基本的保障作用。
我一个朋友最近出了交通事故,需要用交强险赔偿,我想问一下2018年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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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0%,员工自己每个月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9%,个人交2%,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每个月缴纳1.5%,员工个人承担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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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各项社会保险费可由公司从工资中代扣吗
在上海职工要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可以由公司从职工工资当中代扣的,除了社保费用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代扣员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关系中,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社保费,是公司跟职工共同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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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方法
社保缴费基数是指社保的缴费基数,指的是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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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在买车的时候缴纳了交强险,想要了解一下交强险各分项赔偿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分项与不分项的不同赔偿
  交强险分项赔偿是指只能在死残限额、医疗限额、财产限额各自的赔偿金额内赔偿。不分项赔偿是指只要没有超过交强险总限额,不分各个限额,而是按照总限额赔偿。比如医疗费用花了50000元,在分项判决情况下原告就只能获得10000元赔偿,在不分项判决情况下就可以获得全部50000元赔偿。不分项对受害人一方是有利的,不管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都可以全额在交强险内获得赔偿,而这样的判决往往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不分项判决的理由
  不分项判决一般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往往从受害人救济方面考虑,支持不分项的理由是:《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明确责任限额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区分各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条例》虽对分项责任限额做出了规定,但从法律位阶角度而言,《道交法》是上位法,《交强险条例》是根据前者授权制定,且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因此,其对各分项责任限额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应视为无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不分项赔付更能体现其立法目的。
  
三、实践中分项判决为主
  在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偏向于在各分项限额内判决,但一般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法院一般都是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虽然这里面有2000元是属于财产限额的,但法院偏向于不区分各分项限额,在最大限额内判给受害人。如果是只涉及财产损失的诉讼中,法院一般只在财产险限额内判决,绝大多数是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判决的。笔者在这里也赞同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判决更合法合理,但不分项判决还是存在,包括深圳法院在内也有出现不分项判决。
  
四、最高院支持分项赔偿的答复
  最高院关于交强险分项与不分项的司法审判虽然没有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公布了相关的答复意见,表明了最高院的审判意见。
  最高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对辽宁省高院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支持交强险按分项限额进行判决的答复,解决了交强险是否应当分项赔偿这一法律争议问题,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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