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第134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
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团队:30-49人
专家导读 危险作业罪第134条的内容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违反了规章制度,让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的伤亡,造成了严重后过的要处以三年以下的徒刑或拘役,如果情节严重就会判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徒刑。
危险作业罪第134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危险作业罪第134条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怎么担责?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三、高度危险作业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厂矿企业明知道违反有关规定,还强制从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厂矿企业不能为了经济利益不故员工的生命安全,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经营企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5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4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危险作业罪第134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30****2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0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3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7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3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6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3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1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8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6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5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1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1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3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0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刑诉法第134条新修改的内容是什么?
修正后的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诉法解释134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为: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134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危险作业罪的内容是什么?
危险作业罪的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当然至于是否犯了危险作业罪,需要法院审理特定的案件之后才可以确定。对危险作业罪的内容是什么依旧并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法修正案134条危险作业罪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34条危险作业罪的规定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有危险作业的行为的,此时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合同法第40条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已经很明确,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其计算期间没有上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部分学者对二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造成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过一年的时间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危险作业罪第134条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