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肯买社保符合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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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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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不肯买社保,本身就是不符合规定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员工入职,企业要为员工购买社保,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如果员工不肯,企业可以加以劝说,如果还是不同意,就作为不能录入的条件。
员工不肯买社保符合规定吗?

一、员工不肯卖社保符合规定吗?

不符合,应说服员工购买。

1、设法说服员工购买,通过加强公司对购买社保的好处的宣传及劳动合同法法规对社保的相关规定,尽量使员工能全面详细地了解社保,并明确告知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其离职后可以退出来这一事实。

2、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

二、缴纳社保的好处都有哪些?

可以在退休之后提供一份生活保障,提供一份意外保障,获得买房以及购车摇号资格,减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在退休后提供生活保障:缴纳社保后,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退休,不用再继续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些钱可以支付生活基本费用,可以享受一个比较舒适的晚年。

2、提供意外保障:缴纳社保后,生病住院可以用医疗保险保销,生孩子可以用生育保险报销,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以用工伤保险报销。此外,社保中的失业保险可以为失业时提供一份生活保障。

3、获得买房、购车摇号资格:在一些大城市,不缴纳当地的社保,就没有买房资格,就不能落户口,就不能参加购车摇号。

4、减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家规定社保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以缴纳社保后,个人应税部分会变少,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减少。

三、惠州社会保险怎么买?

惠州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的养老以及职工医疗保险。

1、惠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及职工医疗保险

2.省内市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要在惠州实际缴纳职工社保累计满5年,才能在惠州以个人的方式购买职工社保。

3、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要在广东省实际缴纳职工社保累计满10年,且在惠州实际缴纳职工社保累计满5年。

4、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社保可以为退休之后的生活提供一份保障,若是惠州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就能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及职工医疗保险。若是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取得惠州户籍后,也可以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省外未取得惠州户籍的人员,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社保满十年,符合以购买社会保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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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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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详见拙作《《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三)》齐精智律师解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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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金跟社保基数无关吧!,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各人意见:应可比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款之「月工资」方式处理、提成工资或者其它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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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员需要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机构有哪些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3、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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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员需要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机构有哪些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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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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