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在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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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兴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在省级以上、省会城市批准的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当地的仲裁机构来进行处理,一般只要以技术合同造成的任何纠纷,那么就可以请此部门来进行处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依据。
大兴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在哪里?

一、大兴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在哪里?

大兴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到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机构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般情况下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调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技术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综合上面所说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专门来处理技术合同相关的内容,一般只要产生纠纷就可以由此部门来进行调解,同时在合同签订好之后也需要由此部门来进行登记认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对于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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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 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所提供的技术类似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 ( 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 (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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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是什么,如何设置仲裁机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机构设置是如何的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即有资格设置仲裁委员会的地区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此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也可设立仲裁委员会。 2、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委员会、房地产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部门及商会统一组建。 3、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资格。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均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仲裁活动合法、有效的进行,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委员会于,与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考查一个仲裁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看仲裁机构是否拥有一批专业素质优秀、道德水平高尚的仲裁员队伍。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审理者,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质量。仲裁由专家审理,具有权威性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要因素之一。从世界范围盾,仲裁员多数都不是专职的,没有过多的组织要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自身的业务和道德水平对案件审理犹为重要。实践已证明,专业和道德水准均优异的仲裁员队伍是仲 裁案件公正审理的保证。 对涉外案件,尤其是外国当事人来说,仲裁员队伍中有无外籍仲裁员,以及外籍仲裁员的数量和质量,也是一个考查因素。因为外国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更能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更能保证外国当事人充分地自由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有利于案件得到更加全 面和公正地审理。 2、看仲裁机构是否有一套选进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仲 裁员必须遵守和依据的程序规范。仲裁程序的优劣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实体结果。因为没有程序的正义是不可能有实体正义的。所以,一个好的仲裁机构应该有一套完善、高效率、能充分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能和世界接轨的仲裁规则。离开这样的仲裁规则,再好的仲裁员也不可能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地审理。 3、看仲裁机构的社会评价和裁决执行情况。 仲裁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终目的。这也是仲裁社会价值的主要体现方式。裁决得不到执行,不仅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目的落空,更使仲裁失去了存在价值。一个社会评价很高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也利于对裁决给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如是,涉外仲裁更是如此。一个在国际上未得到任何评价的仲裁 机构的裁决书在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其效力往往要大打折扣。选择仲裁机构一定要选择在国内、国际上有着很高评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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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里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技术合同里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可以根据实际而定,当事人可以首先协商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仲裁,最后可以申请诉讼处理,也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到法院提出诉讼,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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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请什么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律师回复] 对于提请什么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看仲裁机构是否拥有一批专业素质优秀、道德水平高尚的仲裁员队伍。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审理者,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质量。仲裁由专家审理,具有权威性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要因素之一。从世界范围盾,仲裁员多数都不是专职的,没有过多的组织要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自身的业务和道德水平对案件审理犹为重要。实践已证明,专业和道德水准均优异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案件公正审理的保证。
对涉外案件,尤其是外国当事人来说,仲裁员队伍中有无外籍仲裁员,以及外籍仲裁员的数量和质量,也是一个考查因素。因为外国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更能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更能保证外国当事人充分地自由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有利于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和公正地审理。
2、看仲裁机构是否有一套选进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必须遵守和依据的程序规范。仲裁程序的优劣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实体结果。因为没有程序的正义是不可能有实体正义的。所以,一个好的仲裁机构应该有一套完善、高效率、能充分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能和世界接轨的仲裁规则。离开这样的仲裁规则,再好的仲裁员也不可能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地审理。
3、看仲裁机构的社会评价和裁决执行情况。
仲裁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终目的。这也是仲裁社会价值的主要体现方式。裁决得不到执行,不仅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目的落空,更使仲裁失去了存在价值。一个社会评价很高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也利于对裁决给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如是,涉外仲裁更是如此。一个在国际上未得到任何评价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其效力往往要大打折扣。选择仲裁机构一定要选择在国内、国际上有着很高评价的机构。
4、看仲裁机构有无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主义。
很多仲裁机构在其成立之初就呈现出较强的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倾向。这是中国特色之一。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会严重破坏仲裁的性和公正性,而这恰恰是仲裁的生命力所在。可能会有公司说,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对我有利。然而,它今天对你有利,明天可能对你就不利了可能对A公司有利,也可能会对B公司有利。毕竟,仲裁的和公正才是对仲裁当事人最大的、最长远的利益。
也有些仲裁机构杜绝了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选择仲裁机构,就要看其是否做到了和公正。
5、看仲裁机构的服务。
仲裁属于法律服务的范畴,服务是否热情、周到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感受。仲裁的管辖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热情周到的服务是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最基本的回报。据有些在贸仲代理过案件的律师讲,在贸仲找到了做律师的感觉,说那里没有颐指气使,没有推委拖拉,有的全是热情礼貌的服务。在这样一个宽松的氛围里,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把事实澄清,把观点列明,心情愉悦地把争议解决。否则,当事人被呼来训去,与仲裁机构理论都来不及,哪里还顾得上和对方辩论是非。所以,选择仲裁机构,看看服务质量必不可少。
仲裁仲裁机构设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机构设置是如何的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即有资格设置仲裁委员会的地区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此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也可设立仲裁委员会。 2、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委员会、房地产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部门及商会统一组建。 3、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资格。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均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仲裁活动合法、有效的进行,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委员会于,与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考查一个仲裁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看仲裁机构是否拥有一批专业素质优秀、道德水平高尚的仲裁员队伍。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审理者,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质量。仲裁由专家审理,具有权威性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要因素之一。从世界范围盾,仲裁员多数都不是专职的,没有过多的组织要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自身的业务和道德水平对案件审理犹为重要。实践已证明,专业和道德水准均优异的仲裁员队伍是仲 裁案件公正审理的保证。 对涉外案件,尤其是外国当事人来说,仲裁员队伍中有无外籍仲裁员,以及外籍仲裁员的数量和质量,也是一个考查因素。因为外国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更能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更能保证外国当事人充分地自由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有利于案件得到更加全 面和公正地审理。 2、看仲裁机构是否有一套选进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仲 裁员必须遵守和依据的程序规范。仲裁程序的优劣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实体结果。因为没有程序的正义是不可能有实体正义的。所以,一个好的仲裁机构应该有一套完善、高效率、能充分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能和世界接轨的仲裁规则。离开这样的仲裁规则,再好的仲裁员也不可能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地审理。 3、看仲裁机构的社会评价和裁决执行情况。 仲裁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终目的。这也是仲裁社会价值的主要体现方式。裁决得不到执行,不仅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目的落空,更使仲裁失去了存在价值。一个社会评价很高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也利于对裁决给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如是,涉外仲裁更是如此。一个在国际上未得到任何评价的仲裁 机构的裁决书在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其效力往往要大打折扣。选择仲裁机构一定要选择在国内、国际上有着很高评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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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哪里?
北京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当地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到当地的仲裁机构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还可以根据技术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同的矛盾纠纷事项,来进行合法的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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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动仲裁答辩有哪些技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是视听资料,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单位领导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没有过错。这种录音受法律保护。 (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 你自己可以考虑是否有这些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 单位应给出具“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的证据。 (4)其余问题都好解决。 你是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你不能使用“答辩”一词。 (5)要把录音做成V C D,交给仲裁庭。 1、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 3、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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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机构裁决不是外国仲裁裁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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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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