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翻供又认罪该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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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首后翻供又认罪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坦白”情节,但是可以从轻处罚。自首后翻供再认罪显然不属于一审判决前的范围了,所以也不应该属于自首的范畴,法院在审判时会综合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来判断是否符合坦白从宽的审判原则。
自首后翻供又认罪该怎么判

一、自首后翻供又认罪该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该解释,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后翻供的,认定自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一审判决前”。

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并没有认罪,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法律规定适用一审程序,但重审与一审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与一审相等同,因此即使其认罪仍属一审判决后。

二、自首后翻供又认罪的审判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 解释》 )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后,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但在一审庭审时至一审判决前又翻供,拒不认罪。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时不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为自首是正确的。

被告人虽在一审期间翻供,但在二审开庭中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对此,二审法院能否再认定为自首,客观地说,《解释》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解释》 中的所谓“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如何准确理解,即这里的“一审判决前”是否是认定自首的一个最后期限,一种意见认为该表述仅是针对在翻供情况下,一审判决时是否认定自首的规定,并非是自首认定的最后限制性期限。也就是说,《解释》并未明确指出,二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就肯定不能认定为自首。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是二审终审制,在二审判决或裁定生效之前,审理活动并未终结,而是仍在继续进行过程之中。二审法院理应结合被告人的前后认罪态度,并将其置于一个统一、连续的完整过程中加以考虑,既然被告人有自动投案在前,最终又能如实供述罪行,自然完全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法定要件,因此,原则上,只要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应当认定自首。

《解释》 之所以使用“一审判决前”,而没有选择使用“生效或终审判决前”的字眼,这绝非疏忽,而是有其内在法理精神支持的。其意就是要把被告人表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决定自首认定与否的认罪态度的时限界定在一审判决前。首先,被告人一审供,二审翻,复核审再翻,法院的判决就要随着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反复而不停地反复。倘若仅依据被告人主观认罪态度的变化,判决或裁定就随之变来变去,不仅有损于判决或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容易助长被告人能翻就翻,不能翻再供,肆意拖延诉讼,妄图规避法律的心态。其次,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变化,只是被告入主观方面的变化,绝非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在仅有被告人认罪态度变化而没有事实、证据变化的情况下,二审也没有变更一审正确判决的理由。最后,除自动投案外,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认罪态度,也是成立自首的要件,它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深浅,以及被告人正确对待自己罪行和应得惩处的心理动机。把如实供述的最后期限划定在一审判决前,对被告人来说,时间上已经十分充裕,能否成立自首,关键就看被告人自己如何表现了。

因此,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被告人在二审中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的,只应视为悔罪表现,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首后翻供又认罪的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二审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二审审判过程已经明显了超出了“一审判决前”这一时间条件。自首后翻供的行为属于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经查明事实真相后要加重处罚,但是犯人在二审过程中又有认罪情节,但不属于自首,也超出了坦白从宽的原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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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以后又翻供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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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首是一种主客观统一于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而不是统一于认罪态度的行为。假如当事人主动投案承认自己犯了罪,甚至表示自己罪该万死,但是,却讲不清具体的犯罪细节,对此,我们连基本事实都无法认定,当然不会因为其认罪态度好而认定自首。相反,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悔罪,只是迫于自认为无法逃避的形势,抱着争取从宽处罚的愿望而主动作了供述,我们并不因为其没有真诚悔罪而不认定自首。
鉴于自首的成立统一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客观行为,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欠缺主观上的认罪态度而否认其客观上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
其次,自首是当事人犯罪后、归案前这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具有自首价值的行为。当事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行为即告完成。认定自首,应当以犯罪后、归案前这一时间段内当事人自首的行为为依据,而不是以归案之后的其他行为为依据。因此,当事人在自首行为完成以后的翻供行为,不能改变其先前的自首行为的性质。
最后,既然认定自首不以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为依据,而是以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为依据。
所以,对翻供的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然,当事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的,说明其投案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二、自首中的如实供述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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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轻辩解的,只要其辩解不否定基本事实,不影响正确定案,仍然应当认定自首。比如,被告人放火后主动投案,承认放火,又辩解主动熄灭过,对于这样的案件,从被告人自动投案的价值考虑,其辩解虽然未免避重就轻之嫌,但是,并没有影响对其放火事实的认定,且客观上,被告人的自动投案,免除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许多投入。所以,应当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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