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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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不作为犯的实际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论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 论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

(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

(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1、不真正不作为犯之防止法益侵犯危险现实化的义务来源

对危险源(人、物或者行为)处于支配、控制、管理地位。正当行为可能导致过当结果,则有防止义务;犯罪行为有导致更严重结果的危险,有防止义务;他人可以成立有义务者成立的不作为故意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针对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对脆弱法益主体具有保护、照顾、照看关系。没有特定职责并偶然经过法益侵犯现场的人,没有防止义务;与脆弱法益主体建立排他性支配、控制关系,有防止义务。

对法益侵犯发生的空间、领域、场所或者建筑物具有排他性的管理关系。

防止义务的来源可能源于以上原因之一,也可能具有数个义务来源;数个负有防止义务的人都不履行义务的,都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甚至成立共犯。

2、作为可能性

只要履行义务对行为人没有生命危险,行为人就应该尽其所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结果回避可能性

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只有行为人履行其义务可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回避可能性),才能将危害结果归属于不作为行为;否则只能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危险来源。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作为方式表现为制造特定法益侵犯危险,故只有行为人负有防止相同的法益侵犯危险义务,才可能成立相应犯罪。

5、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

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持有行为是一种作为方式,只要行为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即可,与行为人是否依法上交特定物品无关。

只要处于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景,包括让第三者保管(第三者知情的,则可能成立共犯),都可以认定持有;将特定物品置于广场、马路边等他人容易发现的公共场所,不能认定持有。

持有性犯罪具有兜底性质:难以认定其他犯罪时,才考虑持有型犯罪。制造后又持有,属于吸收犯,以重罪(制造犯罪)论处;走私、出售(贩卖)、运输行为本身就包含持有,不以持有论。

故意持有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多个持有型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是需要上述不同的条件来进行适用的,不同的违法事实后果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对认定的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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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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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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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权的客体是物,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物权与债权为民法中的两大基本财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要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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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什么?
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作案人动机不同。简单来说不纯正犯罪可以理解为被动犯罪,处于一种自我防御习惯,而纯正犯罪则是早有预谋,不是处于被动,而是主观意识上的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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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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