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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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唐山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家庭人均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唐山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判定,具体条件为家庭收入的标准,家庭中个人的月收入,家庭住房面积等,根据这些因素对申请人进行筛选和考核。
唐山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唐山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含)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

(三)享受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35元的0.5倍以下(月收入593元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租赁私有住房货币。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住房保障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35平方米,50平方米。

(二)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7元,并按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中的地段划分区域进行调整。

(三)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每平方米每月1.00元、平房每平方米每月0.80元。低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每平方米每月1.00元、平房每平方米每月0.80元,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每平方米每月2.00元、平房每平方米每月1.80元。

三、怎么认定家庭成员?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一)具有区城市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3年以上(含)区城市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籍且实际共同居住的下列人员计入家庭成员:

1.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

2.其他应当认为定为家庭成员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受3年以上(含)区城市常住户口限制:

1.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

2.因、服兵役等原因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

四、对申请人有什么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

1、已婚人员;

2、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3、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

4、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人员。现正享受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申请人不受前款限制。家庭中多人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只能推举其中一个作为申请人。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唐山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判定,具体条件为家庭收入标准,婚姻状况,个人月收入,家庭住房面积等,根据这些因素对申请人进行筛选和考核。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人员申请公租房,只要是符合申请公租房的条件的都是可以申请成功的,我国的公租房其实是一种住房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此时我们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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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并收回廉租住房,原则上不参加实物配租,但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退出机制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或房产情况发生变化: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房产情况进行审核。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 申请家庭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配租的两种方式 1,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具体办法,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含已转让、转租、停止公房租金减免等决定、余杭区、转租等);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 
(一)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商一致、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有序推进廉租房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配租期满后作出取消配租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赠与等);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含已转让。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2、申请家庭为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一)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 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萧山区,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五)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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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含已转让。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2、申请家庭为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一)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 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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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
(四)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五)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七)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
(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九)乱设摊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固体废物,高空抛物;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
(十
一)违反规定排放噪声或者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
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
三)违反规定排放废水、废气;
(十
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不按照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影响他人;
(十
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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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35元的0.5倍以下(月收入593元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租赁私有住房货币。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住房保障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二)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5—8元/米2·月,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4—7元/米2·月,并按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中的地段划分区域进行调整。
(三)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
1.00元/米2·月、平房0.80元/米2·月。低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
1.00元/米2·月、平房0.80元/米2·月,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
2.00元/米2·月、平房
1.80元/米2·月。同时按照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进行差价调整。
四、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一)具有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籍且实际共同居住的下列人员计入家庭成员:
1、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
2、其他应当认为定为家庭成员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受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限制:
1、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
2、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
五、申请人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
1、已婚人员;
2、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3、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
4、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人员。
(二)现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申请人不受前款限制。
(三)家庭中多人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只能推举其中一个作为申请人。
六、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1、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2、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3、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4、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5、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6、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多套住房,且多套住房可平均分配给每个家庭居住的住房;
7、本实施方案出台后转让给他人的住房;
8、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二)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将原有住房转让他人的,应视相关证据和具体情况认定是否计入现住房。
七、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一)居委会发放申请表。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申请,居民委员会验证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唐山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指导填写。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申请表》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合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组织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区民政部门根据《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加盖“唐山市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审批专用章”后转区住房保障部门。现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复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五)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示后7日内,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
(一)要件(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各一份):
1、最低生活保障证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述证件丢失且户口簿、相关单位证明材料也未能证实婚姻状况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认定文件;
4、现住房和居住地证件。包括: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提供经市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他人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5、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和转让住房的证明。
(二)收入及资产证明年收入证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核准、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家庭总资产证明:家庭总资产证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三)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九、其它规定
(一)家庭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拥有并使用汽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
2、投资有价证券、期货交易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嫖娼、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高学费学校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的;
6、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7、收入及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
8、企、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职工收入情况不实的。
(二)家庭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未共同居住;
2、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
(三)申请家庭不接受、不配合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虚报、瞒报、伪造有关证件和其他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形。
(四)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已列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先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待安置后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
十、住房面积的计算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一)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的总面积÷计入家庭成员的人数
(二)住房保障面积=(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面积)×享受低收入生活保障人口
(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十
一、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认定实物配租是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之一,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全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一部分。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依照困难程度由重到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人员结构、病残及是否优抚对象等因素,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进行排序,并根据我市年度实物廉租住房供应套数,确定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廉租住房应优先配租给无房户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对其他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排序等候,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十
二、本方案中关于收入审核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住房审核相关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十
三、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十
四、本方案自2008年12月18日起施行。
盐山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并收回廉租住房,原则上不参加实物配租,但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退出机制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或房产情况发生变化: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房产情况进行审核。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 申请家庭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配租的两种方式 1,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具体办法,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含已转让、转租、停止公房租金减免等决定、余杭区、转租等);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 
(一)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商一致、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有序推进廉租房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配租期满后作出取消配租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赠与等);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含已转让。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2、申请家庭为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一)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 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萧山区,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五)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六)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应一并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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