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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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中只对行为的目的,行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而对行为的具体内容,行为的标准,行为的条件,行为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实施何种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一、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活动所涉及的社会情况纷繁复杂,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穷尽,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职能。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就其概念内涵而言,既可能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就其概念外延即发生领域而言,既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中实体上的事实定性、情节轻重、行政决定种类和幅度之裁量以及程序上的时效、方式等方面之裁量行为,也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中制定规范性文件之裁量行为。

二、行政强制包括什么?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行政强制措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采取特定手段,保证行政决定能够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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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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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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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仲裁: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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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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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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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仲裁: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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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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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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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二、仲裁条款的性应该如何体现仲裁条款性原则在一些国家的仲裁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仲裁条款的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条款的性作为一项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所接受。仲裁条款的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仲裁条款性原则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已得到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十九条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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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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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这表明:其
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既然是一种合同条款,就必须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约定性。其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
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这是免责条款最重要的属性,是区别于其他合同条款的明显特征。
“免责”只是一种概括的命名。其实,在不同的免责条款中,免责的范围不尽相同。有的条款之免责,是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有的不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免责条款并非一律无效,有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发挥免责的作用。这样,免责条款又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之分。
免责条款有效以它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前提,或者说以它成为合同条款为先决条件。只有免责条款成为了合同的组成部分,才谈得上免责条款的控制及解释。
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免责条款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时,判断它是否成为合同条款,适用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则。
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重要任务,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我国法律上,确定免责条款有效和无效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说,如果民事责任的成立及其实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满足社会公德的要求所必需,是法律坚决谴责和否定侵权或者违约的表现,那么免除这类民事责任的条款无效。如果民事责任的成立及实现主要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德来说虽然需要,但作用相对小些,即使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之,也无碍大局,甚至是必要的风险分配,那么法律就可以承认这类免责条款有效。当然,免责条款的类型和性质不尽相同,确定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或者无效的根据即标准也有差异,需要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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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量刑幅度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诸如此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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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量刑幅度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诸如此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申请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仲裁: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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