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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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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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行选择性的处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自由裁决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是什么意思?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会规范着公民和企业的各项行为,当做出了违法法规的行为后,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做出不同的处罚,同时我们国家做出处罚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惩罚犯罪嫌疑人,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的改正自己的错误,那么行政处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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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朋友开了个食品加工厂,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就被处罚了,所以现在想了解一下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2015-12-21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公平实施行政处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是否免于行政处罚或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按中线处罚或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按中线裁量。罚款中线为罚款最高倍数和最低倍数的平均值或罚款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从轻、从重、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分别在处罚幅度中线以下、中线以上或处罚低限以下裁量。
决定作出从轻、从重、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载明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
第九条当事人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销售或使用的假、劣药品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罚:
(一)对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记录清楚,主动、有效地对涉案物品予以控制或召回,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违法行为恶劣,社会影响大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劣药品,仍然生产、经营、使用的;
(六)在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中,生产或经营的救援物品为假劣产品的;
(七)同一违法主体被处罚后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
(八)擅自转移、销毁、使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九)妨碍、阻挠、扰乱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陈述、证据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十一)在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贿赂案件办理有关人员的;
(十二)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减轻处罚:
(一)对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记录清楚,能主动、有效地对涉案物品予以控制或召回,未造成或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未造成或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越多,减轻处罚幅度越大,但不能免于处罚。
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当给予较大幅度的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越多,从重处罚幅度越大,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处罚幅度。
同一案件中,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幅度的裁量,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事实、证据、依据,提出处罚建议。案件合议时,合议人员要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进行讨论,并在讨论记录中体现。
你好,朋友的叔叔家是开了一家药厂,刚刚接受了行政处罚,想问一下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可以参考一下自治区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公平实施行政处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是否免于行政处罚或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按中线处罚或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按中线裁量。罚款中线为罚款最高倍数和最低倍数的平均值或罚款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从轻、从重、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分别在处罚幅度中线以下、中线以上或处罚低限以下裁量。
决定作出从轻、从重、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载明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
第九条当事人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销售或使用的假、劣药品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罚:
(一)对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记录清楚,主动、有效地对涉案物品予以控制或召回,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违法行为恶劣,社会影响大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劣药品,仍然生产、经营、使用的;
(六)在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中,生产或经营的救援物品为假劣产品的;
(七)同一违法主体被处罚后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
(八)擅自转移、销毁、使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九)妨碍、阻挠、扰乱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陈述、证据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十一)在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贿赂案件办理有关人员的;
(十二)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减轻处罚:
(一)对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记录清楚,能主动、有效地对涉案物品予以控制或召回,未造成或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未造成或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越多,减轻处罚幅度越大,但不能免于处罚。
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当给予较大幅度的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越多,从重处罚幅度越大,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处罚幅度。
同一案件中,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幅度的裁量,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事实、证据、依据,提出处罚建议。案件合议时,合议人员要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进行讨论,并在讨论记录中体现。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是否合法、合理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六条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因工作需要,急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文献,有的朋友帮忙上传一份,小弟在这跪谢了,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我为你提供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罚主体。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管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是否单处或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以法定处罚的最低限度的50%以内进行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自然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从重处罚的规定:
从重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当事人曾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四)群众举报或投诉三起以上的;
(五)经制止、劝告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时,必须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报本部门法制处(科)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对具有从轻情节的违法行为的罚款范围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30%的部分处罚。
(二)从重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从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第十五条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额度达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规定标准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未申请的,不予听证;
(二)行政机关在初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三)行政机关应当在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后,提前7天告知当事人;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未参与办案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得少于3人;案情特别复杂的,不得少于5人。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与听证;
(五)听证由执法单位法规处(科)长主持,专职记录人员进行记录。听证结束后,参与听证的办案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应当核对笔录,笔录无误后,所有参与听证的人员均应签名。
(六)听证结束后,参与听证人员(不含办案人员及管理相对人)应当对案件进行合议,形成听证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下发《听证意见告知书》。《听证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意见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理由。
《听证意见告知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时间和方式送达听证申请人。
第十六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中》中列明采纳《执行标准》的具体意见。
因特殊原因,办案机构作出突破《执行标准》范围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提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该单位负责人签批,但无法定依据不得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应当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法规处(科)长、参与案件调查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相关执法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集体讨论由执法单位负责人组织,法制、业务、案件具体承办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二)由案件承办的大(中)队的执法人员简要介绍案情,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证据;
(三)综合案件情况,由参加人逐个发现意见,集体讨论主要应当就管理相对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进行认定;
(四)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讨论意见。参与讨论人员应当在《集体讨论笔录》上签名,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五)《集体讨论笔录》应当按要求入卷。
第十九条 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级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力度,凡不符合本办法及《执行标准》的,应当建议办案机构补正或修改。
第二十一条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因工作需要应当增加相应内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补充规定》的方式进行完善补充。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拒不执行本办法和《执行标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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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中只对行为的目的,行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而对行为的具体内容,行为的标准,行为的条件,行为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实施何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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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案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2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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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制裁吗?
行政制裁并不是由人民法院实施,法院可以实施的是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需要由行政机关执行。诸如恢复财产原状、返还原物等,都是民事制裁,法院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具体需要执行哪种类型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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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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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劳动合同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自由劳动合同什么意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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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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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仲裁法是广大劳动者最为关心的一项法则,不仅是因为它具有权威的法律效力,同时它也起到全方位保护公民义务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对劳动仲裁相关问题的处理都是依据劳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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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山西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19版的吗?
[律师回复]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五)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
(六)违法行为对具体对象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七)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第十条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报请审查的裁量基准,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第十一条裁量基准应当列明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于警告或者较小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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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一半由于疫情无法实施,可以跨年实施?
[律师回复] 法律的实施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和法律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的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向社会予以公告,让大家知道。法律的生效是法律开始施行,开始对社会行为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通过后都会在当日公布。但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是要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生效方式。 第一种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具体日期。我国的法律多数采取这种方式 第三种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制定机关加以修改补充,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或者暂行期间,也有约束力。如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劳动合同法采取 第二种方式。本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从本法通过到施行,大约有半年的宣传学习时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护,关系到广大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用工。可以说是一部全社会都关注的法律。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让大家学习、了解。所以法律留了半年的宣传和学习时间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它劳动合同法何时实施问题,可在我们继续进行法律咨询,我们还会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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