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救济途径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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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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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著作权侵权的利害程度,一般建议按照以下流程来解决:1、自行协商;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著作权侵权救济途径都有哪些

一、著作权侵权救济途径都有哪些

按照著作权侵权的利害程度,一般建议按照以下流程来解决:

1、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

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但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执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则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

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二、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个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另一个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侵犯著作权的判定规则作出明文规定。但“侵权=接触 实质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的规则,属于一般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通用标准。该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且两作品具备实质性相似,只有同时满足此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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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专利侵权如何选择救济途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怎么选择救济途径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有三个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到人民或者请求专利局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选择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前,应先明白到人民与请求专利局两者之间的差异:
1、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被控侵权人),他在收到专利局的处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到,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对专利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
2、专利局的救济手段有限,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
3、行政处理具有主动性的优势,简便、快捷、高效;而则实行“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否则将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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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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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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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著作权纠纷有哪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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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的四大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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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步骤的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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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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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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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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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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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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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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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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