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拖车费是怎么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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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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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货代拖车费是根据不同的车型来确定。比如说如果是小新的车,辆货车在2.5吨以下,也就是客车在15座以下是按照200元的标准来收取拖车的费用。如果是空车的话,每公里将会收取两元。
货代拖车费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货代拖车费是怎么样规定的?

货代拖车费是根据不同的车型来确定。交通事故拖车费本质也是为了扫清道路障碍而收取的服务费,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其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如果是小型的车辆(货车的话应该在2.5吨以下,客车则需要在15座以下)在城区的道路内被拖走的话,那么每次都会收取200元拖车费,如果是在市区外公路上被拖走的话,也要根据空车和重车的标准收费。如果是空车的话,那么每公里将会收取2元,如果是重车,那么每公里将会收取5元,但是其基础的拖车费是200元。

2、如果是中型的车辆(货车需要在2.6-7吨,客车需要在16-40座之内)在城区的道路内被拖走的话,那么每次都会收取300元拖车费,如果是在公路上被拖走的话,也和上述的一样,分空车和重车,如果拖走的是空车的话,那么每公里将会收取3元,如果是重车的话,那么每公里将会收取10元,但是其基础的拖车费是300元。

3、如果是大型的车辆的(货车需要在7.1-14吨,客车需要在41-60座以内)在城区内被拖走的话,那么每次都会收取400元拖车费,如上所述,如果拖走的是空车的话,那么每公里将会收取4元,如果拖走的是重车的话,那么每公里将会收取15元,但是其基础的拖车费是350元。

4、如果是特大型的车辆(货车是在14.1吨,客车是在61座以上的话)在城区的道路内被拖走的话,那么每次都会收取400元拖车费,同上,如果拖走的是空车的话,那么每公里将会收取4元,如果拖走的是空车的话,那么每公里将会收取20元,但是其基础的拖车费是400元。

二、交通事故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6)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堵在路上,没有办法移开的,可以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拖车,但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的责任人员来进行承担,具体拖车的费用也是有明文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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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
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国际货代企业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计划单列市的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应按《备案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按本条
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第七条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备案档案。  
第八条国际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第九条《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本办法
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国际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关(机构)提交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商务部和其委托机关(机构)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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