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代理词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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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3 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拖欠货款代理词是怎样的

大家在平日做涉及经济方面的时候有可能遭遇拖欠贷款的行为。如果出现了拖欠贷款长时间不归还的时候就可以请相关律师发出文件进行起诉。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拖欠货款代理词是怎样的吧。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今天的庭审,我认为:被告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审理时参考:

一、 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被告应提供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2012年3月6日,原告按约定将木模板送往被告处,被告验收后向原告出具了入库单(见证据4),2012年底主体结构已封顶,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见证据5)。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以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故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三、 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即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案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

王立丹律师

2014年3月13日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了解拖欠贷款的代理词是怎样的了吧,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对您在认识这个问题的时候有所帮助,如果大家需要律师帮助的话,欢迎你们来电找寻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帮助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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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非常想知道拖欠货款代理词要怎么写?有没有哪个好心人能给一个样本?我这边借鉴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今天的庭审,我认为:被告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审理时参考:
  
一、 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被告应提供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2012年3月6日,原告按约定将木模板送往被告处,被告验收后向原告出具了入库单(见证据4),2012年底主体结构已封顶,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见证据5)。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以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故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三、 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即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案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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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需要一份拖欠货款代理词,但是我不知道拖欠货款代理词怎么写,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拖欠货款代理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在调查取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实际供货价值人民币×××元,被告庭审时已经确认,但提出面料存在质量瑕疵。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理由有三:
1、依照《订购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在××××年××月××日之前提出。而被告在××××年××月××日提出质量异议,早已超过90天的质量异议期,可以直接认定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2、庭审中,被告确认其在抽查面料时未发现质量问题,这进一步验证了原告所提供的面料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被告所说在制成成衣时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是被告单方说法,与事实不符。如有质量问题,被告既然已经抽查,为何抽查时没有发现?这点,明显违背常理!
3、既然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可以直接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年××月××日前交货,但是在原告准备依照约定时间交货之前,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由于被告工厂原因让原告推迟至××年××月××日交货,这是事实。故被告所称“原告拖延交货”与事实不符。被告事后的《确认书》只提到质量问题,只字未提迟延交货的问题,正好验证了原告所述事实。同时,也说明了被告并未因为自己所说的“迟延交货”受到任何损失。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迟延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退一万步说,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也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故迟延交货对合同的履行并无影响。因此,被告主张让原告承担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明显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当支持!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年××月××日之前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这是被告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迟延付款的过错程度远远大于此,故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面料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已经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你好,我的律师代理了一起拖欠货款的案件,让我写一份关于拖欠货款代理词,我不知道怎么写,想问问有没有模板,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受被告 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今天的庭审,我认为:被告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审理时参考:

一、 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被告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以予反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被告应提供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2012年3月6日,原告按约定将木模板送往被告处,被告验收后向原告出具了入库单(见证据4),2012年底主体结构已封顶,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见证据5)。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以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故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三、 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即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案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是我对拖欠货款代理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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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A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受A有限公司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公司与公司,向A公司订购货物的购货商是公司,而不是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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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朋友是做外贸生意的。外面客户经常拖欠货款,我想寻求一份拖欠货款代理词是怎样的请相关人员为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在调查取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实际供货价值人民币×××元,被告庭审时已经确认,但提出面料存在质量瑕疵。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理由有三:
1、依照《订购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在××××年××月××日之前提出。而被告在××××年××月××日提出质量异议,早已超过90天的质量异议期,可以直接认定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2、庭审中,被告确认其在抽查面料时未发现质量问题,这进一步验证了原告所提供的面料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被告所说在制成成衣时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是被告单方说法,与事实不符。如有质量问题,被告既然已经抽查,为何抽查时没有发现?这点,明显违背常理!
3、既然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可以直接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年××月××日前交货,但是在原告准备依照约定时间交货之前,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由于被告工厂原因让原告推迟至××年××月××日交货,这是事实。故被告所称“原告拖延交货”与事实不符。被告事后的《确认书》只提到质量问题,只字未提迟延交货的问题,正好验证了原告所述事实。同时,也说明了被告并未因为自己所说的“迟延交货”受到任何损失。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迟延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退一万步说,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也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故迟延交货对合同的履行并无影响。因此,被告主张让原告承担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明显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当支持!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年××月××日之前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这是被告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迟延付款的过错程度远远大于此,故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面料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已经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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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长、审判员。2、代理概述:A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受某A有限公司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3、说明事由.因此,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4、结尾: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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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某制漆有限公司诉汕头某玩具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受某制漆有限公司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制漆公司与玩具公司,向制漆公司订购货物的购货商是玩具公司,而不是某实业有限公司。
1、1994年以来,直至本案起诉前即2000年7月,玩具公司一直向制漆公司购买有关原材料油漆。通常的购货方式是通过电话联系后,由制漆公司委托他人(即潮阳某制漆有限公司)将货物送往玩具公司经营场地,并由玩具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签收确认。
2、玩具公司付款方式及其股东的变更,不能改变其作为购销法律关系主体(即购货方)的地位。
玩具公司是中外合作企业,其成立时的外方股东是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玩具公司的所有注册资金及总投资款均由实业公司承担投入,换言之,玩具公司成立时,虽然在法律上其与实业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企业法人,但实质上完全均由一家企业所操纵,直至1998年1月,玩具公司的外方股东变更,即实业公司将其在玩具公司的所有权益及债务转让给另一香港企业。正因为如此,1998年1月前,玩具公司向制漆公司购货后,为方便结算,其委托在港的股东(实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1998年1月后,玩具公司则向制漆公司直接支付货款。
玩具公司的付款方式的改变,以及其股东的变更,均不能使其购销法律关系主体(购货方)的地位发生变化。因此,玩具公司应向制漆公司支付货款。
3、玩具公司当庭确认其收到制漆公司交付的货物,但认为其仅是代为收货,而购货方是实业公司,其唯一证据为实业公司于1998年1月30日出具的声明。
本代理人认为该声明是不真实的,不是1998年由实业公司出具的。它的不真实性有三点:第
一、该声明称与制漆的货款已全部结清,但从庭审调查看,本案涉及的货款实业公司没有代为支付。其代为支付的部分货款的支票,因金额不足已停止支付。所以,本案涉及的货款,玩具公司与实业公司均未支付。第
二、该声明称实业公司指定玩具公司代为收货是不真实的。实业公司从未向制漆公司订购货物,本案事实是玩具公司订购货物后,为方便结算,由在港的股东代为支付货款。而该声明却称玩具公司是实业公司来料加工国内生产厂。实业公司现已破产,很明显玩具公司代收货物的说法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第
三、从该声明的内容及时间看,它是不真实的。因为它是实业公司针对1999年潮阳某制漆有限公司起诉玩具公司的诉讼而专门出具的。实业公司不可能在1998年1月股东变更时,就预知一年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提前作出声明。
鉴于此,该声明若要作为证据,我方除了要求玩具公司提供原件外,还请求对此声明进行鉴定,以确定该声明出具的时间。
4、制漆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以证明玩具公司收到货物,与制漆公司发生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玩具公司,而玩具公司提出其是代收货的公司,不是购货方,对此主张唯一的证据即实业公司的声明,该声明缺乏真实性。除该声明外又无其它证据应证,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玩具公司不能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本案玩具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庭审中,玩具公司已当庭确认收到本案涉及的14单货物,对货款金额也无异议,该款其未归还,制漆公司也举证证明实业公司没有代付。因此玩具公司所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玩具公司未依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案制漆公司在时效内有向玩具公司追讨,所以对玩具公司拖欠货款的诉讼享有胜诉权。
玩具公司收到货物后,约定一个月内付款,并委托实业公司代为支付。但实业公司开具了空头支票。其后制漆公司多次向玩具公司催讨,并委托送货单位(潮阳某制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欠货款向玩具公司追讨,于1999年9月将玩具公司诉至本案一审法院,因受委托人潮阳某制漆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仅证明了制漆公司、玩具公司之间的收货关系,及制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付款关系,所以被一审法院驳回。随后,制漆公司即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因此,本案制漆公司对所欠货款有追讨行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玩具公司是购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购货方,其收到本案涉及的货物,未支付货款,而制漆公司在时效内有追讨的行为。因此,玩具公司应向制漆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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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准备写运输合同,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一下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于 2013 年 月 日 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总价: 00000.00 元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壹年。   
二、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付清货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三、 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丙方以所有财产为限予以清偿。丙履行债务后有权向甲追偿权。   
四、 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暂时没有能力及时还款时,若甲方能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则乙方将暂不向丙方提出代偿要求,乙方向丙方保证期间相应顺延。但若甲方末能按照还款计划如期还款,则乙方在保证期间内随时可向丙方要求代为清偿。   
五、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10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   
六、 违约责任: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视情况担保总额的10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七、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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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朋友准备写买卖合同,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一下货物买卖合同代理词一般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瑶海家居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方像大型商业信息管理系统V3000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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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是什么,怎么写?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 2、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3、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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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朋友准备写贷款纠纷二审代理词,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一下货款纠纷二审代理词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在调查取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实际供货价值人民币×××元,被告庭审时已经确认,但提出面料存在质量瑕疵。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理由有三:
  
1、依照《订购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在××××年××月××日之前提出。而被告在××××年××月××日提出质量异议,早已超过90天的质量异议期,可以直接认定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2、庭审中,被告确认其在抽查面料时未发现质量问题,这进一步验证了原告所提供的面料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被告所说在制成成衣时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是被告单方说法,与事实不符。如有质量问题,被告既然已经抽查,为何抽查时没有发现?这点,明显违背常理!
  
3、既然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可以直接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年××月××日前交货,但是在原告准备依照约定时间交货之前,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由于被告工厂原因让原告推迟至××年××月××日交货,这是事实。故被告所称“原告拖延交货”与事实不符。被告事后的《确认书》只提到质量问题,只字未提迟延交货的问题,正好验证了原告所述事实。同时,也说明了被告并未因为自己所说的“迟延交货”受到任何损失。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迟延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退一万步说,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也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故迟延交货对合同的履行并无影响。因此,被告主张让原告承担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明显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当支持!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年××月××日之前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这是被告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迟延付款的过错程度远远大于此,故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面料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已经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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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是在去年的时候签订了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的,就贷了款的,但是现在发生了一点纠纷已经上法庭了,那么关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代理词范本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以下内容就是2017年最新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代理词范本,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夏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我们认为,被告夏某非涉案买卖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不应对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从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还是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均可明显看出涉案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汽车美容轮胎经营部,乙公司经营部系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供货,被告夏某在法庭答辩时已指出,涉案合同发生在夏某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被告夏某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中载明 日至 日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代表甲公司与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并且,涉案《协议书》有被告甲公司加盖的公司印章,确认了涉案买卖合同的合同主体为被告甲公司并追认了被告夏某代表其签字的职务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货款应由被告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部结算并偿还,被告夏某不负连带返还责任。原告无端将被告夏某及其他同为甲公司职工的货物签收人一并告上法庭,明显有滥用诉讼权利和连带责任之嫌,且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夏某应对本案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夏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合理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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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1、审判员。2、××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在调查取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3、具体内容:说明拖欠货款的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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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签订买卖合同,现在对方违约我想要求对方返还贷款,请问买卖合同返还货款纠纷代理词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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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遇到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现在准备打官司,我想看一下拖欠工程款 代理词是什么样子,谁能给我看实例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依法审理的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律师依法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由三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相信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均能得到维护,诚实守信行为将得到法律的支持,违约不诚信行为将得到民事制裁。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份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自愿订立,合法有效,是处理本案纠纷的重要依据,双方应全面适当履行。
二、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竣工工程,无违约行为,有质量评估报告,验收记录等予以证实,竣工日期双方已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为05年2月20日,双方对竣工日期已达成一致意见,无争议。
三、被告拖欠工程款事实成立,且无降低工程价款的事实发生,双方已经结算,结算成立,被告应依约支付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迟延支付利息。两份合同均约定“发包方收到结算单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款”,即本案工程款结算审核付款期是被告收到结算报告15日。被告没有在约定的审核付款期内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以原告送达的结算单确定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
被告签收的二份工程决算书即是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单,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已成为涉案工程结算支付依据。被告签收的工程决算书(工程名称、工程量、单价等)内容与合同约定决算单(工程名称、工程量、单价等)内容相一致;被告也已经以《建筑工程结算书(审核)》的形式进行回应(超过15日审核付款期),并没有提出收到的决算书和合同约定的结算单形式不一致。
首先,双方已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工程价款审核、支付办法。被告收到的决算报告书即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单,审核付款期是15日,被告应在15日内审核并付款。在15日审核付款期内被告未提出不同意见或依通用条款的约定提出修改意见或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结算程序已完成,决算成立,工程价款确定,被告签收的工程决算书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被告签收的《建筑工程决算书》具有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法律效力应得到认定并应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证据之一。被告应依决算书确定的工程价款金额支付工程款,否则即构成违约。
其次,双方选择适用了合同通用条款结算部分的规定,此规定本意是为防止发包人以拖延结算的手段来拖延工程款的支付,而不是制约承包人。原告依合同约定提交了全部结算资料。发包人(被告)逾期对原告送交的“决算报告”作出了回应且没有要求原告提供竣工结算资料,从另一角度证明被告已收到合同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否则被告回应的不是所谓的《建筑工程结算书(审核)》,而是要求原告提供合同规定的竣工结算资料,既然被告没有要求原告提供结算资料并作出审核意见,说明被告收到的决算资料是全部资料、已足够用于审核决算报告。有关工程全部资料已在被告聘请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下移交市规划建设局档案室,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达的合同义务。
再次,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与本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竣工结算部分、特别约定条款竣工与验收结算部分之间的关系。司法解释20条内容来源于示范合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部分的内容(参见lt;lt;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gt;gt;第175页”逾期不结算的后果”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黄松有主编),是对示范文本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解决的也是示范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实践中不必拘泥于合同中是否有与司法解释一样的文字表述。15日内审核付款期的约定与解释约定视同认可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只不过是行文方式不同而已。约定了15日审核付款期比约定视为认可更为直接明确,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见票支付只作形式审查的效力一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工程款,接收竣工工程近二年、收到决算报告近一年经催告后才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审核)》,这种应付了事的履行合同行为,显然是毫无诚信的违约行为,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理应得到民事制裁、承担民事责任。
四、被告所称事实和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被告所称工程质量问题已超过保修期限,并且不属于施工本身质量问题,是属工程自然陈旧问题。
因本案工程的特殊性,水、电、设备由被告自行安装,所以双方根据土建工程施工情况确定了一个土建竣工日期2005年2月20日,根据此日期计算,原告没有工期违约事实。
1、被告认为,其已提出决算报告修改(审核)意见,结算程序未完成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以后,在原告催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提出决算意见,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我方没有拘束力,不能影响结算的成立,是为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而为,是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提出的结算书,内容也不符合事实,与实际工程量和造价差距巨大且多处错误,不能作为工程价款认定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自认部分工程价款的依据。
2、被告提出以商务标书、未经双方确认的标底作为决算依据与事实不符。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工程内容已全部更改,与涉案工程无关,同样不能作为决算依据。
3、被告错误的认为,原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内送达结算单,审核付款期15日也应相应延长。且不说是因被告的要求因资金原因暂不办理结算,从情理上说承包人也不会拖延近1年不办理结算。合同结算条款已明确约定了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后果是发生了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权利,并没有审核付款期可相应延期的约定。承包人拖延结算对发包人是完全有利的,并不会影响到决算审核付款,对发包人不会发生任何不利后果,被告提出应相应延期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不能成立。
峻工验收日期,在确定本案是否存在工期违约没有实际意义,本案合同约定以竣工为审核支付工程款条件,与竣工验收日期无关。本案峻工验收内容包括的水电安装,设备安装内容非由原告施工,涉案工程是肢解发包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也不能作为确定原告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的依据,与本案纠纷没有关系。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原告完成工程内容的事实和合同法、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等的有关规定,原告提供的工程决算报告已经成立,结算已经完成,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请依法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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