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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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首先需要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然后人民法院再进行审查审核之后,就可以在七日之内裁定终结破产的程序。当然了,在办理注销登记的时候,是需要提交清算组所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还有一系列其他的材料。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一、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企业被登记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灭,没有得到分配的债权即行消灭。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按照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37条(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从法理角度看,此规定有失妥当,该部分财产再少,也应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国家无权将债权人的财产收归己有。

二、终结破产清算法律效力是什么?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但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固然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其债权。然而,在实践中,罕有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靠破产财产获得足额满足的情况。既然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债务人的破产,便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企业如果资不抵债,是可以申请破产的,之后,如果要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话,是需要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够对于相关的材料进行一定的审核,审核完毕之后确定没有问题就可以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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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朋友公司经营方法有问题,所以要破产了,请问一下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是:破产宣告裁定书
债务人:西苑塑料制品厂
营业地点:××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厂厂长
对上述债务人的19××年(破)字第××号破产中请隶件,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债务人为破产人。
理由:自债权人××化工一厂提起破产申请以来,经本院查明债务人全部资产收入仪1360000元,而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已有3560000元, 已不能清偿,现债务人负债总额已增至3610000元。本院受理本案后,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市××××集团总公司申请整顿,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已于19××年××月××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整顿期间,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重新申请终结整顿宣告债务人破产。本院确认债权人会议申请理由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条和23条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时,对本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争、第9条和第14 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成立破产清算组,该机构负责人×××。
二、重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日期定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三、破产宣告后首次债权会议日期定为19××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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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是什么?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是因为发生了需要终结督促程序的具体法定情形,所以必须要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具体点来说的话,就是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了债务,或者是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提出了异议,所以需要终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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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律师你好!仲裁程序终结跟执行程序终结的差别
[律师回复] 执行程序的终止和执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的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
执行程序结束的标志及司法救济
执行程序结束又称执行结案或执行完结,具有一定的存在和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落实完毕。这类结案方式因申请执行人享受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权利,执行的目的达到,实现了申请人的诉讼愿望,因此是最理想的诉讼结果。
2、案件被裁定执行终结。相比之下,被裁定终结的执行方式的完美性,较之执行完毕要逊色。其中包括部分权利因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得到执行,一种情况可能系申请人自愿放弃,另一种情况则是因法定无需或没必要再执行而使执行程序结束。
3、裁定不予执行。主要指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由于其公正性存在问题或仲裁程序违法,或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不被司法审判的认可。
4、当事人之间和解并全部履行。
执行终结是结案的一种形式,但执行终结也不是绝对的不可逆转。在出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导致自然失效而使执行程序重新恢复。使执行终结恢复执行的特殊情形包括:
1、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原法律文书。实践中,对执行和解的案件一般都裁定终结执行,但法律对执行和解反悔不履行情况,赋予申请人继续申请执行的权利。因此,执行和解的“终结”并不具有十足的稳定性。
2、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一些案件比较复杂,可能需要多个执行程序才能达到目的,而每一个执行程序仅能解决部分问题,这些程序有时可以连续进行,一气呵成。有时可能间隔很长时间,根据被执行的财产发现、积累以及存在情况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从而构成一个个“独立”的执行程序。每一个执行程序承担一定的目标任务,多个程序联系在一起才能达到全面彻底执行完毕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执行程序进行中因条件不成熟、不存在或没有继续进行的基础,就应当对这一程序宣告终结。
3、执行回转,即执行依据出现错误被改判,而使执行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都具各自的法律效力。对于全部执行程序的终结裁定生效后,是不能恢复执行的。而对于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因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尚未彻底落实,只是解决了程序性问题,执行的任务尚未完成,所以法律应当容许这种“终结”的灵活性。除此之外,执行程序应广泛采用债权凭证制度,对部分执行、另一部分执行条件不充分的执行案件发放债权凭证使被执行人长期处于一种债务负担中。赋予债权人随时请求执行的权利,切实解决权利享受在司法执行中的公正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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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终结程序是怎么样的?
裁定终结程序之后等到有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我国在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必须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者是裁定书,但是有些类型的案件可能是没有执行条件,所以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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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特别程序一裁终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别程序一裁终局吗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不能上诉的。但是有充足的证据等,可以提请再审。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是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程序,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性。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且,特别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较为简单。所以没有必要由中级以上人民进行一审。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3由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制度在这一程序中不能适用。比如,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反诉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等,均不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一裁终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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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不能上诉的。但是有充足的证据等,可以提请再审。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是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程序,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性。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且,特别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较为简单。所以没有必要由中级以上人民进行一审。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3由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制度在这一程序中不能适用。比如,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反诉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等,均不适用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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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是什么
效力是:一、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二、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三、对破产机构的效力是,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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