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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破产程序终结?什么叫破产程序终结?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1-03-30 湖南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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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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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应由人民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单位。裁定书的内容应予公告。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是:因企业整顿成功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恢复活力,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程序有哪些
    1、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破产申请及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接受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4、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如接管企业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登记、审核申报债权,追回属于债务人财产等;
    5、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指定债权人会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制定相关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6、管理人实施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等;
    7、宣告破产;
    8、管理人制定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方案实施;
    9、破产程序终结;
    10、注销企业。
    三、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其次,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
    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
    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全文
    9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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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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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遵守哪些法律程序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前提条件及法律基础:
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时,由于某些无法预见或避免的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违约,在此种情况下双方有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定的合同条款做出修改或调整,使其适应新的情况变化,这便是合同变更的重要内涵之一。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的合同都能够进行变更,合同变更需严格遵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具体内容,只有合同的一方才有权提出变更请求;
其次,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需要经过充分的协商与沟通,且不得因此而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的全部义务无法履行,则可视为合同变更的合理理由。
二、变更合同的具体操作流程:
(1)在合同变更的过程中,同样应当坚持协商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为了保证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变更后的合同协议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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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终结保留管理人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我们又必须再次强调:
首先,关于那些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前已经进入诉讼阶段或是未决仲裁的案件,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管理人仍然有义务去继续执行诉讼或仲裁代表这一职责。
原因在于此项工作实际上构成了管理人尚未结束的职能范畴,同时考虑到破产债权人之整体利益,这亦是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职能所在。
其次,关于在破产程序终止前已经开展,并被纳入破产财产清理事务当中的那些未能收回的财产,即便在这个时候,管理人仍然需要担负起清算这些财产的职责。
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未收回的财物实质上已经成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而管理人所从事的清算活动,其目的并非为了破产债务人本身,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对于那些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前尚未开始的诉讼或仲裁,以及尚未得到确认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后,管理人将无法再以破产债务人的名义继续参与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退休返聘工伤认定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职员工退休之后,将不再被视为合法的劳动者身份,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权。
针对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的意外伤害,应按照雇佣关系中的伤害事故进行处理。
通常情况下,当工伤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代表其员工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这一职责。
在此种情形下,受伤员工有权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个人未主动申报,且用人单位亦未代为申报,导致工伤申报超出法定时效,那么受伤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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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什么叫执行程序终结?
在诉讼中的执行程序终结的规定是:由于发生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能继续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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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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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原因是什么?
破产程序终结原因是:破产企业获得复苏、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等,对于破产程序的具体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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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共同所有权房屋的申请程序如下所示:
1、申请人应携同其配偶以及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书(即结婚证)等资料前往户口所在地区的房地产管理局进行首次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购登记手续;
2、在成功填写完毕申请审批表格之后,申请人需要办理收入和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3、经过区级房地产管理局的严格审核,符合条件者将被上报至市级房地产管理局,由该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4、在完成公示环节后,将按照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并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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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首先需要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然后人民法院再进行审查审核之后,就可以在七日之内裁定终结破产的程序。当然了,在办理注销登记的时候,是需要提交清算组所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还有一系列其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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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检察院要求退赃款打到公安局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赃款退还,又称赃款归还,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将他们在犯罪行为中所获取的全部赃款或赃物,予以返还给直接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或者相关的受害组织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给相关司法机关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任何犯罪分子透过不法途径或方法取得的任何财物,都应该尽快追回并返还给相应的当事方,或者依据法律程序责令赔偿损失;
在此基础之上,法院亦应对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受害者或相关组织或单位,判令其立刻返还其合法的资产;
至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违禁物品或其为实施犯罪行为所准备的个人财物,则应由法院依法予以没收,并将所有没收的财物逐一登记造册后上缴国家财政,任何人或机构均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置。
关于赃款退还的具体操作流程,我国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赃款赃物,应随着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的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其次,对于已结案的案件,赃款赃物应通过相关部门上交至国库;
最后,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返还给相关的受害者以及受害组织或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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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之后是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解析:
1.倘若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出现了需要传唤相关人士的环节,负责此项工作的执法人员须严格按照程序填写完整的《传唤证》呈批报表,并上报上级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签发正式的《传唤证》。
2.在得到领导的审批同意之后,承办执法人员有责任依法向被传唤者送达《传唤证》;
而被传唤者则必须在《传唤证》的回执上亲笔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具体的收件日期。
3.若被传唤者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者故意逃避传唤,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可依法采取强制性的传唤措施。
4.当被传唤者到达指定地点后,应立即展开详细的讯问查证工作,并制作相应的讯问笔录。
值得注意的是,每次讯问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4个小时。
5.对于现场发现的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有权口头传唤相关人员。
在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需明确说明传唤的原因,并且在讯问过程中将口头传唤的相关情况准确地记录在笔录之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法律是否规定诉讼离婚程序当事人到场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离婚之诉的诉讼中,若原被告方指定了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法庭辩论和陈述事实与理由,则除出现无法清晰表达自身意愿的特殊情形外,被代理人仍应亲自出席并参与审理过程。
然而,如确实存在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导致代理人无法出席法庭,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陈词风表现其立场观点。
另一方面,倘若一方当事人遭遇并非出于故意的特殊情形,例如身处异地且联络困难、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身患严重疾病等多种原因,不能亲自出庭应诉,针对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仅在此等特殊情况下,法院方可对未到场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缺席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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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是什么
效力是:一、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二、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三、对破产机构的效力是,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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