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决后被强拆有问题怎么办,相关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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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裁决后做出强拆裁决,如果被征收方觉得有问题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也不搬走的,征收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决后被强拆有问题怎么办,相关内容有什么?

一、法院裁决后被强拆有问题怎么办,相关内容有什么?

征收方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什么是启动了司法强拆程序?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方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且不搬迁的话,征收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裁定。

二、法院作出强拆裁定后,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的规定

其实在我看来,人民法院在作出强拆裁定后,咱们被征收人再根据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话,人民法院是应当不予受理的。因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拆裁定已经具有合法性,征收方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强拆裁定后,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行为也是具有合法性的。但如果,征收方在实施强拆行为时,对被征收人的财产造成损坏的或者在实施强拆行为时,征收方使用违法手段的,那么咱们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必要性进行审查,从而判断是否可诉。

三、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法院裁决后,被征收方觉得有问题一定要在有效期内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为实施司法强拆是要符合条件的,他的条件是申请人应为做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司法强拆不能再被征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有效期内,还有就是存在被征收放是否不搬迁,不履行补偿决定的这些条件才能申请司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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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案件比较简单,完全可以自己处理,并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为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并不是全部需要,有部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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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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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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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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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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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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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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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法定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共有七项,其中58条第1款规定的六项法定事由,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第58条第3款quot;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quot;的认定,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审查。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启动主动审查程序,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启动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如援引该条款的规定,也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后进行。所不同的是,人民法院如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以该法定事由申请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是否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以该条款作为撤销理由,人民法院都可主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决定是否以裁定驳回或者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撤销的法定事由司法审查内容的程序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理的内定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个特点。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仲裁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该条第2款、第5款分别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的适用及quot;没有仲裁协议quot;与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不同,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申请撤销仲裁决的法定事由的认定也有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如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作出了规定。但总体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程序方面的规定。
4、基于上述规定,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就是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程序法上的规定及特点
关于程序法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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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法发(1995)21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gt;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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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法释[1998]21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号);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6号);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5号);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法规定的特点:
(1)申请主体的法定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是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除此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没有权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的法定性。《仲裁法》第59条规定:quot;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quot;该期间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该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表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撤销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履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3)受理申请仲裁裁决法院的特定性。《仲裁法》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由此可见,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只能是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对撤销仲裁裁决结果的终局性。此特点集中体现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具体来看:
1、对裁定不能上诉。不论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还是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均无权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5号))。
2、对裁定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论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还是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
不能申请再审规定是明确的,那么,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呢?对此,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似乎也不能申诉。因为,该意见将申请再审与申诉并列,两者在含义上并没有区别,所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其结果也可想而知。
3、对裁定的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论人民检察院针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还是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
4、基于上述规定,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就是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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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仲裁裁决常见问题有什么?
执行仲裁裁决常见的问题有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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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前两年离婚了,但是对方从来不主动支付抚养费,就想来问一下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
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
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
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
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
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
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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