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开竣工逾期违约金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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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出让合同开竣工逾期违约金应当是按照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的内容来进行计算,如果说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清楚的情况之下,就是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的,但是违约金的计算不能够过高。
土地出让合同开竣工逾期违约金怎么计算?

一、土地出让合同开竣工逾期违约金怎么计算?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5万,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3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3.9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民法典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土地存在出让这种情况的话,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关于土地的一些基本情况,还有就是出让金额等相关的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其中一方违约的情况之下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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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 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 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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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 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 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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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开竣工违约金争议怎么办?
土地出让合同开竣工违约金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为实际上关于土地出让合同,如果关于具体的违约金违约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话,完全是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处理的,即使是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诉讼的话,法院也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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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 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 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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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中开竣工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对这个土地出让合同中如果已经竣工而出现违约责任的话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好的竣工时间来履行义务的话,守约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对自己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合同规定的来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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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中竣工违约金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土地合同中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般都是根据双方的合同来确定的,但若是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提高或者降低违约金的金额,都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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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审计是什么意思,土地出让金的审计内容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国家土地出让金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的含义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具体可以概况为以下几类: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以按规定计算应当补缴的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按规定计算应当补缴的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以缴纳的续期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按规定计算应当补缴的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然而,土地出让金并不是简单的土地价款。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价款。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以及开发园区等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需要政府干预,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就是定价。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
二、审计土地出让金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卖地”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是一些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主要收益,也是地方政府预算外的最大收入来源。如何合理使用和能否合法合规使用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从宏观调控上讲,土地出让金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如何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三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同时,《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农和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城市建设等。由此可见土地交易市场良性运行的重要性,但是,各地房地产开发“圈地”盛行,土地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频频发生,土地出让金用于违规建设招待所等城市建设现象也越来越多,土地出让金的收支问题开始被公众关注,土地出让金审计迫在眉睫。
三、开展土地出让金审计的切入点我认为,开展土地出让金审计,重点是要从土地相关政策入手,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具体可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
(一)土地出让金收支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收支要求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和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三)土地出让收支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将应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土地违规协议出让或采取先征收、再以某种理由向用地单位返还出让金或给予其他资金补助等形式为用地单位减免或变相减免出让金,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交易的价格出让土地,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浪费,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滋生。
(四)征地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遵守相关审批制度划拨、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合规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核定。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的,应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划拨、出让和转让用地,相关政策也有所规定。划拨用地主要用于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用地,属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是目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协议出让没有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公平竞争,容易滋生、等现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四、土地出让金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自由空间”,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目前土地出让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这种行为还规避了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法定义务。对企业和地方政府而言,“以租代征”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可以绕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限制,快速投入项目建设。对于农民而言,通过租地每年可以领到比自己从事农业生产收入更高的租金,从而使农民更倾向于租地。但是这种行为影响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严把土地闸门”的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也影响了农民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一些政府违规为拖欠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发放土地使用证为了吸引投资项目等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拖欠出让金的用地单位违规发放土地使用证,以及为缴纳部分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造成开发商只用少量资金就取得了大片土地的控制权,给开发商囤积土地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同时还增加了银行和政府的风险。
(三)用“以土地换项目”手段搞城市建设从表面上看,“以土地换项目”能够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但其弊端很大,一是“以土地换项目”往往规避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将经营性土地直接协议出让,或通过虚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不利于建立和规范正常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二是“以土地换项目”的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往往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三是换给开发商的土地未缴纳出让金而直接换成了工程项目,造成了这部分应缴纳出让金的体外循环和固定资产投资脱离计划控制。
(四)部分土地出让金未做到应收尽收部分本应收归政府的出让金未能做到应收尽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减免和变相减免出让金,如有的地方政府将应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土地违规协议出让、为用地单位减免或变相减免出让金等;有的地方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后,又以政府办公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减免出让金;有的地方采取先征收、然后再以某种理由向用地单位返还出让金或给予其他资金补助等形式变相减免出让金。二是欠征出让金,用地单位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长期拖欠应上缴政府的出让金。
(五)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拖欠、出借征地补偿费;二是欠收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和被征地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大部分农民都能够拿到应得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村集体也能够拿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但对于部分地方自行安排的或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于这部分资金是集中起来后在以后的若干年逐步发放的,所以有的地方就放松了征收的力度或将已收取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影响了这部分资金的足额筹集和安全使用。
五、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完善措施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很多地方政府只考虑加快建设和发展速度,以多种土地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而这些优惠行为最终主要体现在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两方面。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情况。如何使我国的土地管理体系规范化、合法化,这就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制度层面上建立一套“统一供应、信息公开、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制定出明确的土地出让操作规程,使土地市场交易环境透明化;财政部门把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加大财政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话语权。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土地管理体系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和相关法规的完善呈现出“体系健全、分工明确、多部门协调”的格局。促使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自由空间”越来越窄,以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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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参考当地的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土地出让金的特点: 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土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土地要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多数不执行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见这种多次支付和正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
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怎么计算,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参考当地的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土地出让金的特点: 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土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土地要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多数不执行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见这种多次支付和正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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