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备案的合同还能修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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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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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备案的合同是能够依法修改的,只要是建筑施工双方协商合法修改合同即可。现在我国已经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的制度了,因此还没有进行备案的施工合同不用去备案了,但是施工许可证以及质量监督手续依旧要办理。
施工备案的合同还能修改吗?

一、施工备案的合同还能修改吗?

施工备案的合同是可以依法修改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的事项,施工合同不需要备案,而建设施工合同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修改。还没有开始备案施工合同的,可以不用去备案了,并且现在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住建部下发《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其中,在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意味着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正式取消。

在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意味着正式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二、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受理环节

1.网上申报。建设单位备齐申请材料,登录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选择要办理的事项,根据网页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办。

2.项目受理。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网上审查、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窗口发起材料补全并附上补全意见,发起材料补全后系统发送短信通知建设单位网上补全申报材料。审批时间可以自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3.项目流转。综合服务窗口受理项目后,应当在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通过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项目(含申请材料)转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环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后应依法分别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件,发起材料补正并附上补正意见,发起材料补正后系统发送短信提醒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网上办事大厅可查看补正详情,并补充上传提交修改后的电子材料。

符合条件的,制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在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电子证照库生成施工许可电子证,并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受理本项目的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同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合同不需要再去备案,我国住建部就此发布了删除施工合同备案相关条款的通知,因此正式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的手续。为简化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筑单位准备好相关材料可以在网上申报,然后等待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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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凡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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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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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装修施工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 合同背景 第一条 施工地点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弄_____号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按照施工标准及设计要求,使房屋达到预定设计效果,易于甲方居住和使用。 第二章 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第三章 施工内容 第五条 该房屋属_____结构,房型为_____房_____厅_____厨_____卫,建筑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施工的是其中的_____房_____厅_____厨_____卫,施工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 (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部分。 第六条 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不够可附页): (一)厅: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二)房: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三)厨: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四)卫: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五)其他: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前款没有说明的,依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四章 材料、设备和价款 第七条 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的《主要材料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四)的《辅助材料报价单》,乙方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的《人工费报价单》。 第八条至 第十三条在乙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及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八条 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材料费_____元、人工费_____元、管理费_____元、设计费_____元、垃圾清运费_____元、税金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 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乙方的预算价格。结算价格超出预算价格的,甲方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甲方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 第九条 乙方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十条 乙方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甲方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乙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十三条 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在甲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十四条 该房屋的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元、税金_____、其他费用_____元。 第十五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在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后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或被更换的,乙方应按短缺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或材料和设备被更换前后差价的10倍赔偿甲方。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八条 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九条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对价款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不超过七日的核价期,核价期内,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当同意。甲方若委托 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核价期至取得评估报告之日届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价格的,以《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总价款的依据,按照评估结果结算总价款,乙方应当同意。 第七章 工程进度 第二十二条 本工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工期为_____天。每日施工时间为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休息)。 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1日按延误工期1日处理。不满1日的按1日处理。 第八章 施工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指派_____为工程驻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根据要求组织施工,协调、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对其指派的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均予认可。 乙方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更换通知前,乙方对原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应当认可。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规程》、 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双方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 施工期间,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并相应地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的,应在变更的项目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施工。 甲方变更、增减施工项目的,应当与乙方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的《工程项目变更单》。 因甲方变更工种项目引起竣工日期和工程总价款变化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折、改供暧、燃气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甲方要求实施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乙方可以拒绝,但应当提供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 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引起相邻纠纷和与物业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纠纷的,应当负责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日平均支出超过以下限额的,超过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水费_____元/日,电费_____元/日,煤气费_____元/日,电话费_____元/日。 前款所述施工现场每日发生的各项公用事业费为施工期间该项费用的总额与施工天数的比值,以公用事业企业的付款通知或收据为认定费用的依据。 第九章 验收 第三十三条 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甲方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通知乙方另行安排时间。 甲方无法及时验收,可能导致乙方延误工期的,乙方可以组织人员验收,甲方应当接受验收结果。甲方事后要求复验的,乙方应当按要求办理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 (七)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和作为本合同附件 (八)的《工程结算单》。乙方应当出具作为本合同附件 (九)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的,甲方承认原竣工日期。 第三十五条 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得因甲方已经或未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验收,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章 保修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三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对方_____(100元-500元)的违约金;但因甲方的原因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变更施工项目等原因而延长工期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或解除本合同,原工期不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一条 甲方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经结算已完成的工程款,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当于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种途径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营业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遗嘱可以修改吗,能否修改遗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实质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形式条件
1、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2、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写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3、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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