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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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的方式不同,天然孳息产生的范围非常广,是依照物自然属性产生的;法定止息是依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归属权不同,前者由所有权人取得,后者需要按照当事人约定取得。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是什么?

一、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是什么?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区别是归属权不同,产生的方式不同。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擎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孳息的归属规定是什么?

孳息不仅可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为非所有人取得。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权能。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是以占有原物为前提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权。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在于归属权问题,孳息的归属分为两种,即可以为所有人取得,又可以为非所有人取得。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的同时,也收取孳息,与此同时,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时,由非所有人享有,原物收取孳息时,以占有原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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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与红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股息红利作为股东的投资收益,是以股份为单位计算的货币金额,如每股多少元。但在上市公司实施具体分派时,其形式可以有四种:这就是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和股票股利等。
财产股利是上市公司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向股东分派的股息和红利。它可以是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实物。负债股利是上市公司通过建立一种负债,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作为股利分派给股东。这些债券或应付票据既是公司支付的股利,又确定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债权。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也是最普通最常见的股利形式,如每股派息多少元,就是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红股。
采用送红股的形式发放股息红利实际上是将应分给股东的现金留在企业作为发展再生产之用,它与股份公司暂不分红派息没有太大的区别。股票红利使股东手中的股票在名义上增加了,但与此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大了,股票的净资产含量减少了。但实际上股东手中股票的总资产含量没什么变化。
由于要在获得利润后才能向股东分派股息和红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营业年度结算以后才从事这项工作。在实际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进行两次决算,一次在营业年度中期,另一次是营业年度终结。相应地向股东分派两次股利,以便及时回报股东,吸引投资者。但年度中期分派股利不同于年终分派股利,它职能在中期以前的利润余额范围内分派,且必须是预期本年度终结时不可能亏损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你好,我朋友最近打算离婚,涉及财产分割,请问一下如何理解孳息和自然增值,望解答,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则不属于自然增值。
1、孳息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苹果树长出的苹果,草原长出的牧草等。
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
对于房屋来说,孳息主要指房屋的租金。
2、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个东西,就是非人为的增值。
对于房屋的自然增值来说,主要指房屋在未来一段时间后的房屋价格的上涨。
房屋的人为增值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及改造、改建和重建和添加等而带来的房屋价格的上涨。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
留置权中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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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归谁所有,有什么规定?
一般情况下,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既存在所有权人,又存在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所有。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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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不当得利的孳息包含利息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孳息包含利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是指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因为一般取得利益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无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的利息不处理好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所以说作为不当得利的利息我们应该妥善处理,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孳息费用收取权中国现状

一,孳息的收取权属于债权人,理由是债务人应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另,孳息的收取权归属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依据该立法精神,债权人有权自债务人财产被查封之日起收取查封物的孳息。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普通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是由债务人的全部或一般财产担保的,而非特定财产-查封物及孳息进行担保。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有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效力,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当然有优先收取权。此两种权利(普通债权和抵押担保债权)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因而须区别对待。
其次,如果由债权人收取查封物的孳息并受偿,那么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次后其他债务人又申请参与分配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有违民法关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孳息的收取权不能由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享有,而应由代人收取。执行在执行终结前,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对执行债务人财产公平分配便能弥补上述缺陷。

二,有关孳息收取权的范围,抑或说,孳息收取权人得收取何种孳息。查封后,孳息收取权人仅能收取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因涉及到
第三人的清偿,因被执行财产由债务人所有,查封效力仅限于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拘束第三人。(参阅《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孙加瑞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P45
9,实际上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稿)也采此种观点)此乃主张查封物所有权归属执行债务人的人持有的看法。正如前述,查封物的所有权在查封期间由暂时持有。既然查封物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执行债务人而作为收取权人当然能够收取查封物产生的一切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三,作为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自行收取,如通知法定孳息支付义务人直接向履行,也可以委托执行债务人或其他人收取。在收取孳息时,如果不是唯一的孳息收取权人,也即在查封物上存在众多孳息收取权人,那么便发生收取权的顺序问题。从理论上讲,孳息收取权人既可以是享有一定物权之人,如典权人、承包经营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享有收取权之人,如承租人。在与其他人发生行使孳息收取权冲突时,应如何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解释上,应以先占有原物的孳息收取权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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