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审查要点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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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托合同审查要点包括:信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愿、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以及信托产品的安全性等。我国的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
信托合同审查要点包括什么?

一、信托合同审查要点包括什么?

1、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

与银行投资模式的预期过往收益一样,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是投资者考量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合同揭示的过往年化收益率 ,往往是扣除了相关费用之后,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监管费、渠道费等。但也有信托公司收取1%的认购费。另外投资者还需要重点了解产品的过往收益分配方式,目前的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一般是一年分配一次过往收益,投资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也有部分信托产品是按季分配过往收益。

2、信托产品投资期限

一般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具体条款都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找到。有些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者期满之后延期几月结束的情况,或者提前兑付的情况而定。投资者选择购买信托产品,一定要合理进行时间匹配,目前产品多分为一年以内(短期)、一到三年(中期)或者三年以上(长期)。

3、信托产品安全性

和所有的投资一样,考虑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本质上是让投资者全面认识信托产品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风险、项目经营风险、不可抗风险等。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投资者来讲,考察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关键是要看融资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当然,还要留意投资去向的行业景气程度,比如当前的能源矿产类的信托风险相对较大。

二、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信托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信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信托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信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一份准确的信托合同可以充分保障切身利益。所以,我们要充分理解此类合同的注意事项。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与人签订合同,那么这个时候清楚了解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项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信托合同是一种以自己的名义替别人办理购销等业务,所以了解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必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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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访谈法。访谈法是指由审计人员向当事人或知情人询问、交流来获得审计信息的方法。访谈有多种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进行访谈,也可以面对面的访谈,还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访谈。访谈的对象可以是被审计单位领导,也可以是财会人员,还可以是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人员。通过访谈,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总体概貌,为下一步审计指明方向和重点内容,确定风险点及控制状况,以及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四、问卷法。问卷法是指审计人员先设计好的问卷(调查提纲或询问表),通过邮政部门或以组织形式交给被调查者,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完毕。然后通过邮局寄回或由调查者收回,最后进行统计汇总,以取得所需调查资料的调查方法。问卷法是一种间接的、书面的访问。调查者一般不与被调查者见面,而由被调查者自己填写答卷。一份完美的问卷应是问题具体、重点突出、使被调查者乐于合作,能准确地记录和反映被调查者回答的事实,而且便于资料的统计和整理。它省时、省力、匿名性强,但调查质量难以保证,需要时应一步分析处理。运用这种方法可以收集用其他方式难以获得信息,如账外资金、小金库等。
五、文献法。文献法是指审计人员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需要,通过查阅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从中发现发现问题的一些研究方法。文献是第二手材料,它是审计调查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文献研究的途径包括:一是历史文献资料,即查阅与审计项目有关领域的研究报告,书籍、论文以及以往审计资料等,来收集相关的背景资料或细节、信息,更能加深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的了解;二是现有统计资料,即通过统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等提供的数据信息,查阅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数据;三是网络文献资料,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献日益成为文献研究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信息量大、动态性强、时效性广等特点。运用这种方法可以更多的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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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6条、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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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93条)
三、【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4条)
四、【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99条)
五、【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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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签定劳动合同了,但是我对劳动合同审查的要求包括哪些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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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查限制性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 , 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 , 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因为一些这类条款并不一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劳动者一方相当不利,万一打起官司,话劳动者又不可能主张无效的话,只能自己承担苦果。
(二)审查试用期条款
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合同期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合同期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日;合同期在 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予留意。
(三)审查工作岗位、地点条款
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严格上说,这属于劳动条件的一个范畴,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地点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
(四)审查违约条款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 3 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五) 审查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
此类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六)审查商业秘密和禁业条款
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类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就笔者日常接触的来说,补偿费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来工资的 50 %,禁业年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七)审查培训条款
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用人单位持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培训条款,因此劳动者最终被判令支付培训费在所难免。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 “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上诉就是劳动合同审查的要求包括哪些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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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签了一个承包合同吗但是她害怕别人占她的便宜害怕吃亏,承包合同审查要点律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律师对承包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对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二)对承包合同的主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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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承包合同利益分配条款的审查
(五)对承包合同债务连带责任条款的审查
(六)对承包合同中保证公司资产不减值条款的审查
三、结语
一、引言
企业承包经营是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而采取的企业经营模式改革,其实质是将企业的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鉴于传统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容易导致承包人一手遮天的道德风险和决策风险,致使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模式逐渐被公司制模式所取代。但在公司制普遍建立后,仍然存在部分公司尤其是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承包经营权的模式进行经营的现象,一些新型企业如基金公司对该种模式尤为亲睐。
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权并无明文规定,也未予禁止,于是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公司经营权的承包屡屡出现争议。当然在律师实务中也难免会遇到客户要求审查类似合同。本文拟从公司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律师如何就公司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查,进行简要分析。
本文并不考虑律师对合同审查的立场以及具体合同交易目的差异,仅从相对中立的角度以及合同基本架构去考量如何对此类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改;同时鉴于目前采取经营权承包方式的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本文也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权承包问题,文中所称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检查虚假委托加工包括什么简便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检查虚假委托加工包括什么简便方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甲公司共有9名职工,主要经销一种化工合成的A产品,有5间总面积不到130平方米的办公室,没有仓库。被检查年度甲公司的商品销售额达到
7.6亿元。其中大部分为出口销售额,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的税收政策,甲公司销售的产品均是委托外地一家生产型企业乙公司加工(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从账面情况来看,甲公司的会计核算简单、清晰,但业务发生额很大,主要核算内容是从国内丙公司购进B原材料,再委托乙公司加工生产成A产品并支付加工费,产品完工后甲公司并没有收回A产品,而是将完工的A产品从乙公司直接发往海关,用于出口或销售给国内其他企业。甲公司账面上直接做加工收回和销售的会计处理,加工收回和销售的数量一一对应。从账面各主要科目核算的情况看,“原材料”账户核算比较正常,既有原材料的购进成本,也有购进原材料发生的运杂费。而“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的发生额,仅是甲公司发给乙公司加工的B原材料成本和支付的加工费,以及收回完工A产品的成本,没有记载发送B原材料加工及收回A产品的运杂费,销售费用账户也没有运杂费计入。
那么,除购进B原材料发生运杂费以外,A公司究竟有没有发生运杂费呢?经请乙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原来,甲公司为加工和销售A产品而发生的所有运杂费都计入了乙公司。但是,从乙公司受托加工过程看,乙公司一是没有垫付资金,二是由甲公司提供了委托加工的原材料,三是乙公司仅收取了加工费。对照目前税法对委托加工的规定,并没有受托方不可以负担委托方运费的规定,这种委托加工形式并没有违反目前税法规定的形式要求。但是,由于甲公司将收到的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政返还款1976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财政拨款”明细账户贷方,检查人员在核实情况后,将该余额并入计税所得额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并予以了必要的处罚。
原来,乙公司为了逃避其所在地的高税负并享受甲公司所在地的税收返还,特意投资设立了甲公司,并通过受托加工的形式将大部分业务收入转移到甲公司,乙公司仅体现少量的加工费收入,并倒贴了大额运费,从而使得收入和利润都发生了转移,以逃避乙公司所在地的各项税、费和基金,并获取甲公司所在地的投资优惠或税收返还。因此,对委托加工问题的判断,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管其表现出来的形式如何,只要是违反了税收立法的宗旨,并以侵犯税收利益为目的,就要考虑列为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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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审查要点都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委托合同审查要点都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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