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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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首先就是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是物权却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次,物权和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也是不一样的,物权的保护方式是物权,但是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是债权。
物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物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在性质上不同。物权请求权就是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此种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而债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其次,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给付或一定行为的履行。

第三,效力也不一样。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显然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当同一物上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债权请求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四,请求权产生的条件不一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产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无须举证加害方的过错。

最后,保护方法也不一样。前者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后者采用债权的保护方法。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这一点在物权请求权中没有。

二、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间一般只有三年。而这个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享有的一项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物权的性质而言,其具有绝对性,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任何形式的干扰和侵害。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属于救济权范畴,尽管它是物权的内在要求,但也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才能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物权和物权请求权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说物权请求权是在当事人的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产生的,但是物权是本来就存在的。同时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在三年的有效期内可以进行申请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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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在上面两个问题中提到了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那么两者是不是一样的呢?究竟哪种方式对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加有利呢?当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应该经过权衡利弊,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或者同时并用两种保护方法,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那么先让我们看一下两种方式的区别:
1.由于物权侵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所以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也不同。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它们的行使都是以财产还完整无缺的存在为基础的,目的在于排除财产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主要就是要求加害人恢复物的原状或赔偿损害,它的目的是为了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恢复的损失,而以实物或货币的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例如,甲偷了乙的自行车,价值00元,一连几天乙只能坐公交车上班,如果乙行使物上请求权,那么只能要求甲返还自行车,但是如果同时行使侵权请求权,还可以要求甲赔偿乙坐公交车的费用。而如果自行车已经被乙损坏,但有修好的可能,甲可以要求乙替他修好
然后再返还给他;如果甲不想要这辆损坏的自行车了,就可以直接请求乙赔偿一定的金钱给他。这就是《物权法》第36条和第37条所说的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首先,上一个问题中已经提到,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可侵权请求权就大不相同了,除了少数法律特别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之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像上面手表的例子,如果手表不是被故意或不小心摔坏的,而是拾得人想把手表送到派出所,在去的路上被小偷偷走,那么再让他赔偿表的损失就太冤枉了。
其次,从危害后果上来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要求侵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比如在侵害行为还未发生,但是确实有发生的可能性时,财产权人可以要求消除危险,但此时显然还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没有损害存在。再比如甲拾到乙丢失的手表后,把它放到抽屉里,手表没有任何损坏;则乙发现后只需向甲请求手表的“原璧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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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以上就是对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的解答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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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能够对
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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