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公司章程约定事项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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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设立登记公司章程约定事项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设立登记公司章程约定事项包括什么?

设立登记公司章程约定事项包括什么?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三)、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四)、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五)、红利分配、增资认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六)、股东会的会议制度: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七)、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股东的表决权

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二)、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十三)、经理职权

(十四)、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五)、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十六)、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七)、董事的任职期限,监事的任职期限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监事任职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十八)、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九)、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法定情形下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十)、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当然如果与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的话,则还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对于上述的二十种情况,就是在公司章程中允许自由约定的事项。在设立不同类型的公司时,此时需要符合的条件不一样,这点还请大家能够注意,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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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登记表办理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审批程序: 1、申请书一份。承诺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需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需要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审批流程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流程图。采取法定形式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审批内容、县(市)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组织专家审查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办理批件网上信息公开补充信息信息反馈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项目审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非工业由污控一处进行审查和核定;作出批准决定后。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区。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生态方面由自然处进行审查和核定、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3,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办理批件、项目选址、选线。 3、项目批准、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项目信息发送批件审议未通过审查未通过核验未通过局内部相关处室进行预审和审核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处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市环保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处务会审查区;对环境影响很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县(市)环保局进行“三同时”监管。即:市环保局直接监管单位的建设项目及污染较重的项目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2;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审批依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三同时”监管。 4、听证与信息公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其他由所在区、县(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审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2、《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审批条件:1;其他项目委托当地区;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4。审批后的项目分别交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市)环保局监管、申请与受理,并进行核验,经相关业务处审查提出意见后(其中,涉及市直管工业由污控二处进行审查,公开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5。公示信息审议通过最终信息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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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中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有: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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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房产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地产权属登记内容,指登记机关在登记簿(土地登记卡、房屋产权登记书等)上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属的内容。这些登记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一)房地产的自然状况 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决定房地产的价值。其内容包括土地、房屋的坐落、界址、四至、面积、用途、使用条件、土地的等级、价格、房屋的成新度、质量、结构、朝向等。 1、坐落。指房屋土地所在的地名、方位、街巷、门牌以及房屋的幢(楼)号。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一般在其设立门牌号的主大门所在的行政区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界址、四至。界址为一宗房地产的界址点及其界标物。界址点的连线即闭合的界址线(权属界线),为一宗房地产的范围。 界址是确定土地权属范围的界线。为了界定宗地的位置和范围,在登记簿和土地权属证书上,还要加注四至,标明相邻的权利人。界址在房产登记上通常用墙界来表示。 3、 房地面积。指一宗房地产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房地面积可根据权利人的利用情况分为独自使用面积、共有使用面积,以及共有使用中的分摊面积。 4、房地用途。房地用途主要由土地用途来确定。尤其是在城镇范围之内,土地的用途一般在划拨、出让之前或在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时即已确定。房地用途指土地规定的利用方向。城市土地的用途受城市规划制约,农用土地的用途主要由农业产结构决定。土地用途一旦确定,房屋用途也随之确定。 土地用途有时与土地利用类别(地类)意义相同。用途主要反映土地的功用,地类则主要反映土地的利用结构。城市土地的用途以城镇土地分类中的二级类型为准。城镇土地的一级分类为10种:商业金融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和其他用地。二级分类为24种。农用土地登记的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土地分类的一级地类为准。土地地利用现状调查中一级地类为8个: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有土地。 5、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包括建筑占地、建筑限高和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主要由三种方式予以规定:一是在城镇规划中限定;二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三是在其他批准用地文件中作出规定。 6、土地的等级和价格。城市土地采用等和级等两个层次划分体系。等反映全国城镇之间地域差异;级反映一个城市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在各城市内部统一排列。土地等级反映宗地的优劣程度。 土地价格体系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其他地价。目前土地的标定价、出让价、转让价、申报价、抵押价、入肥肉价格都属于进行登记的内容。 7、房屋的基本状况。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类型、平房间数、方向、楼房层数、造价等。 (二)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房地产产权状况包含房地产产权性质及其来源、房地产权利主体情况等。 1、房地产产权性质、来源。房地产产权性质,指房地产产权类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属来源,指导定房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限得房地产的方式。权源材料是取得房地产的原始依据,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具有重要价值。所谓实质性的审查,主要是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审查。确定权属性质、解决权属纠纷,也主要依据这一部分资料。 2、房地产权利主体。房地产权利主体即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主体可发分为自然人(公民)、法人与非法人机构和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者,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 集体土地所有者,包括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乡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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