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房,最终房产分配问题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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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婚前买房,最终房产分配问题的处理方式是:确定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是需要离婚分割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结婚前买房,最终房产分配问题如何处理?

离婚后,婚前的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的,那么房产归一方所有。若婚前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款的,在分割房产时候,取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如果是在生活中,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这时就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此时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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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朋友因醉驾被抓获拘留,现在想咨询了解一下政府实行醉驾入刑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醉驾行为危害社会,人人喊打是好事。但公众毕竟是感性的,而司法要理性。打击醉驾关键不在于处罚有多严厉,而在于是不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消除侥幸心理的效果而言,执法的严密性或许比严厉性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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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标准如何认定?
 建议坚持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辅以体现个体差异的“人体平衡试验”
  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行政执法认定醉驾的标准,即抽血检测“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为醉驾”。这个标准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来界定的,即不以醉驾者的主观感受为标准。
  “醉驾入刑后,认定醉驾的标准必须统一,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不宜直接套用行政执法的认定标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认为,醉驾入刑后,醉驾的认定标准也应“水涨船高”。
  
首先,醉驾者所面临的法律处罚变得更加严厉,不仅要被限制更长时间的人身自由,而且还可能承受更多的法律责任,如有的单位员工被判刑后,将被开除,今后的就业甚至生活都可能受影响。法律责任加重了,其对证据和证明的要求必然更为严格。
  
其次,醉驾的统一标准也应考虑个体的差异。醉驾与否是具体个体内在的肌体反应,不是外在的标准强加于他的,也不是外在标准能够客观准确判定的。醉驾与否必须结合个体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比如有的人喝一两斤白酒也能照常做事,而有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不省人事。
  柳波认为,判定醉驾的标准应坚持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辅以体现个体差异的“人体平衡试验”。这样既体现了统一性,又照顾到差异性。
  如何预防矫枉过正?
“醉驾入刑”的目的就是一般性预防,别因为惩治犯罪又制造出新的不安定因素
  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对醉驾是否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一段时间的司法积累,考察利弊得失,不宜一律追究刑责。
  他进一步分析指出,根据刑法适用基本原理,刑事立法应该给司法斟酌排除罪责的空间,尤其是轻微的罪行。如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均以造成一定的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司法入罪都有一定的酌量余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卢建平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特别强调的是“认为”而不是“构成”,就是说立法机关将裁量权给了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当前“严”的大前提下,适当的“宽”,有针对性的“宽”,也是合理的。
  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在法院系统在搞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在追求量刑精细化。因此处罚醉驾需要将刑法与相关行政法更好地衔接。“对于某些醉驾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使其达到悔过自新的目的,为什么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立法进行定罪,司法进行量刑。‘醉驾入刑’的目的就是一般性预防,起到教育群众,威慑犯罪的目的。达到这个目的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减少对犯罪人本身以后的生活、家庭等的影响。”阮齐林说,别因为惩治犯罪又制造出新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对醉驾实行缓刑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司法裁量怎样把握?
  刑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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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说,现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对于醉驾,采取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者个人生活影响较小,也能起到必要的预防与惩罚作用,而刑法作为
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用之不当,打击面过宽,实际上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醉驾行为危害社会,人人喊打是好事。但公众毕竟是感性的,而司法要理性。打击醉驾关键不在于处罚有多严,而在于是不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醉驾处罚宽严与否,都有可能出现有人担心的司法不公问题。事实上,执法选择权各阶段都存在,有的地方查处醉驾,采取运动性执法,漏网的也不见得比落网的少。”
  事实证明,依靠严刑峻法并不能完全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消除侥幸心理的效果而言,执法的严密性或许比严厉性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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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前要明确哪些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租房前要明确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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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三个月要离婚不吃母乳最终会判给谁扶养费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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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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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前要明确什么问题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租房前要明确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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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出了车祸去世了,我想问一下那个最高院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的问题
[律师回复] 工伤死亡,在国家人社部有明确规定,是发给直系供养亲属的,不是遗产,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配,这个规定,不是法院确定的,而是人社部规定的,关于直系供养亲属的界定,国家有明确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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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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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
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上就是最高院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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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租房前要明确什么问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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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这种变更行为可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条款变更等3种。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其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少数属单方民事行为,如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而不必得到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大类。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保险法》在第16条、27条、35条、36条、53条和58条中分别规定了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除通过法律规定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一旦终止,就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和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力不受影响。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2种情况:  
(1)自然终止。即保险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  
(2)义务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发生了保险人应当按约定的保额全部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ttttt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这种变更行为可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条款变更等3种。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其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少数属单方民事行为,如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而不必得到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大类。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保险法》在第16条、27条、35条、36条、53条和58条中分别规定了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除通过法律规定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一旦终止,就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和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力不受影响。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2种情况:  (1)自然终止。即保险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  (2)义务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发生了保险人应当按约定的保额全部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
在各种合同终止原因中,最普遍,最基本的保险合同终止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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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终止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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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因解除而终止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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