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执业医疗过错无损害咋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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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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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超范围执业医疗过错无损害需要根据过错的程度以及损害发生的情况来进行赔偿。如果金卷和患者之间关系损害赔偿这个问题能够达成一致的状况之下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超范围执业医疗过错无损害咋赔偿?

一、超范围执业医疗过错无损害咋赔偿?

超范围执业医疗过错无损害需要根据过错的程度以及损害发生的情况来进行赔偿。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是否能够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在医院从事医疗过程当中,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处理相关的一些诊疗方面的事项当然了,如果说医院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过错,发生了一些损害的后果,那么双方是可以关于赔偿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或者是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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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财产损失还是非财产损失或二者兼而有之,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婚外性行为受害人知道后,因悲愤、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受损而进行医治,必须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犯对方人身权,受害人财产损失也是可见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财产损失。因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受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并受到讥笑和鄙视,其精神损失显然,因家庭暴力、虐待等侵犯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同时其身体受到折磨,精神受到打击,也是无可争辨的事实。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二种损失侵权人理应赔偿。
实践中,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原因,如果仅仅只允许无过失方才可以请求赔偿,这将使得“”、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很难提出请求,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与殴打的结果,男方“”其妻子请求赔偿时,男方也会提出其妻子长期对其不关心,才导致其“”,这在民法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过错,这样一来受害人因有过失而无权提出赔偿请求,更无法得到赔偿,如果受害人不能得到补偿,该款设计的初衷就无法达到。为此,不应以无过失作为享有请求权的前提,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不必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一方便可以请求赔偿。
赔偿额如何确定,必须由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定,如果请求权人也有过错,则应由法官通过过错比较的方法综合客观因素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最终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相等,则可以不予赔偿,从实践来看,过错程度是可以比较出来的,因此赔偿也是可行的。夫妻双方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配偶使用赔偿有法可依。对于第三者与有过错的配偶所形成的重婚、婚外同居关系,共同严重侵犯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身份权,以及无过错配偶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如第三者主观上有过错,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之形成重婚或婚外同居关系
法律上既然赋予无过错配偶,可向有过错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作为共同侵害人的第三者,无过错配偶为何不可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新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受害者有权选择向有过错的第三者或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家庭暴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无过错的配偶,有可能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损害赔偿只局限于离婚当事人,依照民诉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受到直接侵害的无过错配偶可提出赔偿诉讼。而受到直接侵害的家庭成员却不能主张其赔偿请求,,这将有悖于民诉法主体规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离婚时,只有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这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双方均有无过错或均无过错,离婚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不得提出无错赔偿。这里面有一个特殊情况,应引起注意,如果夫妻一方原来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大过错,后得到另一方的谅解并没有再继续犯重大过错,以后如离婚,无过错、的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过错赔偿;有过错的五方悔改并取得另一方谅解的,仍继续违反《婚姻法》禁止性的规定,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提出过错赔偿。
(二)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时,只有在离婚程序中提出,它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三)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是每起案件都存在两种赔偿,从立法原意上看,离婚过错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需用说明的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无过错方多分割共同财产,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时只能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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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致患者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或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解释还规定了营养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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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的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财产损失还是非财产损失或二者兼而有之,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婚外性行为受害人知道后,因悲愤、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受损而进行医治,必须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犯对方人身权,受害人财产损失也是可见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财产损失。因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受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并受到讥笑和鄙视,其精神损失显然,因家庭暴力、虐待等侵犯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同时其身体受到折磨,精神受到打击,也是无可争辨的事实。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二种损失侵权人理应赔偿。
实践中,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原因,如果仅仅只允许无过失方才可以请求赔偿,这将使得“”、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很难提出请求,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与殴打的结果,男方“”其妻子请求赔偿时,男方也会提出其妻子长期对其不关心,才导致其“”,这在民法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过错,这样一来受害人因有过失而无权提出赔偿请求,更无法得到赔偿,如果受害人不能得到补偿,该款设计的初衷就无法达到。为此,不应以无过失作为享有请求权的前提,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不必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一方便可以请求赔偿。
赔偿额如何确定,必须由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定,如果请求权人也有过错,则应由法官通过过错比较的方法综合客观因素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最终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相等,则可以不予赔偿,从实践来看,过错程度是可以比较出来的,因此赔偿也是可行的。夫妻双方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配偶使用赔偿有法可依。对于第三者与有过错的配偶所形成的重婚、婚外同居关系,共同严重侵犯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身份权,以及无过错配偶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如第三者主观上有过错,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之形成重婚或婚外同居关系
法律上既然赋予无过错配偶,可向有过错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作为共同侵害人的第三者,无过错配偶为何不可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新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受害者有权选择向有过错的第三者或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家庭暴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无过错的配偶,有可能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损害赔偿只局限于离婚当事人,依照民诉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受到直接侵害的无过错配偶可提出赔偿诉讼。而受到直接侵害的家庭成员却不能主张其赔偿请求,,这将有悖于民诉法主体规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离婚时,只有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这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双方均有无过错或均无过错,离婚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不得提出无错赔偿。这里面有一个特殊情况,应引起注意,如果夫妻一方原来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大过错,后得到另一方的谅解并没有再继续犯重大过错,以后如离婚,无过错、的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过错赔偿;有过错的五方悔改并取得另一方谅解的,仍继续违反《婚姻法》禁止性的规定,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提出过错赔偿。
(二)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时,只有在离婚程序中提出,它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三)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是每起案件都存在两种赔偿,从立法原意上看,离婚过错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需用说明的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无过错方多分割共同财产,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时只能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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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的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财产损失还是非财产损失或二者兼而有之,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婚外性行为受害人知道后,因悲愤、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受损而进行医治,必须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犯对方人身权,受害人财产损失也是可见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财产损失。因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受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并受到讥笑和鄙视,其精神损失显然,因家庭暴力、虐待等侵犯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同时其身体受到折磨,精神受到打击,也是无可争辨的事实。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二种损失侵权人理应赔偿。
实践中,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原因,如果仅仅只允许无过失方才可以请求赔偿,这将使得“”、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很难提出请求,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与殴打的结果,男方“”其妻子请求赔偿时,男方也会提出其妻子长期对其不关心,才导致其“”,这在民法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过错,这样一来受害人因有过失而无权提出赔偿请求,更无法得到赔偿,如果受害人不能得到补偿,该款设计的初衷就无法达到。为此,不应以无过失作为享有请求权的前提,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不必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一方便可以请求赔偿。
赔偿额如何确定,必须由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定,如果请求权人也有过错,则应由法官通过过错比较的方法综合客观因素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最终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相等,则可以不予赔偿,从实践来看,过错程度是可以比较出来的,因此赔偿也是可行的。夫妻双方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配偶使用赔偿有法可依。对于第三者与有过错的配偶所形成的重婚、婚外同居关系,共同严重侵犯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身份权,以及无过错配偶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如第三者主观上有过错,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之形成重婚或婚外同居关系
法律上既然赋予无过错配偶,可向有过错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作为共同侵害人的第三者,无过错配偶为何不可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新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受害者有权选择向有过错的第三者或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家庭暴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无过错的配偶,有可能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损害赔偿只局限于离婚当事人,依照民诉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受到直接侵害的无过错配偶可提出赔偿诉讼。而受到直接侵害的家庭成员却不能主张其赔偿请求,,这将有悖于民诉法主体规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离婚时,只有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这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双方均有无过错或均无过错,离婚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不得提出无错赔偿。这里面有一个特殊情况,应引起注意,如果夫妻一方原来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大过错,后得到另一方的谅解并没有再继续犯重大过错,以后如离婚,无过错、的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过错赔偿;有过错的五方悔改并取得另一方谅解的,仍继续违反《婚姻法》禁止性的规定,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提出过错赔偿。
(二)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时,只有在离婚程序中提出,它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三)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是每起案件都存在两种赔偿,从立法原意上看,离婚过错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需用说明的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无过错方多分割共同财产,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时只能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赔偿。
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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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审查什么范围?
1、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措施选择权有没有得到保障。通常,鉴定机构审查的范围是病案中有无相关告知书、同意书等书面证据。2、根据患者病情所实施的必要的检查是否完善(不包括过度检查。3、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得当,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该不当的诊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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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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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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