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借条原件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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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过程中借条原件给法院,主要就是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学校提供原件的,如果说确实原件找不到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提供复印件,但是需要能够证明确实是属于真实有效的证据情况。
诉讼过程中借条原件给谁?

一、诉讼过程中借条原件给谁?

诉讼过程中借条原件给法院,双方都应当保存借条的原件,在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当中,双方就会签订一个简单的合同或者是协议,如果没有签订这个合同或者协议的话,简单的欠条也可以成为双方有着一个借贷关系的证据。如果是因为一些原因或者是债务人没有办法履行自己义务的话,这群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提起诉讼了之后是需要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证据的,那么这个欠条本身当然是可以成为证据的。

二、借条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1、对于复印件到底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使用——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和复印制品是没有办法单独的认定为证据的。

2、这里可以看到,没有办法单独认定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是,该复印件或者是复印品没有办法与原物进行核对。也就是说如果可以和原物核对,并且没有异议的话,那么这个复印品是可以当做证据来使用的。

3、对于现实的审判过程来说,复印件可不可以成为证据,主要是看复印件到底可不可以起到与原件类似或者是相近的作用,若可以起到的话,那么就可以当做证据来使用,如果不能起到,就不可以当做证据来使用。

4、在实际上的应用过程当中,应当来看一下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有误,或者是无误之后,对方当事人是否表示异议,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于它的效力和与原件的合适程度表示异议的话,那么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度是有瑕疵的,所以此时是不太能够当做证据来使用,法官也不会承认的。

5、如果与原件核对之后,当事人和另一方,都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的话,那么这个复印件就可以当做证据来使用。

因为借贷方面的一些纠纷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之下,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比如说借条就是非常有利的一种证据,但是提供借款的方式需要提交原件,这样才能具有相关的证明作用,需要将借条的原件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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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贷纠纷中原告诉讼要符合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贷纠纷中原告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借贷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何确定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23条),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也适用该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综上,债权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有时候可供选择的不是唯一的,需要债权人进行抉择。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如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一般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以外,下列情况也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除了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上面几种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给社会或者对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返还借款、承担损害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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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几种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给社会或者对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返还借款、承担损害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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