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明拆迁律师普法:外嫁女能分征地拆迁补偿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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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来说,对一个人的成员资格基本判断依据有三个关键点:“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不管外嫁女是从哪里嫁到哪里,都不能成为剥夺其分配补偿款资格的合法理由,只要她的户籍落在了正在分配补偿款的村里,属于村里的集体成员,就有权利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人忽视、侵害。
即明拆迁律师普法:外嫁女能分征地拆迁补偿款吗?

最近有不少“外嫁”的朋友,向即明拆迁律师咨询到同一个问题:“律师,我真的没有资格参与村里的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吗?”

深入解析这个问题后,我们深深地意识到,除了这些将疑问说出口的朋友之外,一定还有很多“外嫁女”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正在权益受损的边缘挣扎。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来说说,“外嫁女”到底有没有资格参与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以及应该从哪个村要补偿这两个问题。

嫁人了就没资格拿征地补偿款了?这话说的没道理

农民朋友们要知道,咱们之所以有权参与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基于咱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这个成员资格是男女平等的,不能以性别论高低,也不能以婚否定是非。

所以,不管某个女孩子是不是嫁了人,也不管她嫁到了哪里,只要她有成员资格,她就享有和其他任何村民平等的分配权利。

那么成员资格是哪里来的呢?通常来说,对一个人的成员资格基本判断依据有三个关键点:“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所以说,不管外嫁女是从哪里嫁到哪里,只要她的户籍落在了正在分配补偿款的村里,属于村里的集体成员,就有权利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女孩子从村里“嫁出去了”,或者“是从别的村嫁过来的”,都不能成为剥夺其分配补偿款资格的合法理由。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人忽视、侵害。

“外嫁女”应该从哪个村里拿补偿?

实际生活中说到“外嫁女”,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外嫁女原本是城市户口,嫁到了村里,随着丈夫落户到了村里,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嫁女没有再享受其他地区的相关 权益,就应当因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分配征地补偿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是,外嫁女从村里嫁到了城里,但是户口没有从原村迁出,也没有被纳入城市社保体系,这时仍旧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从“娘家”村里分征地补偿——基于她自己的成员资格,而不是娘家人的“关系”。

第三种情况时,外嫁女从娘家村里,嫁到了夫家村里。这时外嫁女根据实际情况,在娘家村或者夫家村享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在其中一个村承包土地,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

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了,会影响参与补偿分配的资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前文我们也说过了,村民参与本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依据的是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变动如果影响到了外嫁女的户籍迁移,那么成员资格落到了哪里,外嫁女就有资格分配哪个村的征地补偿款。如果外嫁女认为村集体做出的相关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诉请撤销相关的村务决定。

有农民朋友曾经提到,自己村子里制定了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没有资格参与村子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农民朋友们,像这样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其效力是存在问题的,千万不要被它唬住,村规民约也绝不可能高于法律。

如果有“外嫁”的农民朋友遇到了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方面的疑问,可以联系即明拆迁律师,请律师就具体情况帮自己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希望每位“外嫁女”朋友都能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取到自己应得的补偿款分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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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福州人,想了解一下福州2017征迁村庄公告是什么,即将拆迁的有哪些地方,希望有知道的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关于福州2017征迁村庄公告的问题,给您如下回答
为进一步改善我镇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农村村容整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建委〔2008〕5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开展农村旧宅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 农村旧宅整治的目的是为解决农村建新房留旧房、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破旧房屋闲置占地,影响了村容村貌等问题。
(一)工作内容
1、拆旧建新 拆旧建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指导下,拆除规划区内老房、旧房、危房,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设新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拆除的房屋包括:有碍新村规划实施和影响村容整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超过户均标准的;农户审批建房批文中明确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非法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符合新村建设规划,自愿要求建设新房的农民现有旧房。
2、退宅还耕 退宅还耕是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拆除旧宅后,通过整理复垦成耕地。具体包括:已搬入新村规划区内居住,原旧房不在规划区内且适宜垦复耕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破旧闲置无人居住且适宜垦复耕地的。
3、修缮改造 修缮改造是指房屋结构完好,可以修复利用的旧宅,通过整修完善达到村容整洁目标。具体包括:农村大型祖房结构良好,通过修缮可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通过文化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价值的古民居;结构较好,有人居住,房屋比较破旧又没有能力拆旧建新的;已经规划建设的农村新村点,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新村住户自愿要求进行“平改坡”的。

(二)工作重点
1、拆除列入退宅还耕规划区内的旧宅;
2、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中影响村容村貌的旧宅;
3、拆除或改造已建新村中,插花在新房中的旧宅;
4、拆除村庄中闲置的旧宅。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1、住宅用地限额。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120平方米,三口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6口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人口较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限额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对农村计生户应按计生政策规定给予优惠。规划建房用地与实际占用院落比例不得超过1:0.8。

2、旧宅地翻建或新建报批程序。凡旧宅地翻建或新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3、退宅后的土地利用和补偿办法。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以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原有住宅用地,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符合新村规划建设的旧宅基地,旧宅所有人需要建设新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新房,旧宅拆除自行负责,不再补偿;旧宅拆除的土地面积与建房用地面积相差较大,实行按面积差距计算补偿费,不足的须缴纳补偿费,多余的给予适当补偿;符合退宅还耕条件的,应积极争取省国土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的争取国土部门安排资金实施退宅还耕,开垦成水田或旱地。
(二)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
1、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一律在新村规划点建房,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边远山区自然村无法进行新村规划,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单家独户建房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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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时的厂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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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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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2、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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