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疑惑现象:早签字真的比晚签字能多拿拆迁补偿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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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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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透明的补偿政策,没有通过法定的规范程序来进行补偿,偏低的补偿标准和不公平的补偿形式,甚至没有及时补偿造成的。如果遇到不合理的赔偿或者无效的协商的,我们应该采取这些措施寻求公平合理的赔偿如果我们遇到不合理的补偿、停电停水、骚扰逼迁、强行拆除等,应该主动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拆迁疑惑现象:早签字真的比晚签字能多拿拆迁补偿款吗?

“一个尺度来衡量”、“不让签字早的吃亏,不让签字晚的沾光”这是济南市一个城中村项目的征收方自拆迁计划发布以来一直在推广的政策。

房屋拆迁补偿,想要得到更多的钱,是要早签字还是晚签字呢,很多被征收的农民朋友有了这样的疑问和担忧。

真实案例: 早在签字8个月后,王先生少拿到50万的拆迁补偿金一年前,王先生问他的律师如何签署赔偿协议。

八个月后,当他再次联系我们的时候,王先生问他是否可以反悔“当初宣传的是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但现在这个尺度不准,发放的补偿款具有很大的差距,我们签字早的比签字晚的少了五十多万”。

但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已经拿到了钱,事情也是这样了。

王先生十分不满与其他村民,但走了,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为什么签字早的人拿到的钱少,签字晚的人拿到的钱多?不透明的补偿信息是重要影响要素在拆迁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有钉子户,我们也听到了有关这个消息的报道,其中哪个地区的钉子户拿到了几百万,还有拿到上千万的。

例如,在上海,上海的一个钉子户拿到了6000万的补偿,河南一位拥有两层楼建筑的钉子户,要求补偿5000万元或置换商铺。

听到这个消息后,还没有签名的农民朋友想出了这样的想法:如果我捏紧了不松口,也许该政策就能网开一面,即使不是像这些人一样多的钱,但能多拿一些也是好的,而签了字的农民更后悔了,后悔自己为什么不多等一等。

为什么这些情况会这样呢?

其原因是不透明的补偿政策,没有通过法定的规范程序来进行补偿,偏低的补偿标准和不公平的补偿形式,甚至没有及时补偿造成的。

可以任意改变的相关的政策,这是先签字吃亏,后签字沾光征迁领域矛盾冲突频发的根源。

随着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进一步规范,以前对项目过程后签字的一方增加赔偿的情况已不复存在。

现在征收方改变了征收方式给予早签激励,晚签不仅没有激励,还可能面临强制拆迁

高额的奖励费是对被起诉人员的巨大刺激,在宣传的早期,许多被征收人迟迟没有做决定,在奖励截止的时候,也许会在被强制拆迁的逼迫之下,而在截止日期前的那一天,被征收人经常排队等着签字。

律师在此给各位被征收的农民朋友提个醒,要不要签署协议,签字时间早或晚,关键还是在于是否有拆迁补偿合理的标准。

房屋拆迁如何补偿才是合理的?看看法律如何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高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因此,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也是指周边地区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选择产权置换,则需要补偿房屋差价。

拆迁补偿包括哪些补偿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市、县有关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补偿;(二)因房屋被征用而造成的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三)由于征收房屋停止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补偿。

市、县级有关机关应当制定补贴、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奖励。

如果遇到不合理的赔偿或者无效的协商的,我们应该采取这些措施寻求公平合理的赔偿如果我们遇到不合理的补偿、停电停水、骚扰逼迁、强行拆除等,应该主动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首先,协调,与各方协商处理与收集谈判,表达我们的拆迁补偿的合理要求;一个直接的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这两种方式有两种类型的救济途径,是被征收人经常使用的方法。

如果协商解决不了问题,就要转变思路,避免拖延时机。

我们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获得专业的分析和维护自己利益的方法,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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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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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指在拆迁中因房屋拆迁而使房屋利益受到损失需要进行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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