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一户拆一户,房屋竟被拆得只剩主卧?你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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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1、以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2、留有房屋被强制拆除前的照片,也有房屋被强拆后的视频及照片,足以证明其房屋被强拆的客观事实。3、只要被征收人能证明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存在房屋被偷拆的事实,就可以推定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强拆责任主体,对违法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签一户拆一户,房屋竟被拆得只剩主卧?你该怎么办?

在众多司法实践先例的示范和律师的耳提面命下,大家都知道,征收维权中保护好房子乃重中之重。

因此在实践中,即使面对违法强拆,大多数被征收人也知道应该及时录音、录像,为后期确认违法强拆的被告留存证据

但是,如果房屋是被偷拆的,我们又该如何取证、如何维权呢?被征收人还能赢得胜诉、维护自身的权益吗?

今天,在明律师的一起胜诉案件将带给您满意的答案。

【案情介绍:签一户拆一户之下的偷拆】

房屋位于湖北省某市的陈女士就遭遇了征收方的偷拆。

2016年,该区域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

因与征收方未就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陈女士一直拒绝签补偿协议并拒绝交付房屋。

由于项目本身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被征收范围内有多户被征收人都提起法律程序维权,项目进度缓慢。

于是,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就采取“签一户拆一户”的方式来推动项目。

这就导致未签约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变差,陈女士家就属于重灾区。

周围邻居不愿惹事,陈女士家所在单元于项目初期就人去楼空,只剩陈女士一家孤零零地居住在楼内。

虽然陈女士家并未签约,但架不住征收办不断骚扰,以及无故断水断电的折腾。

陈女士一家选择暂时搬离房屋,只是隔一段时间去看一下,没想到还是被征收方钻了空子。

2018年1月,陈女士去看房时,赫然发现自己房屋所在楼消失了大半。

因为自己家在一层,征收方将二层以上全部拆除,周围邻居的房屋也被拆除。

自家的厕所、厨房也没了,只剩一间连个屋顶都没有的主卧伫立在废墟中。

陈女士有点傻眼,转念一想,一定是征收方干的!但是,因为自己并未亲眼看到,也找不到目击拆除现场的证人,陈女士感到无能为力。

房屋肯定是不能住人了,但是责任该找谁来负呢?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指导陈女士以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果不其然,房屋征收部门在答辩中提出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否认对陈女士的房屋实施过强拆行为。

梁红丽律师对这一局面早已成竹在胸。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可知,陈女士的房屋明确处在项目征收范围内。

陈女士起诉房屋征收部门并无不妥。

因为陈女士留有房屋被强制拆除前的照片,也有房屋被强拆后的视频及照片,足以证明其房屋被强拆的客观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司法判例,只要被征收人能证明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存在房屋被偷拆的事实,就可以推定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强拆责任主体,对违法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房屋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因为违法事实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普法:“推定”的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赋予弱者能力范围内可以实现的证明责任,对被告采取“推定”方式,是近年来法治进步的结果。

对于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

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

所以在发生强拆时,律师往往劝诫当事人不要暴力抗争,而是有针对性的采取录音、拍照的方式对强拆行为进行取证,通过拍摄和沟通确定强拆人员的身份,为后期的维权诉讼确定被告。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偷拆,那么强拆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就难以确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事实依据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

一般而言,该项所规定的具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

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通常还应当包括行为实施主体的证据材料。

但是,如果被征收房屋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不久即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在起诉时就难以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房屋征收区域会存在大量的建筑垃圾,出入的人员鱼龙混杂,被征收人可能无法实际居住在房屋内。

加之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被征收人又不可能无时无刻地守在房屋里。

那么,发生强拆时,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

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

在行政诉讼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则不难确定行为实施主体。

故对于类似房屋被偷拆等特殊情况,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已证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人民法院则应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被告等方式,经过审理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而非在未确定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以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在明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发生强拆时,若能对强拆现场录音录像保留证据最好不过。

如果客观条件不允许,比如现场禁止拍照,或者如陈女士般房屋被偷拆,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推定”方式确定强拆主体。

但是,因现实中强拆行为的细节情况有所不同,维权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仍然存在变数。

如何让“推定”更为精准,让维权更有把握呢?这个问题,就抛给专业的律师来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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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实施的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时,该部门是属于被告。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的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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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除了应得拆迁补偿款之外,究竟还有哪些额外的补助
[律师回复]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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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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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部门或人民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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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是临街商铺吗?遇上拆迁究竟要怎么补偿?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住改非”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基本都交由地方政府予以调整,所以对“住改非”的补偿要查询各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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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拆,你做过钉子户吗
数年间征收方多次与张女士等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能签订的前提下,征收方若要实施强拆,必须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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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啊。我不想我家的房子被拆啊,但是没有办法,所以现在想问问究竟标准是多少啊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分为两种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于按份共有,在任何情况下共有人的份额都是确定的,而对于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终止前没有份额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后,有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应推定平均分割。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共有人在选择补偿形式发生争议时,首先,按照《民法通则》第78条和《物权法》第八章关于“共有”的规定确定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共有份额。在确定份额之后,要求作价补偿的共有人按照其所享有的份额实行货币补偿,要求产权调换的共有人按所享有的份额实行产权调换。
《民法通则》第78条和《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不管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房屋共有人如果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发生矛盾,要求产权调换的共有人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共有人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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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谁动了你的安置房?
签安置协议之前,就补偿问题一定要跟拆迁方约定清楚,通常给安置房这种补偿方式,置换比例不低于一比一就在合理范围内了,如果自身房屋面积大拆迁方提供不了相同面积的安置房,多余面积可以要求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话可以要求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确定总体补偿能接受再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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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买房子的时候也不知道,但是等我们签署完房子的合同之后,有关部门就下通知了,说是要拆掉这套房子,我就想要尽快的过户过来,那个拆扦房屋怎么过户的啊?
[律师回复] 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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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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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被征收人要勇于依法维权,不要对违法行为表现出畏惧的态度。善于维权的前提,是勇于维权。其二,关键时刻要敢于露面,站出来表明自己的拆迁维权决心和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那么会对违法的一方产生重要的心理影响。其三,要拿自己的事情当事儿,始终保持足够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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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屋拆迁婆婆写着一个人得名字,而房屋拆迁是按人口来计算得,我能不能在房屋还未拿到时进行维权申诉
[律师回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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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迂后子女有没有应得赔房屋拆迂后子女有没有应得赔偿的标准
[律师回复] 没有这么高的赔偿比。产权调换拆迁平房或者非单元式楼房安置单元式楼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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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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