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拆迁律师:土地储备是怎么回事儿?在明律师告诉你!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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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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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在明拆迁律师:土地储备是怎么回事儿?在明律师告诉你!

在土地征收项目中,有一类项目常被冠以“土地储备”的称谓,似乎反映出其与一般征地项目会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

许多被征收人对此也有疑问:土地储备项目需要有“一书四方案”“征地批文”这些一般征地项目所必须要有的报批、审批文件么?土地储备项目在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上是否有其特殊之处呢?本文,在明律师简单明了地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土地储备这个概念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说白了,土地储备就是政府有规划,某块地将来要建设什么,但眼下没有具体的项目。

于是就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先把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存起来”,回头再用。

那么什么样的土地能够被储备起来呢?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燕晓静表示,土地储备与土地征收之间的关系,从这一办法中可以看得很明确。

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而言,政府必须先依法征收土地,之后才能实施所谓的土地储备。

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与土地储备之间没有相互影响的关系,而是逻辑上的先后关系。

要征地,就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走报批程序,“一书四方案”和“征地批文”该有的都要有。

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已被《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所列入,中纪办发〔2011〕8号文中所规定的“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标准不会因为项目涉及“土地储备”而发生任何动摇。

实践中,以“土地X级开发”名义开展的项目比比皆是,广大被征收人完全没必要被这些复杂、多变的说辞、叫法弄晕,只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项目情况进行了解即可。

只要发现其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无证施工”等情形的,就可以发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从最朴素的角度看,国土资源部等三部门的《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级别,也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它再怎么规定,都不能挑战、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土地储备,绝非征地领域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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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的范围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同时,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土地储备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代地条件后,纳入当地市、县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全面实行净地出让。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胡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王晓庆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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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能否办理土地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储备土地能否办理土地登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土地储备机构是否享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挂牌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各地统一采取由政府开发和供应城市范围内有限的土地的做法,从而减少土地的闲置,达到充分利用土地和对土地一级市场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一样,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根据设立时政府确定的权利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明显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的,根据政府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表现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007年1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3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国家认可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存在,而对企业性质的储备机构未作规定。  关于土地储备机构是否享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的问题。在实践中,政府为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某一块地是否纳入政府储备要经过严格审批,经过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或政府审批环节。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属于行政授权关系,没有形成以土地使用权为交易客体的市场交易关系。根据政府授权,在依法采用收购或者收回的方式取得土地后并依法实施供应前,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但在收购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在本案中,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政府决策依法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是合法的,但是政府储备的土地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的事业法人,根据政府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但并不因此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了储备土地的使用范围,也规定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以办理土地登记,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储备土地不能融资等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17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储备土地可以为其办理土地登记,但是对产权不清晰、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储备土地是不能办理登记的。本案中,如果该储备土地确实存在权属争议,则土地登记机构以产权存在争议为由,不予办理登记的做法是正确的。  虽然在实践中为了解决储备土地融资等问题允许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但笔者认为,由于储备土地具有短期内由储备机构代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在出让土地时需要收回土地证书,由此又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对于储备土地的登记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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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贷款借款人可以为企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只要当事人的企业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并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是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  
一,土地储备贷款:  
1,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  
2,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  
三,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②借款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③借款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⑤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⑥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⑦已办理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⑧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⑩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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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储备贷款:  
1,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  
2,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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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⑤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⑥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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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城管才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相关处罚或者是拆迁。城管没有强拆的权力。虽然在一定情况下城管可以进行违建的认定和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城管可以进行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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