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不”说法,说拆迁补偿问题的不确定性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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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动态的、可变的事件。拆迁维权也是一样,是一个“尽人事,听天命”的过程,时也命也,结果就会大不相同。从本质上说,拆迁维权就是被拆迁人与政府或开发商之间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一场博弈。
以案“不”说法,说拆迁补偿问题的不确定性

“以案说法”是广大被征收人在浏览各法律服务公众号时经常能够看到的小标题。

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与否,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以案“不”说法,说说别的,或许对于开拓被征收人的思路,确立正确、先进的维权理念和目标,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

1、成功案例:1个60平米2居变3个100平米3居2005年,张先生在某市区承租了14平米公房,后为居住便利又自建了6平米房屋,与他的小儿子小张共同居住。

2008年张先生因病去世。

2009年,涉案房屋被列入当地旧城改造项目范围,面临拆迁

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仅仅为补偿一套60平米的两居室,小张对此难以接受。

他的想法是要3套房,自己和两个孩子各居住一套。

然而不如意事十之八九,拆迁方自然不会同意这样的补偿要求,双方始终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一晃到了2012年,市房管局向小张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在小张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将裁决书贴在了墙上。

小张的夫人发现后没当回事,就给收下来了,这样起诉期也过了。

5个月后,拆迁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一纸强制执行决定书彻底击醒了小张。

他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帮助其维权。

律师介入后经过一系列专业运作,最终为小张获取了3套100平米面积的3居室,小张的补偿诉求完全得以了实现。

那么试问,律师是怎么做到这一切的呢?2、律师“不”说法:拆迁维权的成功是一个动态、不确定的事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起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极为复杂、多样的。

比如公房权利的继承、补偿问题,6平米的自建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非诉执行的问题等等。

但这里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律师的代理思路。

接案时,首先面临的紧迫威胁是司法强拆。

那么怎么办,先要想办法把执行中止掉——找出法定事由来,让执行行为暂时停止,从而化解强拆的危机。

当时律师采用的办法,便是诉拆迁行政裁决违法。

前文提到,起诉期限早已经过,又怎么办?此时,行政机关将文书张贴在小张家墙上的行为就派上用场了,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送达这份裁决书。

律师正是通过这一细微的程序性瑕疵作为切入点,成功阻断了强拆的步伐,说服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

最终,面对诉讼期间的拖延,开发商完全顶不住迟迟不能开工建设而导致的资金方面的压力。

在法院搭建的沟通平台上,双方很快就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上述圆满的补偿结果也就此诞生。

真实的案例讲完了,有心的朋友不难发现,这里面可供探讨、质疑的点非常多。

比如这个送达程序不合法的问题,的确客观存在,但如果仅仅以这样的一个点来作为法律筹码,诉裁决书的官司是很难取胜的,甚至有可能根本立不上案。

毕竟究其实质,这份裁决书还是“送达”了小张的,只是小张自己没有法律意识,坐以待毙错过了起诉期间而已。

而如果小张所面临的拆迁方足够强势、强硬,直接强拆就完了,那么小张也很难有什么办法“阻击强拆”。

也有朋友会问,若是拆迁方不急着用地建设,跟小张慢慢耗着呢?答案就是,那律师也没办法,小张这3套100平,怕是只能在梦里实现了。

综上,我们不难理解,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动态的、可变的事件。

所谓事件,在法律上有其特殊的含义,就是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的。

比如说死人,就是事件,谁也无法精确控制这个事情。

拆迁维权也是一样,是一个“尽人事,听天命”的过程,时也命也,结果就会大不相同。

从本质上说,拆迁维权就是被拆迁人与政府或开发商之间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一场博弈。

因此,经过努力最终能够获取多大幅度的补偿结果的提升,这是一个难以预测也无法预测的问题。

现实中,一些被拆迁人对律师代理后的补偿结果不满,立刻就会把“炮口”对准维权律师一通猛轰,将责任完全归结到律师无能、不尽心上,这是有失公允和理性的。

总之,作为被拆迁人若能明白上述道理,就能做到在维权中始终把心态保持好,调整出一个相对合理的预期来,并对各种结果都做好坦然接受的心理准备。

某种意义上说,这本身就会助力于拆迁维权,为被拆迁人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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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认为应该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
沈岿则认为合理的补偿要靠市场评估,评估机构必须中立,不应该由政府确定,而是由被拆迁人自己选择。同时,标准和补偿方案制定应该充分公开和协商,一旦在结果上不能达成一致,应该有一个审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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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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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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