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重病,丈夫却不给医药费?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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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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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一方患有疾病的时候,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其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的,患病一方有权诉讼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另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患病一方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置。
妻子患重病,丈夫却不给医药费?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和婆家却拒绝支付医疗费,这样的故事并不是编的,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疑问,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拒付医疗费怎么办?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就这个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通过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拒付医疗费,患病一方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如果一方患病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患病一方起诉要求分割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那么这种情况下,患病一方应该如何获得救济呢?

《民法典》第1042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可以根据这两条规定,起诉要求支付扶养费,或者起诉对方遗弃。需要注意的是,患病一方的真实诉求其实是,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用从而获得救济,那么,最好是依据第1059条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另一方承担对自己的扶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夫妻间的法定的义务。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的。只要是具备了前述的前提条件,扶养义务就产生了。扶养义务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而且,即便是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也并不影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履行。

此外,法律明确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会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在夫妻一方患有疾病的时候,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其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的,患病一方有权诉讼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另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患病一方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置。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体系设置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都不需要通过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方式来救济。当然,如果这种情况下,夫妻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仍坚持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应当起诉离婚,那么在离婚的同时就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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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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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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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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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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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人变更后,再通过监护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法院开庭时需要有监护人到场,代理精神病人的相关民事活动
无论是婚前已经有精神病还是婚后有精神病,都有很多这样的案件,类似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表示不能理解,很多法官也感到困惑。”根据《婚姻法》有关条文,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这种案件中,不少夫妻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没法修复了,只有法律上的维系。而法官又不能轻易将精神病人推向社会。但法院不判离婚,在很多人看来,对正常的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精神病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要么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理念来压制对方,要么以生活困难等原因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通常以因治疗已花费很多积蓄为由,坚决拒绝承担经济帮助,所以精神病人离婚案件让法院处理起来难度加大。法官只能是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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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她的丈夫离婚,我朋友因病重不同意离婚,会否判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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